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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社保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分析

2020-08-14陈志慧

决策探索 2020年16期

陈志慧

【摘要】社保卡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财产,持卡人到药店买药消费的是个人账户基金。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参保人的债权,药店销售人员没有处分权限,不构成诈骗罪。社保卡在加载了金融功能后具有了银行卡的部分功效,行为人在完全违背参保人意愿的情况下,利用机器不能被骗、没有处分意识的情况,间接转移了财产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的间接正犯。

【关键词】社保卡;诈骗;盗窃

一、问题的提出及社保卡性质分析

拾得他人社保卡在药店购买药品的行为定性一直存在理论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社保卡内资金,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冒充参保人的身份,使得药店销售员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构成诈骗罪;还有观点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侵占罪。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缺陷,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此行为应从社保卡的性质及法律关系、资金的归属、所侵犯的法益以及被害人认定等问题出发,准确定性。

社保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基金是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个人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发生疾病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费用的一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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