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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罚性监管对股票价格行为的影响:基于问询函的证据

2020-06-13邳明阳

邳明阳

(天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 300072)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的转型,上市公司监管逐步向“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方向转变,在这种背景下交易所问询函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新兴的一线监管手段。交易所在审核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的过程中,若发现未达到“直接监管标准”的相关问题(多是信息披露不准确或内容不全面),则发出问询函(问询对象通常包括财务报告、并购重组报告、股价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等),要求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函并公开披露,属于典型的“非处罚性监管”。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问询函的监管作用有待检验。

从风险和收益两个维度来看,鲜有研究涉及问询函公布后公司的股价波动风险特征,而问询函公布后的短期市场反应得到了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如GONG[1]以SEC意见函或澳大利亚交易所问询函为研究样本,通过事件研究发现这两类非处罚监管函件能够引起负面市场反应,增加公司不规范行为的资本成本,对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产生约束,起到了监管作用[2],且SEC意见函具有识别公司税收风险的功能[3]。但我国交易所问询函的发出机构和函件涉及问题性质与美国SEC意见函、澳大利亚交易所问询函各有差别,且国内问询函公开披露的时间较短,因此在我国的制度背景下,问询函的监管作用有待进一步检验。

在问询函短期市场反应方面,陈运森等[4-5]认为财务报告问询函发布后公司的市场反应显著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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