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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0-08-13孙屹淼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1期

关键词 歧视 就业歧视 劳动法 完善建议

作者简介:孙屹淼,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36

一、歧视的概念分析

歧视一词本身就带有贬义色彩,是指以一种狭隘眼光去评判别人。因别人的某个特征而进行差别对待,甚至以一种恶劣的态度对其实施排挤行为。使被歧视者得不到与一般人同等的待遇,合法权益往往受到损害。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歧视”有着更为精简的解释,即为“不平等地看待”。

欧洲人权委员会认为“平等”是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对相同条件的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否则就是一种歧视。从不同的资料里我们可以对比总结提炼出歧视的一般特征,即歧视往往是通过区别对待的手段使被歧视者被否认,或受到排斥限制等不平等的结果,这不仅是对被排斥者的不尊重,也是对其平等权的侵害。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里的平等不是财产上的平等,而是人格尊严的平等。在法律上、政治上的都是平等的。 既然歧视是不平等的对待,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那么就应该被制止。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我们应当反对歧视,维护社会公正和就业平等。

二、就业歧视的类型及认定

歧视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和行业,就业也不可避免。关于就业歧视《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指出就业歧视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在就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或其他方面做出的区别、排斥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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