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程序衔接
2020-08-13冯楠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1期
冯楠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再审之诉 程序衔接
作者简介:馮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11
最近几年的诉讼实践当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专门创设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款。基于保护案外人权益同一目的,均为了撤销生效裁判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这两项程序,有交叉重叠之处。尤其是法律及实践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审判组织、审理程序等尚无统一标准,因而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难度较大,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难以区分之乱象。为此,本文就这两种救济程序的区别与程序衔接展开探讨,以期推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准确理解与运用。
一、剖析:我国案外人权益救济的立法进程与实践弊端
(一)立法现状
2007年《民事诉讼法》在第204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该制度的设立赋予了案外人在执行阶段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但该条款的局限性在于适用空间的狭窄,若裁判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也随之丧失了诉权。与之相补充,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即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