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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

2020-08-13马冰冉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1期

关键词 再就业 法律规制 权益保障

作者简介:马冰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35

一、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要更加深层次的研究退休人员再次就业过程中应当受到的法律保障,那么我们必须要确定退休人员再次就业时其法律地位是否是劳动者。关于退休人员是否是劳动者,目前而言理论界并没有明确的定论。有的学者认为,尽管退休人员具有劳动的权利和能力,但仍然可以认为其不具有劳动者资格。因为他们已成为退休人员,说明其已经符合了退休的法定条件,就要把更多的岗位留给新一代的年轻人,给新一代的年青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如果法律规定让退休人员再次具备劳动者的资格,那就与退休制度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驰,使退休制度被架空,也就不能解决当下就业难的问题。而且,由于现如今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去规制这种现象,也就不能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基于以上原因,退休人员不易再认定为有劳动者资格。而有的学者则不这样认为。第一,退休人员再次进入单位工作,他们与暂时还没退休的劳动者除了年纪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认为退休人员再就业就不具有劳动者资格,那么就可能会违背人人平等的原则,甚至会造成就业歧视。第二,退休人员再次就业的过程中,其肯定是满足了招聘单位的一些硬性条件,比如健康条件、智力条件、工作经验等与之工作岗位相符合的一些硬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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