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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上海方志体例探析

2020-07-07

上海地方志 2020年2期
关键词:体例修志光绪

王 慧

评价一部志书的优劣得失,一个重要的标准是其体例是否符合志书要求,其内容能否全面准确地反映一地的社会面貌,是否体现志书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关于志书体例,古今志家学者多有论述,“或以体例言篇目,或以体例论体裁,或以体例指志书结构格局,或以体例述志书的语言文字,或以体例评志书的类目设置”。①王德恒:《中国方志学》,大象出版社1997年,第45页。黄苇在《方志学》一书中,综合各家所述,认为志书体例“是一地政区范围内古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习俗、人物、奇闻逸事等情况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则规范,是方志区别于其他著述的独特标志。简而言之,将一地政区范围内方方面面按一定形式、方法和原则剪裁、编辑,并以规范文字撰写成书,使之条理化、系统化、规格化和准确化。它既是志书内容的体现,又是修志目的的贯彻;既是方志编撰准则,又是方志特征反映。”②黄苇等:《方志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00页。志书体例是志书区别于其他著述的整体表现形式,具体地表现在志书的结构、篇目、体裁、章法以及语言文字等各个方面。只有“有了完备适宜的体例,便利于志书编纂,使编写过程有章可循,有例可据,避免内容颠倒、重叠或杂乱无章,进而完成谋篇布局,使志书层次分明,归属得当,纲举目张,程式得体,从形式方面确保志书质量”。③黄苇等:《方志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00—303页。

明清方志讲求整体布局完整,一般包括序、修纂衔名、目录、凡例、正文、附录、跋等部分。近代上海方志的序有自序和他序两种。自序通常由方志的主纂者撰写,阐述修志宗旨、编纂理念,介绍成书过程以及志书的内容等,他序多邀请名人学者、上级官员而作,多为赞扬性的介绍或对志书的评介,颇多溢美之词,也有敷衍其事,应酬之作。志书的他序通常为三序或四序,也有志书收录过多。光绪时期松江地区编修的方志几乎每部志书的他序都有七篇。如光绪《松江府续志》正文前有曾国荃序、吴元炳序、卫荣光序、谭钧培序、许应鑅序、邵友濂序、博润序,光绪《重修华亭县志》有沈葆桢序、吴元炳序、勒方锜序、刘瑞芬序、博润序、杨开第序、姚光发序,光绪《娄县续志》收沈葆桢序、吴元炳序、勒方锜序、刘瑞芬序、赵佑宸序、汪坤厚序、程启珏序,光绪《南汇县志》有沈葆桢序、勒方锜序、吴元炳序、刘瑞芬序、顾思贤序、金福曾序,光绪《重修奉贤县志》正文前有沈葆桢序、吴元炳序、勒方锜序、刘瑞芬序、韩佩金序,光绪《金山县志》有沈葆桢序、吴元炳序、勒方錡序、刘瑞芬序、崔廷鏞序,光绪《青浦县志》有沈葆桢序、吴元炳序、勒方錡序、刘瑞芬序、吴康寿志后序等。这当中有时任两江总督沈葆桢、曾国荃,江苏巡抚吴元炳、江苏承宣布政使勒方锜、苏松太兵备道海关监督刘瑞芬等。多位地方大员为方志撰写序言,也能从另一面反映该地区官员对方志事业的重视与支持。

修志衔名,亦称修纂衔名、题名、纂修姓氏等,即修志人员名单,依据修、监、阅、纂、校等不同职务分工,记录参与修纂人员的姓名、字号、籍贯、职衔等。光绪《南汇县志》的纂修衔名将人员分为“监督、领修、总纂、分修、参阅、采访、校录、校刊、光绪三十一年募劝重印姓氏”等九类。民国《南汇县续志》题名,把每一位采访员所负责的采访区域也进行标注,另外在增加会计员、书记员、书记兼收掌员、会计庶务收掌员、搜采兼书记员、书记兼调卷员等职务分工,说明民国方志编修机构在分工上更加细致,完善。

