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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传带新型冠状病毒风险评估

2020-07-06刘晓飞仇松寅冯春燕林祥梅吴绍强

中国动物检疫 2020年7期
关键词:源性出口病毒

刘晓飞,仇松寅,鲁 畅,冯春燕,林祥梅,吴绍强

(1.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动物检疫研究所,北京 100176;2.莫斯布朗学校,美国罗德岛州 02906)

2019年12 月以来,全球出现了由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引起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简称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 月30 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正式宣布此次疫情为“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引发各国广泛关注。

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发生后,多数国家以WHO 建议为指导,未对我国出口货物采取管制措施;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也认为,基于目前对疫情信息的研判,对有COVID-19 病例国家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国际贸易,采用有关卫生措施是缺乏科学证据的,不推荐对动物或动物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1]。但截至2020年3 月5 日,仍有至少24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货物贸易采取了管制措施,其中12个国家禁止从我国进口活体动物、动物制品等相关产品,分别为印度尼西亚、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韩国、阿塞拜疆、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亚美尼亚、埃及、蒙古国、喀麦隆和毛里求斯,还有部分国家对我国实施了限制出口措施[2-4]。鉴于此,为维护我国出口贸易正常秩序,进行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传带SARS-CoV-2的风险评估十分必要。

本研究参考WHO、OIE 等国际组织的疫病传入风险分析流程,基于已有的科学研究数据及我国的风险管理措施,对我国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传带SARS-CoV-2 的风险进行定性分析,以期为保障我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正常出口提供支持。

1 危害识别

1.1 病原学

SARS-CoV-2 属于冠状病毒科β 冠状病毒属,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直径60~140 nm。其基因特征与SARS-CoV 和MERS-CoV 有明显区别。目前研究显示,SARS-CoV-2 与蝙蝠SARS样冠状病毒(bat-SL-CoVZC45)同源性达85%以上[5]。体外分离培养时,96 h 左右即可在人呼吸道上皮细胞内发现SARS-CoV-2,而在Vero E6 和Huh-7 细胞系中分离培养需约6 d[6]。

1.2 流行病学

1.2.1 分布 根据WHO 公布的数据[7],至2020年3 月31 日,全球共报告了COVID-19 确诊病例750 890 例,其中36 405 例死亡。全球已确诊COVID-19 的国家和地区情况见图1。我国大陆地区全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有病例报道,截至2020年3 月31 日,共确诊82 545 例,死亡3 314 例。

图1 全球已确诊COVID-19 的国家和地区分布

1.2.2 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传染源主要是SARSCoV-2 感染患者,而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由于在粪便及尿中可分离到SARS-CoV-2,应注意粪便及尿液对环境污染而造成的气溶胶或接触传播[6]。

1.2.3 易感对象 各类人群普遍易感,雪貂和猫易感,其他动物是否易感尚处于研究阶段。

1.2.4 潜伏期 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该病潜伏期为1~14 d,多为3~7 d[6]。

1.2.5 临床症状 患者主要表现为发热、干咳、乏力,少数伴有鼻塞、流涕、咽痛、肌痛和腹泻等症状。重症患者多在发病1 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可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以及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出凝血功能障碍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等;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6]。部分儿童及新生儿病例症状可不典型,表现为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或仅表现精神弱、呼吸急促等症状。

1.2.6 诊断方法 结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并结合实验室病毒核酸或抗体检测进行综合诊断。

2 释放评估

2.1 活动物

冠状病毒(Coronaviruses)属于套式病毒目冠状病毒科正冠状病毒亚科,包括α、β、γ 和δ 4个属,其中α 属主要感染人以及猪、犬、猫、蝙蝠等哺乳动物,β 属主要感染人以及牛、马、猪、鼠、蝙蝠等哺乳动物,γ 属主要感染鸡、火鸡、鸭、鹅等禽类,δ 属主要感染野禽和猪[8]。引起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SARS-CoV-2 属于冠状病毒科β 冠状病毒属。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将SARS-CoV-2与之前检出的禽源冠状病毒(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鸭冠状病毒、鹅冠状病毒、鸽冠状病毒)进行亲缘关系分析,认为SARS-CoV-2 与禽源冠状病毒核酸同源性较低,病毒亲缘关系较远,初步排除SARS-CoV-2 来源于已知禽源冠状病毒的可能性[8]。与猪源冠状病毒进行亲缘关系分析,认为SARS-CoV-2 与同为β 冠状病毒属的猪血凝性脑脊髓炎病毒(PHEV)同源性仅为54%,与α、δ 属猪源冠状病毒亲缘关系更远,所以可初步排除SARS-CoV-2 来源已知猪源冠状病毒的可能性[9]。

王楷宬等[10]对7 株SARS-CoV-2 序列和75株α、β、γ 和δ 冠状病毒属具有代表性的冠状病毒进行遗传进化分析和同源性分析发现:SARSCoV-2 与分离自云南的中菊头蝠冠状病毒遗传关系最近,其次是穿山甲冠状病毒;SARS-CoV-2 与已知的家养动物冠状病毒遗传关系较远,同源性也较低。这进一步排除了SARS-CoV-2 来源于已知家畜、家禽以及犬猫等动物冠状病毒的可能性。

