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立法规制研究
2020-07-09刘迪
锦绣·下旬刊 2020年2期
摘 要:新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法院可受理因行政协议提起的诉讼,并在第78 条中规定了次类案件的判决方式。虽行政协议案件已经纳入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无对行政协议案件的专门立法,仅有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条文规范,并存在着对行政协议定位不清、缺乏行政优益权统一标准和程序的法律规定,导致行政协议中权利义务配置不合理。本文通过分析行政协议中的行政優益权内涵、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言,以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协议上能够更加稳固,并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行政协议;优益权;立法规制
一、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
(一)行政协议的内涵
行政协议由来已久,早期在农业领域的土地承包协议就是行政协议的形式,渐渐触及各个领域,并在行政管理中得到广泛运用。《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及《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协议的的具体规定均涉及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作为私法观念向公法领域渗透,是介于行政行为和民事合同之间,具有民法和行政法规制的双重属性。
(二)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普遍存在于行政管理领域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提供便利的优先条件和物质保障,来源于行政协议的公益性,在行政协议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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