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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奔驰漏油”事件背后的法律思考

2020-08-10曹容丽

速读·上旬 2020年2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曹容丽

◆摘  要:2019年2月25日,西安投诉人某女士与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购买全新进口奔驰CLS300汽车购车合同;车主提车后,车还未开出4s店的院子,即发生发动机漏油情况,车主因发动机存在问题与“利之星”4s店沟通解决未果。此后,她多次与4s店沟通解决,却被告知无法退款也不能换车,只能按照“汽车三包政策”更换发动机。2019年4月11日,“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后,迅速引发了舆论关注。

◆关键词:三包政策;正当维权;消费者权益

一、汽车三包政策

有关此次事件的汽车三包责任规定如下: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因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三包期限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二、女车主维权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西安奔驰事件中女车主只能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来考虑能否要求“利之星”4s店更换或退货,但是根据这项规定如果适用三包政策,只有在“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四种情况下,因为该车没有出现前三种情况,那我们就考虑第四种情况。

发动机漏的是什么油?如果是燃油,应当退还车辆,并由消费者决定是退还是换。如果漏的是机油、润滑油,只能更换发动机。但还有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发动机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三、女车主维权措施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所以根据这项规定,女车主在发现发动机漏油后,因当先向销售者提出更换、退货的书面申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为女车主在提车后,车还未开出4s店的院子,即发生发动机漏油情况,那么这样的新车肯定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女车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自提车起的七日内要求退货。

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2014年新修订的国家法律,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2012年出台的规章,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两者不一致时,应该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第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为此次事件已经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当地行政部门已经成立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一旦调查组认定该车为有问题的不合格产品,车主可以此主张退货(但是我在网上并未找到有关部门公布该车的具体问题出在哪里)。

第二,我国物权法上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主要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进行区分。机动车属于动产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虽然女车主对车辆外观和可见内饰进行了验收并签名,但是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即使女车主接受了车钥匙,此时也不应当认定女车主实际控制了该车辆,因为这时候该新车并未驶离4s店,所以不能简单认定已经交付完成,该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了,最多是一个交付的过程,所以该车主有权退货。

四、结语

在遇到热点事件的时候,法律人不应该只是“看热闹”,而是应该思考热点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向大家普及法律,让大家能够更好的借助法律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1]梁冬.维护质量秩序提振消费信心——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质监局扎实开展汽车三包质量监管[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7(07):36-37.

[2]张建中.浅谈汽车三包政策对汽车消费的影响[J].汽车维护与修理,2013(07):02-03.

作者简介

曹容麗(1997.10—),女,汉族,四川宜宾人,大学本科,西南科技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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