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相关问题研究
2020-08-13刘笑颜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1期
关键词 证据制度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作者简介:刘笑颜,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13
一、直接证据确实存在
在我国的证据制度体系中,通常将直接证据定义为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1]因此,一般情形下判断一个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要看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方式。然而,中国政法大学的纪格非教授认为根本不存在证据能够“单独地”或是“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从根本上否认了这一制度划分标准的存在。
她认为,一方面,并不存在证据能够“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不是单一的。由于证据与案件所涉事实之间的联系不是直接的,因此至少进行了一次推理和解释过程。即使是直接证据也至少需要经过一次推理才能发挥证明作用。因此,并不存在可以不经过任何推理就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另一方面,由于在将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前需要经过查证属实的环节,这一环节不可通过单一证据独立完成,因此根本上来说不可能存在可以“单独地”“独立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2]
而李浩教授则对这一观点持反对态度,维护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一证据制度中的传统划分标准。事实上,这两位教授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直接证据需要证明的对象究竟是“生活事实”还是“法律事实”。纪格非教授认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是“生活事实”,而李浩教授则认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是“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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