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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逻辑生成与实践指向

2020-06-21廖秀健张静馨

理论导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执行力

廖秀健 张静馨

摘 要: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初步形成“四梁八柱”的整体架构。但是,仅停留在制定层面的党内法规,无法产生现实效力。执行是推动党内法规体系运行,将价值要求转化为实践效益的关键一环,执行力作为保障党内法规有效运行的有力推手至关重要。从党内法规本身固有的政治属性、法律属性和政策属性着眼,优化党内法规的执行机制,可从执行主体层面强化党内法规执行的政治属性、从执行依据层面提高党内法规的法律属性、从执行资源层面优化党内法规执行的政策属性,“三方联动”全面保障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动态有效运转、反哺党内法规体系的静态制度供给。

关键词:党内法规;执行力;执行效益

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这表明我国制度应然层面的优势亟需转化为实然层面的治理效果,而连接两者之间的媒介,即为执行。执行力,则是国家意志“落地”和“结果”的关键一环。对于构建科学、规范、可行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而言,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影响其实施效果、将党内法规的价值要求转化成现实效力的重要媒介。相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党内法规必须率先在执政党层面得到具体落实,体现出其先导性的作用。目前,党内法规已经在制定层面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协调化,但在执行层面,依然存在表现各异的执行不力现象,阻碍了党内法规应然效力的发挥。习近平也直指“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执行力是将静态层面文本规范转化为动态层面治理效果的关键。基于此,本文从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逻辑起点出发,针对党内法规自身所固有的多重属性,将政治层面、法律层面、政策层面与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表现连接起来进行具体分析,旨在给出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有益建议。

一、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逻辑起点

党内法规执行力能否得到落实,是衡量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的重要因素。对党内法规以及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清理的目的,就是以执行环境、执行原则以及执行手段为权衡导向,以其执行力的强弱为标尺,以提升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切实将党内法规的价值要求转化成现实效力,可以有效检验党内法规制定环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也是直接强化党的领导方式、贯彻党的执政方针的关键所在。因此,对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进行更加细化具体的界定意义重大。同时,只有在执行阶段将党内法规的价值要求转化为现实效力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逻辑向度。

(一)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在我国,党的领导涉及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逻辑起点和必然要求。制度作为具体化的规范形式,是政治系统的权威性来源[1]。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的领导方式的制度规范依据,不仅是维护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权威性来源,更是法治在我国特色政党制度下的优势彰显。只有将党内法规的价值要求付诸实施,才能够保障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够实现将党“理政”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要求升华为党“治国”的制度化依据,最终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双重目标。可以说,没有党内法规的制度化保障,就没有从严治党的规范依据,全面依法治国将难以实现。

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策是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习近平指出,“‘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2]从理论上来看,制度治党是实现从严治党的根本路径,党内法规作为制度治党的主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总抓手。时下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已经得到官方清晰界定,党规调整范围越来越广、制定数量越来越多,但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依然存在“重口号、轻落实”、有规不依、执规不严等问题,有些党内法规形同虚设,预期效果遥不可及,甚至党员自身也不能以身作则,危及党内法规权威性、弱化党内法规认同。如果不加大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那么現有的党内法规的预期成效也将大打折扣,全面从严治党势必成为空谈。

(二)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是推动党内法规体系良性运行的内在要求

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维度应该是多方面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是党和国家从静态层面对党内法规建设提出的要求。静态的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关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整性,目前来看,已经形成了以党章为首,以党的组织、党的领导、自身建设、监督保障建设为基本框架的“1+4”制度体系。从党内法规运行体系的动态视角来看,其整个系统的动态运转、内部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必须依靠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来得以保证[3]。党内法规的运行体系是一个由产生到实施的过程,从授予方来看,包括党内法规的制定、执行、监督保障以及评估等;从接收方来看,则是从认同到遵守的过程。

