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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研究

2020-08-09蒯建欣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7期

蒯建欣

摘 要:知识产权犯罪既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私有权属,两种法益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表现为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致使被害人权益保护陷入边缘化的困境。鉴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从司法实务中被害人维权主体地位缺失,自我参与感不强等问题入手,针对性地进行程序和制度完善,真正實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 诉讼主体 制度完善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在法益保护上存在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国家的经济秩序与整体经济结构的安全,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财产法益。因此,刑法既需要达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也要从保障各个市场主体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权利出发,促进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权利人地位一直处于边缘化状态,其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司法实务中容易陷入权利救济的困境。司法机关对打击制售假行为的宣传报道往往倾向于宣传打击的数量大、种类多,提醒消费者如何避免购买假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及损失的挽回鲜有提及,权利人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地位和财产维护未得到应有重视。

一、司法保护现状

(一)立法价值存在偏差

1.立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完备。公民因犯罪受到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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