论商标侵权使用与混淆误认
2020-08-14何心
中国民商 2020年7期
何心
摘 要:商标使用是商标权利实现不可或缺的核心行为内容,但商标使用与造成混淆误认在构成要件上的有何区别,以及是否所有明示与他人相似的商标图案即商标使用均存有争议。A公司诉B公司一案中,同业竞争者以A公司之商标作为关键字广告,先于A公司官网出现于搜索结果栏当中,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为本案一大争点。按照案件裁判地商标法规定,分析行为是否属于使用商标,需考虑是否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文将从此案件展开,进而针对商标使用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商标使用;混淆行为;商标法
一、B公司与“A公司”关键字广告案
(一)案情
原告为“A公司”商标的所有权人(下称系争商标),上述商标仍在商标权期间内。被告B公司于搜寻引擎上将原告的系争商标出售予诉外人C公司(下称C公司)作为关键字广告,原告多次寄发存证信函予被告应速予移除前开关键字及相关广告链接,被告均不予理会,迟至原告上诉前,被告仍保留上述系争广告。原告认为有误导搜索原告公司特取名称及商标“A+a”的消费者链接到C公司的网站的嫌疑,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贩卖关键字广告受托设定原告注册有案的系争商标作为关键字,造成一般消费者于被告搜寻网页键入原告系争商标后,出现其他公司、商号或个人的广告,已足令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其他公司、商号或个人与原告系争商标有特定联系的印象,误认委托被告的厂商与原告间有一定合作关系,违反当地《商标法》第29条第2项第2款,以及《公平交易法》第20条、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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