凡例又称为志例、叙例等,是冠于志书之首的纲领性文字,是对志书编纂宗旨、体例、方法和内容结构的纲领说明,解决志书编纂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也是对修志者所做的统一要求和规定。以光绪《娄县续志》凡例为例,在时间断限上“踵乾隆五十二年谢《志》而作也”;在门类上“悉依前志”;由于“道咸年间,岛夷会匪迭起,同治初,粤匪再陷城邑”,故另立《兵事志》以记兵战与“民间殉难”。①(清)汪坤厚、程其珏修,张云望纂:光绪《娄县续志》凡例,清光绪五年(1879年)刻本。光绪《重修奉贤县志》凡例记,全志“总为十五目,而析子目为八十一”;“征之西学,尤见其谬”,故在新志中将分野删除;在田赋额征中增补盐法;入仕者表为列传,因此删“列传”之名,将“政绩”“儒林”“文苑”“忠义”“孝友”“行谊”“隐逸”“术艺”“流寓”九目,概为“人物志”。②(清)韩佩金修、张文虎等纂:光绪《重修奉贤县志》凡例,清光绪四年(1878年)刻本。凡例的内容包括:阐述编纂原则、交待修志目的,说明总体框架,标明时空界限,确定入志标准,图表选用原则以及行文规则,有的方志还标注资料来源。

附录,通常在卷末,包括旧序、旧志修纂衔名、勘误表、补遗、叙录。方志具有“连续性”的特点,方志的序文对于了解时代背景,还原编志始末等均有重要价值。也有方志在卷末记录旧志纂者姓名,既是肯定前人功绩,亦能给予后辈激励。勘误表、校勘记是修志者发现前志事实错误或体例分歧,结合采访考察资料,予以增补校正。光绪《嘉定县志》卷末有勘误表、补遗,民国《嘉定县志》沿续光绪志例,卷末附《前志补遗》《前志考证》和《叙录》。俞樾认为方志应该独辟一门,谓之“序(叙)录”,他在《镇海县志后序》中说道:“余从前预修上海志偶出新意于全书之末附序录一卷,即将历次修志姓名及其序文均纳入其中”,③(清)俞樾:《春在堂杂文》五编卷六,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刊本。在他所纂修的方志中都设有“叙录”,光绪《川沙厅志》叙录除载前志纂者姓氏及旧序外,还将捐资成书者姓名列出。这种做法被后世志家所采用。民国《上海县续志》卷末叙录附有县参事会议决案、采访调查简章、县公署训令、以及志局与上级机关的往来公函。民国《嘉定县续志》卷末叙录详细记载志书编修过程中的经费预算及筹措情况。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末叙录附国民政府、江苏省政府、宝山县关于续修县志的各类公文、意见书、组织规则、经费预算、办事细则、采访细则、编纂细则、采访标准、续志拟目、查会简则、修志题名等文件。这些资料可供了解民国方志撰修情况。

志书被称为一方之“百科全书”,在结构设计上,既要考虑自身体例的完整性和层次的逻辑性,又要考虑记述对象的整体性,明确记述内容的归类与领属,以反映社会事物的本来结构。志书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平目体、纲目体、纪传体、三书体、章节体、编年体,以及政书体等。

平列门目是在旧图经基础上加以扩充,形成多门类形式,各类目独立成篇,互不统属,只有门目而无纲领。纲目体由朱熹创立,其在《资治通鉴纲目》中按编年叙事有纲、目之分。地方志的纲目体是对平列门目的改造,在大类下设目,以纲统目,类例较为清晰。近代上海地区方志几乎都采取这种结构形式。如民国《宝山县续志》全志共有舆地志、水利志、营缮志、财赋志、礼俗志、实业志、教育志、交通志、兵防志、警务志、救恤志、职官志、选举志、人物志、艺文志、名胜志、杂志等17门。在每一门下细分子目,如舆地志下分沿革、形胜、界至(经纬度附)、沙洲、市镇、户口、图圩、面积(田亩附)、土质、气候(雨量、潮汐附)等10目;实业志下分典业、工业、商业(商埠附)、物产(赛会附)、农商会等5目。

从在纲下设目的规则看,光绪《松江府续志》在田赋志以事类为目,下分为田赋、科则、田亩、漕运、解支、恩蠲、赈恤、役法、户口、杂税、芦课、关榷、盐法等目;学校志以政区为目,下分为松江府儒学、华亭娄县儒学、奉贤儒学、金山儒学、上海儒学、南汇儒学、青浦儒学等目,列女传则是事类、政区混合为目,下分为华亭奉贤二县列女完节传、娄县金山二县列女完节传、上海县列女完节传、南汇县列女完节传、青浦县列女完节传、川沙厅列女完节传、义烈传、贞孝贤淑才女传等目。

