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侵权中的健康权纠纷
2020-07-13韩旖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20年9期
韩旖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健康权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之一,属一般侵权类案件,其中归责原则是统帅,而规则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又是灵魂,尤其在一般侵权类案件中,受害人要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侵权人有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侵害人需要对存在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免责、减责事由常见为不可归责于被告的过错,其中包括原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在确立责任后的结果就是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又包括了过失相抵原则,同时作为原告的受害人仍应按照一般侵权类案件的要求承担举证责任,尽到举证义务,为最后的损害赔偿争取自己的利益。以下浅析几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对此法律界没有任何意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规定使用无过错责任时,才不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认定具体赔偿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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