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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定性的司法现状检视

2020-08-13祝澜澜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危害

祝澜澜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4)

一、妨害安全驾驶案件的司法适用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继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①之后,各地频繁发生妨害安全驾驶案件。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规制此类行为。笔者在北大法宝②上以“公交车司机”、“危害公共安全”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为案由进行检索,共收集到143份文书,现对这些判决进行分析。

从图1所示的数据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从2011年开始有记载,在2014年呈上升趋势,在2015至2017年间呈水平状态。此类案件的数量在2018年有所下降,但是当年发生的重庆公交车坠江案,却是全部此类案件中最为严重的。2019年妨害安全驾驶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数量接近全部此类案件的三分之一。

图1 2011年-2019年妨害安全驾驶案件数量和年份分布

如表1所示,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基本上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定罪,仅有一例是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③。从此一例案件来看,其案情并无特殊之处,但是为何该案在主观认定上与其他类似案件存在差异,其中的理由没有在裁判文书中体现。

表1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

由此,不难得出两个结论,即凡是因妨害安全驾驶而起诉的案件,全都已定罪处罚;这些案件几乎都定为故意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一例定为过失犯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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