从纲目设置的层级看,多数志书为两级体,即只有纲与目两个层次。少数志书为三级体,有纲、目和小目之分。如民国《上海县志》卷二政治志下分为官治和民治2目,在官治下又分为行政官、司法官、驻县高级统治官、中央任命驻县官等小目,民治下分为县自治、市自治、乡自治、清丈局、公款公产管理处、名迹等小目;卷三财用下分为负担、款产、捐税、度支等4目,在负担下又分为地亩、货物、行为等小目,在款产下又分为备荒款产、教育款产、慈善款产、县款产、市乡款产等小目,在捐税下又分为县捐税、市乡捐税、教育捐、慈善捐、其他特捐等小目,在度支下又分为县收入、县支出、县教育支出、市乡收支、市政厅收支、工巡捐局收支、市乡收入、市乡教育收入、市乡教育支出、市乡其他支出等小目。

纲目体式具有结构严谨、层次清楚、便于检阅等优点,能够清晰反映事物之间的统属关系,亦可通过层级的升降,使主旨明确,突出观点。近代方志为记载新事物和新情况,增添一些新类目,在力求创新的同时,如何将这些类目合理安插在因袭传统的方志中是一个巨大难题。

民国《南汇县续志》将学校志分为上下两卷,上卷记旧式学堂学制:学宫、学额、学田、书院、义塾、劝学所、学会等,下卷记新式教育学堂学制:初等小学堂、高等小学堂(附两等小学堂)、中等学堂、女学堂暨蒙养院、教会学堂等。学校毕业生名录通常被收入选举志,正如黎锦熙所言,取得学位者,虽不尽为“人物”,亦兴学以来教育之结晶。民国《嘉定县续志》将前志“学校”一门,改称“教育”,运用诸如《学区表》《历年教育经费比较表》《各区教育经费支配表》《各区学龄儿童数目表》《各区学堂数学生数历年比较表》等多种表格记录改制以后兴学之事,以反映嘉定教育状况。民国宝山县志的纂修者除学校教育外,在教育志下还收录社会教育的内容,这不得不说是教育理念的重大转变。民国《上海县续志》在学校志下设“女学堂暨幼稚园”“西国教会学堂”,记载女子教育、幼儿教育和教会学校。从民国方志的教育志中可以看出,旧式“学校志”已经不能满足新式教育的内容。科举时代,学校教育不发达,教育管理亦不复杂,志书偏重记述学校兴废沿革。新学制施行后,地方教育不仅在形式规模上还是管理模式上都冲破旧式“学校志”的范围。“学校志”改为“教育志”,是不无道理的。

方志编修具有连续性,记载前后相续,因此,门类设立通常沿袭本地旧志,或稍加完善,或拾遗补缺,订讹校误,在原志基础上续编。①张安东:《论清代安徽方志的编纂体例》,《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2月,第37页。

民国以前的上海方志的门类编排大体取法前志。光绪时,娄县县令程其珏认为“娄志旧岀陆耳山,体例谨严,采取赅备”,②(清)汪坤厚、程其珏修,张云望纂:光绪《娄县续志》沈葆桢序,清光绪五年(1879年)刻本。故光绪《娄县续志》“踵乾隆五十二年谢《志》而作也,其纂辑皆近今百年事,其体例悉依前志,经前志编入者不赘,间有所遗,量为补纂”。③(清)汪坤厚、程其珏修,张云望纂:光绪《娄县续志》凡例,清光绪五年(1879年)刻本。光绪《松江府续志》则体例仍旧,对前志内容阙则补之,讹则正之。④(清)博润修,姚光发等纂:光绪《松江府续志》许应鑅序,清光绪十年(1884年)刻本。

民国方志纂修者大都认为传统方志的门类设置已经不能与新的社会现实相适应,因此,在门类设立上,普遍采用“新旧有别”的方法,即对于宣统三年(1911年)以前事,沿用前志体例,增补续修;辛亥革命以后,则另创立新门类。如记事下限为宣统三年(1911年)的民国《青浦县续志》和民国《上海县续志》皆因袭前志门目。金咏榴认为光绪《青浦县志》“纂修体例已具”,民国《青浦县续志》应因袭“前志门目次第”,宜各因之。⑤于定等修,金咏榴等纂:民国《青浦县续志》,1934年刻本。民国《嘉定县续志》“以初定体例修至民国十年为止”,但经讨论以为“前志”体例不能适用于民国,遂将断限截至宣统三年为止”“民国纪元以后之新志,则将体例稍事变更……此继续纂修分别新旧时代之大略情形也。”⑥范钟湘、陈传德修,金念祖、黄世祚纂:民国《嘉定县续志》叙录,1930年铅印本。