党内法规的执行是由抽象理念层面到具体实践层面的转化。其一,执行阶段是对静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可操作性检验。执行过程反映出的现实问题是完善静态层面党内法规体系的有效途径,譬如党内法规执行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导致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不适应现象。其二,执行阶段是党运用党内法规彰显执政能力的体现,也是彰显党的权威性体现。党内法规的建设应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党的工作的实践需要。静态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与动态的党内法规运行体系形成互通的双向反馈机制,如果仅仅停留在制定层面“观赏性立法”的静态规范上,是对党的权威性和先进性的减损。

执行力作为实现党内法规预期执行效果的有力推手,亦在党治国理政过程中表现出党执政方式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因此,若党内法规执行不力,在执行中“打折扣”、变相执行、选择执行甚至只是口头执行,不仅是对已制定党内法规的荒废与漠视,更会导致党内法规运行体系的断层,危害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发展。

二、新时代党内法规执行乏力的具体表现

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制度主干,其生命力在于执行。据统计,仅2018年就制定、修订出台了74部党内法规。但良规并不等于善治,仅停留在制定层面的党内法规就像是“紙老虎”。十八大之后,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殊途同归、齐头并进,不断向纵深推进,但仍有部分领导干部“不收手”“不收敛”,对党规与国法的贯彻落实搞迂回战术,搞变通、喊口号,对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无动于衷,甚至于以漠视、不屑的态度公然抵抗,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法治化战略安排的推进,更造成恶劣影响。现阶段,党内法规的体系完善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也迫在眉睫,实现党内法规制定与执行“两条腿”并进,只有将良规落实在执行层面,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才能切实提高。当前,党内法规执行乏力表现如下。

(一)一定范围的口头性

党内法规的口头执行即党内法规制定出台之后,在具体执行时仅停留在喊口号、搞宣传阶段,造成党内法规“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空转局面[4]。行动上丝毫不受其影响、约束,其实质就是制度的不执行。在人民群众看来,一项党内法规在执行预备阶段投入如此大的精力,应该是得到了贯彻落实,但只有具体执行者心知肚明——这项党内法规的执行就是“花架子”,形同虚设。执行主体仅停留在口头上的执行,制造出一种党内法规已经得到贯彻的假象,严重阻滞了党内法规整个体系的有效运行。林尚立在论及中国共产党党内制度规范及其组织化时指出,“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有制度但制度运行不正常甚至制度不运行,导致的结果是制度虚置甚至制度失败。”[5]

尽管党内法规本身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是贯彻执行的基础,但一些问题只有在执行层面才能暴露出来,而这部分问题也是制度静态与执行动态的连接点。口头执行是党内法规执行的非正常状态,不仅严重损害党的权威性,损害党的公信力,而且一旦形成制度执行常态,形成制度执行路径依赖,再采取措施纠正将异常艰难。

(二)一定程度的表面性与应付性

党内法规的表面执行就是仅在党内法规规范问题表面做文章,敷衍了事,华而不实,在党内法规刚出台时“展信心、表决心”,但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党内法规难落到实处。同时,党内法规的切实执行与上级领导的“偏爱”程度呈正相关,领导越重视,执行越得力,一旦上级领导的关注点转移到其他领域,即使之前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执行资源,也难逃被忽视、被搁置的结果。党内法规的应付执行则体现为,上级领导干部来视察、检查时,下级党员干部采取“游击战术”,“你来我抓,你走我放”,如此执行严重损害了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同时,受到党内不良政治文化的影响,一些党员干部暴露出“为官不为”的现象,在基层复杂的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应付党和群众赋予的工作,在其位不谋其职,不仅辜负党和国家的信任,也辜负了人民群众的期待。

党内法规的表面执行与应付执行是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在党内政治生活的具体表现,严重影响了党内法规的健康运行。这种现象主要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不正密切相关。不良的政治社会风气导致其政治信仰匮乏,理念信念缺失,政治意识淡薄,对党内法规的消极抵抗远远超过了接受认可。

