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集中管辖机制探究
2020-08-09叶俊涛李理思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7期
叶俊涛 李理思
摘 要:传统的司法管轄体系不能适应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的办案实际,一定程度制约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建议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以水系确定三级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管辖机制,并配套建设职能履行机制和无缝衔接机制。
关键词:跨行政区划 公益诉讼 管辖机制
近年来,长江流域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因过度发展或为经济利益而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情形,为此,湖北省开展了关于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针对长江流域公益破坏行为以及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建议建立长江流域公益诉讼检察集中管辖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长江流域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重要意义
(一)符合新时代公益保护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2014年,“两高”试点将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作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经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类型之一,旨在解决公共利益与行政区划交叉问题。2018年6月,“公益诉讼与铁检——铁路检察官论坛”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等重要指示精神,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龙头,以加强协同配合和一体化为导向,分析了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可有效解决全流域、跨区域的公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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