为进一步说明方志门类设置编排的前后承继关系,兹特以嘉庆、同治、民国三部《上海县志》为例,列表对照如下:

表1:嘉庆、同治、民国上海县三志类目对照表

嘉庆《上海县志》 同治《上海县志》 民国《上海县志》赋役户口、田赋、芦课、蠲缓、役法、关榷、盐法、积贮、荒政田赋恩蠲、户口、田亩;卷六田赋中,赋额;卷七田赋下,杂税(附芦课、盐课)、役法、漕运(附海运)、积储(附义赈)农工 农业建设:农会,农场苗圃;农工:农产、渔牧、工作品物产 商务商业建设:商会(商事公断处、公证委员会、商品陈列所、商业图书馆、商习补习学校)、县商会(闵行衙会、公栈、巴拿马出口协会分会)、交易所;商业团体,金融机关:银行、钱庄、信托公司、中外储蓄会、官银号及银公司、建置分城署(仓庾附)、学校(书院义学附)、兵防(邮递、军工厂附)、坊巷、桥梁、津渡、坛庙、寺观(施善诸堂及义冢附)、第宅园林、冢墓附属事业学校(附书院、义学) 教育 教育行政:县教育局、教育团体、社会教育;宗教、祀典;学校祠祀 秩祀、私祀 慈善 慈善团、善堂、医院、救火会兵防(附历代兵事) 工程 河工、塘工、道路、桥梁、码头、津渡、水电、特别工程交通 航,轨,邮、电、航空职官 历官表、宦绩职官表宋元未设县以前官、元明设县后官、国朝驻县统辖官;国朝县属各官、教职名宦 防卫 军队、警察、地方警察、地方自卫选举进士、举人表、贡生、武进士、武举人表、辟荐表(封爵、封赠、录荫、钦赐、监贡武职附)选举表 科第、贡生、武科、辟荐、封赠(附封爵)、录荫、例仕 外交 租界沿革、租界法权人物 人物艺术 艺术人物列传、独行、文苑、隐逸、艺术、方外、流寓、列女游寓 游寓列女 列女艺文经、史、子、集、艺文名迹 古迹、第宅园林、冢墓金石人瑞杂记 祥异、寺观(附教堂)、僧道、遗事余志兵燹、祥异、遗事、辨证叙录

方志的门类根据本地实情而设,反映方志内容。一地风土民情在短期内不会有太大的变化。通过《嘉庆、同治、民国上海县三志类目对照表》可以看到,不同时期的方志尽管在内容有增减,在排列次序上三部方志都遵循首冠地理,次政治,又次财赋,祭祀、学校、兵防、职官、选举、人物、艺文、古迹以及其他杂记等顺序,按照“轻重大小本末先后之序”编次。

方志本非正史,向来由各郡县自行聘任学者修辑,体例亦是互相师仿,间有新创,并无一定限制。纲目设置上可结合当地实情进行取舍,排列顺序亦有讲究。正如同治《上海县志》应宝时序所论:

修志最重事实,而体例次之,文词又次之,是书注意事实求详求确。考郡县志体例,本于史部之地理,其后乃附益以传纪,故古谓之图经,亦谓之图志。今首图说,而冠疆域,疆域定,则建立城池,官师,以经理之;故次建置,先王体国经野,首重明农,而农事以水利为最重,尧舜之治天下,命禹平水土,定贡赋,故次水道,次田赋,是皆地理之大纲也。有土,次有财,有财,次有用,地理治,而物产出焉,故次物产。孔门论政,富之而加以教,足民必继以礼乐,盖本于尧命稷播百谷之后,即命契敷五教之意也,故志物产即继以学校焉。夫学校礼义相先之地古者,始入学必释奠于先圣先师,后世学校中崇祀孔子为万世礼义之表,岁进博士弟子员暨考选佾生皆以襄祭也,郡邑之祭莫大于孔子,而他秩祀私祀次之,故次祠祀,旧志或以学校入,建置不立专门,又或以寺观入祠祀,与文庙并列,谬矣。有文事者必有武备,故兵防次之,先王经世之道有治法,尤贵有治人,故次表职官,而传名宦,官司得人而后人文兴,故次表选举,而志人物,旧志人物分列传独行、文苑、隐逸,诸门,今遵大清一统志之例,但按时代序次,不复分门,而别以艺术、流寓及列女次之,人物之可法可传者,立言并于立德,故艺文次之,古迹皆地以人传,故名迹又次之,旧志以第宅、冢墓与坛庙并列,失其序矣。至于祥异,非人事之经,寺观为儒流所摈,然五行志传洛阳伽蓝京师寺塔诸记,古人固有为之者,亦博闻广见之林也,故类次于杂记。教堂前志从芟,恭考钦定日下旧闻,考城市门附载天主堂,朱氏彝尊原书及帝京景物略,宸垣识略,亦列之今类附于寺观之末,固其所也。旧志列女之后,并有方外传,似不伦,惟颜志以仙释入杂志,最为得体,今用其例取行义,文学可纪者,列寺观之后,亦类相从也,其余遗事虽不足入正志,而有足资掌故备,法戒者亦入杂记,中俾邑人士无忘故老之所传,惟轻重大小本末先后之序,则余与诸先生编次之微意也。①(清)应宝时等修,俞樾、方宗诚纂:同治《上海县志》应宝时序,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上海文庙南园志局王承基等校正本。

应宝时对方志纲目的排列次序,考虑到每一纲目之间的联结和统属关系排列,颇有深意。只有确定疆域才能够明确山川、河流、乡都、市坊,弄清所辖区域土地和户口才能以此为据确定赋税,学校建才有人物出。因此方志体例设置和纲目排列是非常严谨的。

光绪《川沙厅志》“分门十四,首疆域、次建置、次水道、次民赋、次祠祀、次兵防、次职官、次名宦、次选举、次人物、次列女、次艺文、次名迹、次杂记,各附子目先以图说,而以补遗及叙录终焉”。②(清)陈方瀛修,俞樾等纂:光绪《川沙厅志》,清光绪五年(1879年)刻本。这种方志纲目的排列次序,是多数方志采取的方式,并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的首轮新方志的编纂中。首轮新方志内容一般列为七篇:建置、地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物等,排列次序也是按照先自然后社会,先经济后政治、文化的顺序。这种做法是与古代方志一脉相承的。

方志体裁,多借鉴运用史书体裁而来,注重诸体并用。近代上海方志多采用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各有专用。志是方志的主要体裁,志书的主体部分。传即人物传记,用于记述已故人物生平事迹及其功过,盖棺论定,生不立传。图即各种地图、图片、照片。表即各种表格。录即附录,原文照录有保存价值又在以上体裁中无法记述的内容。根据需要,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分别灵活运用。

二十世纪初,统计学理论由西方传入中国,民国时期已初具规模,统计表开始出现在地方志中,是用数字表述事物发展动态的表格。如民国《宝山县再续志》的《宝山县十五年户口统计表》《宝山县清查户口统计表》《各区面积概数表》等。用光绪、民国两部《嘉定县志》所作表格做对比,以示表体新用。

表2:近代嘉定县志表格对照表

由上表可知,光绪《嘉定县志》表格主要集中在选举志和职官志两个门类之下,主要为职官表和科贡表,按照王德恒、许明辉等《中国方志》表格分类法,属于人表。民国时期修志重视事表。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修志事例概要》规定:“志书中应多列统计表,如土地、户口、物产、实业、地质、气候、交通、赋税、教育、卫生以及人民生活、社会经济各种情况,均应分年精确调查,制成统计比较表编入”。①《修志事例概要》,《内政公报》1930年第2卷第12期,第77—79页。民国提倡修志要广用统计图表,“各县新修志书多不能善为运用,几全在文字上努力,无法示人一目了然,且去事实甚远。窃以今后修志,应以表达事实为职志,多多搜罗人口、物产、土地、交通、商业等统计数字,编制各种分布地图及比较表,作为志书的中心内容,以资文字叙述及解释的根据,并插入具有代表价值的照片,以增志书的真实性。”①梁广模:《论修志》,《广西文献通讯》1948年第6期,第1—2页。钱淦在民国《宝山县续志》序中说:“若夫编纂方针,比事尤重于属辞,故图表不厌增多,务求详密”。②张允高等修,钱淦、袁希涛纂:民国《宝山县续志》钱淦序,1921年铅印本。可见,重视事表,在民国修志者中已经形成一种共识。