(三)一定对象的选择性

党内法规的选择执行包括执行附加化、执行本土化以及执行残缺化,其本质都是对党内法规的不全面、不完整执行。具体表现为:在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在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偏离党内法规的预期和初衷,在原有规范内容的基础上额外“创造”其他条款,或仅选取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部分执行,或对党内法规的初衷作断章取义的“本土化”解释,导致党内法规规范的内容要么外延扩大,要么针对的对象范围被缩小,造成党内法规的规范内容和针对主体发生偏离,不能达成党内法规设立的预期效果。

选择性执行的本质是对党内法规的片面、主观执行,制度运行过程中极易产生暗箱操作、权力寻租、职务腐败等问题。一方面,执行主体会立足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个人立场,选择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变通方式以求逃避责任、规避风险,对涉及问题深入、相关主体多元、执行难度较大的则会采取规避措施,或者曲解其制度本意搞“变通”,以实现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根据党内法规规范的同一问题,面对不同的执行对象时,执行主体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措施,或同类型问题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当讲面子、讲人情等腐朽文化严重入侵到政治层面时,势必会对政治作风产生严重影响。

三、党内法规执行乏力的影响因素

党内法规作为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兼具的党内治理的法治依据,要落实于具体的执行层面,不论对党内法规本身还是执行主体和执行资源,都提出较国家法律和政策更加复杂的要求。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不言而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要求党内法规必须将政治要求放在首位。法律属性体现在“国家立法中的柔性规则以及政治组织规则、社会共同体规则”中[6],既要求党内法规体系严谨、规范、科学,又要求其具备与国家法律有所区别但殊途同归的优势。政策属性则要求党内法规在满足“于法周延”的同时还需体现出“于事简便”的优势。长远来看,党内法规以稳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根本目的,短期来看则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7]为目标。党内法规的执行不力从根源上来讲,是没能发挥出党内法规属性多元化的执行优势所致。目前,从党内法规的属性入手,其执行不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基于政治属性的执行不力

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是将党内法规落到实处的关键。民主集中制的权力赋予方式决定了党内组织结构应呈“金字塔”型[8],即党的代表大会权力最大,党的委员会次之,党的常委会权力最小。现实情况是,规模最大、党员参与人数最多的党代会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党内重大事务的决策、监督、执行通常集中于党的常委会,“党代会往往成为党委会决策获得合法性的工具,作为党代会主体的党代表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9]这种党内权力结构的不健康运行酝酿出的党内法规缺乏最基本的党员基础,动摇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权制定以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称的党内法规,但具体落实的关键在基层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民主运行机制的不畅会导致党内法规的执行主体与制定主体之间出现信息鸿沟,执行层面出现认知偏差。

以“关键少数”为中心、全体党员干部为基础的执行主体是体现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最活跃因素。尚未形成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是缺乏政治素养的直接体现。受到个人主义与本位主义思想的影响,执行主体的法治思维不强、法治素养不高、执法能力不精是党内法規执行不力的主体因素。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官本位思想依然浓厚,思想上还尚未形成依法办事的规则意识,行动上则搞变通、走关系、对人对己持双重标准,对党内法规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敬畏,加之受到“破窗效应”影响,心存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部分党员对党内法规的理解和认知都未能达到有效转化、进而执行的程度,旧的行为习惯严重阻碍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下的新作风、新做法的推行。部分领导干部以高“优越感”自居,依然有意保持与下级党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对党内法规的执行往往浮光掠影、断章取义,这些情况都无益于法治素养和能力的养成,严重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

(二)基于法律属性的执行不力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法律性质是应有之义。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判断法律是否规范的一个重要基准[10]。就目前来讲,“党内法规体系虽初具雏形,但既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体系结构,各个制度文件之间也没有形成完整、周密的体系结构。”[11]党内法规本身的法律属性欠佳是影响其效果的内在诱因。

其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内部尚未形成平衡、具体的制度结构。就制度结构总体而言,呈现出程序性规范不足、配套落实性文件不够以及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问题。《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了“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涉及领域的不同将党内法规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具体而言,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缺乏对各级组织机构的运行程序和组织机构之间的职能归属、权责界定事项的明确规范;党的领导法规对于执政党领导权的界定、行使、监督等缺乏必要的边界约束与程序规范;党的自身建设法规缺乏对党的基层建设的监督和程序性约束;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在党员权利保障、惩戒追责等方面缺乏制度保障。

