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调查核实权之理论证成与体系化建构
2020-08-03胡婧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胡 婧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调查核实权(1)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调查核实权”“调查取证权”“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权力”的概念。鉴于试点期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14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关于公益诉讼的专项决定在公益诉讼领域通常适用“调查核实”,加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实现法律监督权时确立“调查核实权”之已有经验,以及“证据”语词适用的特定场域,本文因此采用“调查核实权”之概念。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行政机关履职活动尤其是执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证据(明)材料收集和事实澄清。它分别为检察机关立案、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事实和证据支持。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从国家治理角度创造性地制定“国家力量”进场行政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由于规定相对简单,行政公益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构建仍任重道远。具体到调查核实权,《行政诉讼法》既没有吸收试点期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调查核实”的相关规定,(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一)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二)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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