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反倾销“替代国”方法的适用条件及滥用情况下中国的应对策略

2020-07-30陈国芳

对外经贸实务 2020年8期

陈国芳

摘 要:反倾销替代国方法适用的逻辑前提是政府掌控生产要素价格并影响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替代国方法导致倾销行为、倾销幅度更容易被认定,也导致出口方企业难以预判市场结果。按照《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替代国方法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能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及入世有承诺授权国家采用,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替代国方法适用的充分必要条件。对于中国而言,《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欧美发达国家依然以“市场扭曲”为名对中国商品反倾销中滥用替代国方法,违背了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在WTO法律体系中并无依据。因此中国应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谈判及个案抗辩等策略来加以应对。

关键词:反倾销;替代国;《议定书》;《反倾销协定》;非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到期之后,WTO成员方对中国商品实施反倾销能否继续适用“替代国”方法引起了巨大争议。从该条内容与逻辑关系看,15条的内容明显具备“落日条款”性质,即15年过渡期结束后就应该终止适用。然而,该条到期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其内容及逻辑关系上大做文章,认为过渡期结束后并不能证明WTO成员方负有终止适用“替代国”方法之法律义务。从法律的角度看,《议定书》第15条设定的是WTO成员方对华实施反补贴、反倾销的基本条件及适用范围,而并不是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整体认定。因此,针对WTO其他成员方对中国商品反倾销调查滥用替代国方法,不能简单将其归结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也不应该局限于该条设定的内容,而是应该全面分析WTO规则中反倾销替代国方法的运用逻辑与条件,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