其二,党内法规横向衔接不够紧密,纵向承接不够具体,甚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不适应之处,导致党内法规的执行依据难以明确。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衔接不紧密、同级法规之间规定不一致、柔性原则与刚性支撑不协调,甚至党内法规之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还存在冲突的地方,这些均导致党内法规的执行难以达成预期效果。实践中,部分党内法规的原则性与可行性失衡,当指导性、综合性的上位党内法规出台之后,配套的下位党内法规没有跟上实践需要。同时,程序性规定的缺位导致实体性规定也难以落实,严重制约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

(三)基于政策属性的执行不力

执行资源的投入是考量以政策属性为导向的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一个思考路径。以执行党内法规投入的基本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支撑为前提,以其权威性为辅助,能否达到资源优化以及配置的合理有效,进而实现执行效果是需要考量的关键。此外,执行过程的信息沟通是衡量党内法规执行的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是否达成一致另一关键环节。

其一,党内法规执行阶段的人、财、物资源投入和配置存在问题。首先,人力资源上,政治性和法律性兼具的人才缺口大,专业化不强成为制约党内法规执行人员的主要因素,尤其体现在基层,以提升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内法规的专业化培训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其次,财力资源上,就目前配备在党内法规建设上的实际状况来看,对日常党内法规的维护、重点项目的集中推进、对党内法规精准解读的创新等没有形成合理的资金分类使用机制。缺乏合理的制度化专项资金使用机制导致党内法规在执行阶段可能产生资金过量或资金不足问题,资金过于充沛导致资源浪费,资金不足则难以维持执行资源投入的现实需要。最后,物力资源上,目前全国投入在党内法规执行研究机构、法规室的工作设备不够先进,工作程序不够顺畅,权责体系不够明确。同时,就无形资源投入来看,时下的党内法规以及执行主体缺乏应有的权威性,消解了党内法规的认同。而制度体系本身缺乏权威性就像“没有牙的老虎”,难以形成对规范对象的威慑力。

其二,在党内法规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上下级之间没有形成客观一致的信息互通。作为具体执行主体的下级党员对上级制定的党内法规没有达到客观、真实的领会,对于执行过程应秉持的原则、应采取的手段没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如果在预执行阶段就出现对党内法规理解上的偏差,在深入执行阶段就很难解决客观问题。此外,缺乏科学合理的针对党内法规执行力的评估和考核是导致上下级之间信息传递失真的根源。

四、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对策建议

制度成效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即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和被执行主体的认可与接受度。党内法规本身固有的属性要求执行主体必须体现出高政治站位、强法治素养,在执行过程中体现必要的权威性,实现信息互通化。从党内法规执行的现状来看,党内法规体系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是制约其执行力的一大阻力,而执行主体的政治站位与法治素养的偏差是执行不力的主观因素,执行过程中的信息互通机制、监督与评估机制的缺乏对执行力的发挥亦没有形成正向激励。要解决党内法规的执行问题,必须落点于党内法规本身的属性特点(如下图)。

(一)强化执行主体的政治意识

“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国理政先锋队的行为底线、道德情操和精神境界,政治属性是党内法规的根本属性。党内法规的执行者作为执政党理念、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载体,自身很难自发形成反映政党价值追求与现实效果的思想意识,产生一致的价值认同,必须通过正向制度引导和负向制度激励的方式塑造执行主体的政治意识。

