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2020-07-29许晶侨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6期
1 虚拟财产的界定
1.1 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由于对“虚拟财产”概念的界说莫衷一是,对虚拟财产这一权利客体也就缺乏统一的认识,使得对虚拟财产法的理解也众说纷纭。当前,学界运用较为普遍的说法包括“物权说”、“债权说”、“知识进行产权说”以及“新型企业财产权说”。
1.1.1物权说
杨立新教授通过分析现有民法总则得出,当前我国民法对虚拟财产的界定不甚明确,但梳理民法的起草逻辑和发展演变可以发现,现有民法将虚拟财产界定为“公民权利的对象”[2],从而从实质上肯定了虚拟经济的对象属性。
1.1.2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存在合同关系,二者就各自的权责所属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再以规范化的合同表征他们的社会服务关系。一方面,网络用户应在协议范围内合理行使权利,并使自身的网络活动符合相应规范;另一方面,网络运营商应切实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使他们的网络活动免遭损害。
1.1.3 知识产权说
谢江东、梅慎实将虚拟财产权化归于知识产权[4]的范畴,他们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文中指出,凝聚在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游戏设计者智慧的结晶和劳动的果实,属于设计者的知识成果,因而也就具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知识的一般特征,即创新性、可复制性等。
1.1.4 新型财产权说
陈琛博士认为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独特特征,使得它难以划入既有的物权和知识产权范畴,而隶属于一种与之并列的新型权利,即“信息记录支配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