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风险投资对创新产出的影响
2020-08-07施国平陈德棉董建卫郑晓彬
管理学报 2020年7期
施国平 陈德棉 董建卫 郑晓彬
(1.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3.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研究背景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所有者缺位、激励机制不明确等,国有企业的创新效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1]。此外,国有企业经营中还存在另一个重要问题,即国有企业虽然掌握大量沉淀资金,但难以找到合适的出口,造成大量资金闲置。从民营企业的相关运作经验看,参与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不仅能为沉淀资金找到新的实体经济出口(投资中小企业),还能有效提升创新能力[2,3]。由此,民营企业的做法为国有企业同时破解以上两大难题提供了良好范本。
借鉴民营企业的经验,我国政府开始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参与风险投资,并在诸多政策文件中明确了此事。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提出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指出,要“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伴随着以上国家级重磅文件的出台,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参与风险投资的热情空前高涨。例如,2016年11月,广州市属15家企业联合出资设立广州国资国有企业创新投资基金,首期募集规模高达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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