其一,扩大党员的认同基础,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指出,要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从根源上解决全体党员政治意识不足的问题。党内法规的学习和掌握,应做到广泛性与针对性并重。首先,对普通党员而言,开展线上线下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党内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以“学习强国”APP的使用和推广来看,可以专门开设一个党内法规学习板块,针对普通党员和基层领导干部作出不同的要求,多样化地普及人们对党内法规的了解和学习,以此增强党员的认同、培养群众基础。其次,对拥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上级领导干部来讲,侧重其总体上把握党内法规制定科学化与规范化、原则化的学习,使之着重了解基层实践需要,以执行效益为根本追求,力求其对党内法规了解和掌握全面、精准。最后,对基层落实党内法规的执行者来讲,一定程度上,他们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效果决定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所以,宏观全面掌握和简单基础了解都会影响执行者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因此,基层执行者的学习要做到对执行依据的精准把握,既要刚性执规,也要灵活用规。

其二,扩大党员参与度,提升全党法治素养。党员参与对于提升党内法规的民主性和可行性,切实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以及塑造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具有助推作用[13]。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盯紧“关键少数”,而且最终应沿着全党的民主化和規范化轨道运行发展。此前《监察法》的制定,采取了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方式,未来党内法规的制定也应尝试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这不仅是法治和民主的要求,更是推动全党范围对党内法规认同,推崇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遵守、践行党内法规,提升全党法治素养的有力举措。一是可以通过多样化党员参与渠道降低参与成本;二是加大参与反馈和落实,对于纳入参考意见的党员建议应给予有形或无形的激励。

其三,强化监督问责,实现对执行力多元化评估。以制度规范约束倒逼执行者的依法行为,是激励党内法治践行者坚定政治站位的制度举措。对党内法规执行主体本身的职责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问责,能够通过制度的工具性功能塑造执行者的政治立场。目前,党的执行和领导行为缺乏外部监督的制度刚性和信息获取条件,这对以党内监督保障党的自身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实践中党内监督与问责主要依靠内部上级主体和纪委专责监督主体,这既是落实执行主体职责的推手,也是上级部门与纪委职责履行的一部分。第一,明确监督和问责的主体和客体。第二,厘清监督与问责的适用条件。监督基于职位位阶“自上而下的看”,侧重于执行全过程;而问责侧重对事后的反思与责任的承担。因此,对于问责,必须有明确的问责人与被问责人,及客观的评价标准,即必须启动问责程序要件。第三,完善多元评估方式。适当的评估方式是强化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必要反馈,评估的多元化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科学选择所需。当前,应在确保内部评估真实、全面,外部评估客观、效率的基础上,对评估的内容和阶段进行细分,其中文本的评估、执行主体的评估以及执行客体的评估等都是影响执行力的重要因素。

(二)增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内外协调联动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提出,到建党100周年将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自身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随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应当以执行效果为结果导向,从制定层面提高党内法规本身的质量,增强落实的可行性。

其一,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内部的规范统一性。以中央八项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四部规范为党内法规的立规指南;以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表现形式,涉及党内法规的立规规范、党的组织、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纪律处分、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监督巡视等八个方面,总体构成了党内法规的“四梁八柱”。在党内法规系统内部,首先,加强制度体系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要求在制定阶段必须秉持合法性、合理性的原则,统筹进行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笔者建议,对党内法规在制定阶段可以进行分类,可以以涉及到的影响人员为划分标准,对可能在党外也产生影响力的党内法规,应尽量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将实践调研、意见征集、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内法规制定的必经程序。对于可以进行整合的要及时进行融合,规不在多而在于精。其次,加快对程序性规范的制定,加强对部分党内法规执行的解释工作。程序性规范的缺失是制约党内法规执行的短板,势必会导致实体性规范得不到完整的贯彻落实。笔者建议,从执行主体、执行方式、执行手段以及执行责任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党内法规的落实过程。最后,立足实践问题导向,切实提高党内法规的导向性和针对性。要切实提高党内法规的有效性。如果只强调价值判断,忽略事实判断,会造成法律法规陷入形式化困境[14]。