研究表明,血管紧张素转化酶2(angiotensin converting enzyme 2,ACE2)是SARS-CoV-2 进入宿主细胞的特异性受体。已有研究证明,中菊头蝠、果子狸和猪都具有与人相似的ACE2 受体,具有感染SARS-CoV-2 的可能性[11];还有研究根据各种动物的ACE2 序列推测,雪貂、猫、猩猩和猴也可能具有感染SARS-CoV-2 的能力[12]。

有报道[13-14]称,来自比利时列日市的一只猫在其主人确诊新冠肺炎后,其SARS-CoV-2 检测结果呈阳性,并有腹泻、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美国农业部发布消息称,纽约一家动物园的一头马来亚虎确认感染SARS-CoV-2[15]。最新动物攻毒试验[16-17]表明:犬、猪、鸡、鸭等对SARS-CoV-2不易感;SARS-CoV-2 能在雪貂和猫中被有效复制,可在猫间传播,但尚未明确猫能将病毒传染给人类。对马、牛、羊等家畜是否感染SARS-CoV-2 目前尚无研究报道。

我国曾分别出口屠宰用牛、马和羊到中东、朝鲜和尼泊尔等国家和地区,但是近年来出口的动物主要为供香港、澳门地区的活禽和猪、牛、羊等。这些动物均来自官方注册监管的养殖场所,出境前经过严格检疫,不包括猫、犬等伴侣动物。

综上,目前我国出口活动物感染或携带SARS-CoV-2 的风险极低。

2.2 动物产品

最新的一项研究比较了SARS-CoV-2 与SARS病毒气溶胶在物体表面的稳定性,认为SARSCoV-2 与SARS 病毒的稳定性非常相似。研究人员使用雾化装置模拟感染者咳嗽、打喷嚏形成病毒气溶胶后发现,在相对湿度65%、21~23 ℃的条件下,SARS-CoV-2 可在气溶胶中存活3 h,在铜表面存活4 h,在硬纸板表面存活24 h,在塑料和不锈钢表面存活2~3 d[18]。

SARS-CoV-2 虽然在物体表面可存活一定时间,但和其他冠状病毒一样,对外界抵抗力不强。研究表明,常见的消毒剂对悬浮试验中的冠状病毒均有较好的杀灭效果。乙醇(78%~95%)、2-丙醇(70%~100%)、戊二醛(0.5%~2.5%)、甲醛(0.7%~1.0%)和聚维酮碘(0.23%~7.50%)以及2-丙醇(45%)和1-丙醇(30%)混合物均能降低4log10 以上的冠状病毒滴度,浓度大于0.21%的次氯酸钠和浓度为0.05%的苯扎氯铵也能够有效降低病毒滴度[19]。

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以HACCP 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是卫生注册的必备条件。这些注册的包括出口肉类屠宰加工等动物源性食品加工企业,能够确保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国《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SN/T1758—2006)规定,凡存在疾病传播作用或可能将医学媒介生物传入或传出出入境口岸的出入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体或环境,均为卫生处理对象[20]。我国海关根据卫生处理对象的种类、数量、特点和现场条件,选择适宜的处理方法,并对卫生处理的效果实施监督管理,因而能够显著降低病毒污染动物产品并传播的风险。

综上,由于SARS-CoV-2 在物体表面的生存能力较差,且在消毒剂作用下,物体表面的病毒会很快失去感染能力,因此认为按照正常程序生产和加工的出口动物源性产品携带、污染或传播SARSCoV-2 的风险极低。

3 我国防疫措施

针对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我国一直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动物性原料供应质量控制,重点加强人员和动物卫生防疫管理,严格落实备案养殖场日常卫生管理、消毒、疫病防控、人员和车辆进出控制、病死动物处理、产地检疫、疫情监测和报告等制度和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如果在监管中发现备案养殖场周围环境有污染风险、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不合格、各项生产记录不完整、相关制度未有效落实等情况,就会要求企业整改甚至取消备案资格。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国采取的各项严格措施有效遏制了疫情的迅速蔓延,阻断了疫情快速扩散流行的危险进程。在国家强有力的统一指挥下,包括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在内的我国各类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均能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行业协会发布的防控指南,全面落实好疫情相关的卫生防疫措施,并通过养殖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管理中的环境控制、生产控制、质量安全管理和官方监管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的SARS-CoV-2 污染风险。

4 评估结论

COVID-19 是由SARS-CoV-2 引起的一种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出口活动物感染以及动物源性产品污染并携带、传播SARS-CoV-2 的风险极低;面对疫情,我国采取了坚定有力的综合性措施,有效地阻断了疫情的进一步蔓延,并严格落实出口企业检疫监管措施,保障了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不受疫情影响。综上,我国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或传播SARS-CoV-2 的风险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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