方志是以一定行政区域为其记述范围的,只要是现行区划内的古今人、事、物,都是该地区方志的记述对象。这样划定的记述范围,并不僵化。例如,为本地做过重大贡献,虽非本籍人士,也要为其立传。反之,本籍人士流寓外地,卓有业绩,也可在本地志书中立传存录。方志基本遵循“以今境为断”的原则,但在具体操作上,有些志书会根据实际对记录范围略作变通。光绪《宝山县志》凡例记:“选举表凡人是籍非及籍是人非者,例得备载。”③(清)梁蒲贵、吴康寿修,朱延射、潘履祥纂:光绪《宝山县志》凡例,光绪八年(1882年)学海书院刻本。而光绪《重修华亭县志》的选举志则“凡其人试籍、仕籍系于华亭者,概与题名;有确知为他邑人者,注所居于下方;若邑人而以他籍显,前志虽亦载之,今悉裁汰”,“‘流寓’以寓居为断,‘释老’则土著与寓公兼收,并前志例也”。④(清)杨开第修,姚光发等纂: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凡例,清光绪五年(1879年)刻本。即是同一部方志,根据不同的类目内容,所断限的区域范围也有些许偏差。

方志编纂,还要处理好古今关系。从记载时限上看,方志可以分为通纪体和续志体。通纪体方志,时间上限追溯到事物发展的开端,下限以修志时为止,统合古今,利于保持历史延续性。如果一地是首次修志、重修,采用此体较多。续志体,只记一地在一段历史时期的各种情况,以前次修志记事下限为新志纂修的上限,记录这段时间范围内的事物。民国《宝山县续志》“断自光绪八年起,至民国六年讫”。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全志“自民国七年至民国十七年六月,上海市与本县划分区域之日”,民国《宝山县新志备稿》则“于十七年七月以后至二十年六月止。就划分以后之全县状况分编若干目,为将来续修新志之准备”。⑤吴葭修,王钟琦纂: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吴葭序,1931年铅印本。方志一再续修,互相衔接,有条不紊。

宣统三年(1911年)帝制被推翻,处于大变革时期的民国方志大都遇到如何兼顾晚清、民国两代述事的问题,有的志家作了变通,采用分纂两志,即“断代修志”。如上海县于民国《上海县志》的会议决案,记载:“民国成立以前为之继续修纂,体例悉仍其旧,以结束前清时代之县志”“民国元年以后政令既已变更,体例亦宜改易,继往开来”“以俟他年之重行编纂”。⑥吴馨、洪锡范修,姚文枬等纂:民国《上海县续志》叙录,1918年上海文庙南园志局刻本。民国《嘉定县续志》叙录记载该志初定修至民国十年为止,经众人讨论认为“前志”体例不能适用于民国,不如截至宣统三年为止,民国以后如何编纂,由后来者另行规划。⑦范钟湘、陈传德修,金念祖、黄世祚纂:民国《嘉定县续志》叙录,1930年铅印本。纂修者陈传德在序中写道:“是编既定名为《续志》其门类虽不能岀前志范围,其体例当然不同于前志。而其意旨则在网罗光、宣两朝邑中三十年间事实,以结旧志之局而作民国新志之先声,述往思来。”⑧范钟湘、陈传德修,金念祖、黄世祚纂:民国《嘉定县续志》陈传德序,1930年铅印本。该志将辛亥改革别为“纪略”,以“著有清之所由终,民国之所自始”。⑨范钟湘、陈传德修,金念祖、黄世祚纂:民国《嘉定县续志》凡例,1930年铅印本。此外,民国《南汇县续志》、民国《崇明县志》、民国《青浦县志》等皆讫于宣统三年,以为是书之限断。也有在志书后作附录,记述民国以后的史实。如民国《崇明县志》卷后设附录,辑民国初十五年史事。民国《青浦县续志》循《江南通志征访章程》所设人物例,在卷末另设附编,将征访所得逝于宣统三年以后的人物予以专门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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