其二,提升党内法规体系外部的配合协调性。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调整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活动,但中国共产党不仅具有领导党的地位,也肩负执政党的使命,这决定了党内法规的实然效益必然大于应然效果。同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亟需理顺与国家法律体系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关系。首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实现协调、衔接、配合的前提,是二者不冲突。要尽可能将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限定在党内事务,厘清边界,对于党的领导权还需做进一步研究。同时,要坚守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原则,党纪处分先于国法惩治,尤其在反腐败建设中,党要体现出党内法规的先导性作用,发挥党内法规的先导性优势,程序衔接上既要体现出党内法规的先导性,又要彰显国家法律的底线思维。对于党内法规的文本规范化程度要借鉴成熟、先进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其次,要形成党内法规与内外部的沟通协调机制,党内法规的问题导向必须反映党内政治生活乃至国家治理的需要。对内注重沟通传播,对外注重沟通协调,对于有争议的暂时不适宜制定出台的,可以内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三)优化党内法规执行资源投入与制度环境

制度的体系化依赖于各个规范、结构功能的协调关系[15]。合理的制度执行结构以及资源投入是确保执行力有效发挥的关键,在这个语境下,信息资源和财政资源将起到重要作用。

其一,以资源配置合理化助推党内法规的有效运行。从人、财、物的基本资源投入来看,不同的党内法规执行内容、对象,及不同的执行阶段要求投入不同的执行资源。在党内法规执行前期,执行机制运行的侧重点应在宣传和普及工作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的宣讲、竞答、视频、微电影等灵活的方式扩大普及度;在执行中期则侧重形成威慑力,通过树立刚性有力的权威,在全党内部形成普遍约束;在执行后期,则重在巩固已取得的效果,形成常态约束机制。同时,确保对投入在党内法规执行各个阶段的资源进行及时更新,形成党内法规执行的有机运行机制。就执行党内法规的人力资源而言,对执行主体能力素养进行提升的意义要远高于单纯数量上的投入,要加大对执行主体的政治素养和法治素养的培养,德才兼备的前提须以道德标准为前提,形成人才的长效优势。就物力资源而言,以透明、勤俭为内在要求,对投入在宣传上的设备、信息收集与管理的设备以及信息技术系统要能满足现实工作开展的需要,不追求高端,但要实现物尽其用。就财力资源而言,必须形成专项的财政配套机制,对各阶段工作进行预先规划,实现专款专用。

其二,加强党内法规运行中的信息沟通管理机制建设。在全党范围内实现知规、守规、讲规、用规的前提是形成畅通的信息传播渠道,拓宽制度传播渠道可以使人们更加便捷地获取有利信息。良性的党内法规传播机制能够有效节省执行阶段的投入,因为接受者得到相关党内法规的信息是否明确、清晰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接受和理解程度。信息资源的客观性、时效性、全面性是上下级实现有效沟通的基本要求。信息的客观性要求基层执行主体在党内法规执行中必须反馈真问题,以确保上级领导及时作出调整,对不适宜的部分进行修补。时效性一方面要求上层执行者在党内法规出台后迅速过渡到执行落实上,不拖沓不迟疑;另一方面要求基层执行者及时反馈基层情况,不隐藏不保留。全面性则要求在党内法规的执行中反映问题要尽可能全面,不能只反映情况乐观的部分,对情况比较糟糕的部分不反映、不汇报。因此笔者建议,有必要在线上形成党内法规资料信息库,探索建立专门的党内法规信息收集沟通联动管理机制,以多元化的方式便捷人们查阅了解,同时,设置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路径。探索对涉及面较广的党内法规进行解释、说明工作,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播,既说明党内法规运行中的原则立场,也增强人们对党内法规的认同度与信任感。

结语

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根本目的,一方面在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进一步巩固党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在于稳固党的执政地位,两者之间呈现出相互促进的关系。党内法规自身复杂的属性对其执行力度的影响提出了更加严苛的要求,政治属性要求党内法规的执行要尽可能与党的方针保持高度一致,执行的力度与方式将大大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法律属性要求党内法规的执行要尽可能体现执行者的法治思维;政策属性要求党内法规执行要保持灵活性和引导性,这无疑对基层党内法规的落实者提出了较为严苛的要求。对此,针对党内法规的多重属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应对,方能切实加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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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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