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探讨

2020-06-08张伟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

摘  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制度,制定这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没有达到成熟的阶段,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谦抑性以及刑事和解的思想,通过采用刑罚之外的特殊预防方式,实现刑法的目的,这是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实践的伟大突破,但是在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依旧存在着几点显著的问题,所以本文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展开论述,希望可以实现我国成立这个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正当;刑事诉讼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对象条件过于严格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是很严格的。在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检察官一般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提出一定的要求,这一点要求检察官对未成年人必须要有全面的了解,才能确定未成年人是否满足这个条件,检察官可以根据自己以前的工作经验,来对未成年人做出一定的处理。从这一点可以了解到,仅仅只是在刑罚的这一个方面,我国这个制度的适用条件也别的非常严格。然而在某种条件下,人民检察院的判断结果也会存在一定的差误。

(二)考察机制不完善

1、考察期限的规定不够细致

我国设置考察时间段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段时间内好好的反省自己的过错,并且在这个时间段内让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改变自己的不足之处。正因为如此,在进行考察的这段时间内,检察官一定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考察。如果检察官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考察,将会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并且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也不会取得很好的效果,这一点不利于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实施。

2、考察主体缺乏专门性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考察法律实行情况的主要机构,那么同样的,人民检察院也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主要考察机构。但是这也会给法律的监督带来一定的影响,人民检察机关不仅仅是我国的追诉机关还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作为这两个机构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本來就很多,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数量本来就不是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给人民检察机关增加其他的工作,人民检察机关工作的困难又会进一步加大,这样的话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工作也会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也会使得人民检察机关不重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工作,这使得人民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没有办法很好的完成。

(三)监督制约程序不够完备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还是会存在很多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对这个现象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没有给当事人以各方面权衡的机会和权利,对于考察执行的监督制约表现为整体的缺失。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一)有限地扩大适用范围

国内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适用情形的范围应当考虑适当扩展,可以调整具体适用的犯罪类型,不仅仅限于当前已经被列为犯罪的罪名,应当进行更为广泛以及抽象化的决定,比如,可以在条件上按照下列方式来设置:未成年人所犯的罪名有较少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来说也没有那么高的人身危险性,根据这一点可以了解到在处理一些特别案件的时候,可以采取与处理其他案件不一样的措施,进而丰富仅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定的犯罪预防机制。

(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1、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被害人意见对不起诉决定所起的作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是以犯罪人员属于特殊群体的基础而建设的,由于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生存赖以生存的技能和能力上有所不足,在应对和处理一些问题上会受到心智上的不完善的影响,所以建立了这样的一项制度来保障其权利,但是应该考虑的问题是未成年人犯罪当中的被害人更是一类弱势群体,假如过分对未成年犯罪人予以保护,就会忽视法益真正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权利的保障,一般情况下,这样做的话会让被害人再一次受到同样的伤害,这对被害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除此之外,这也没有办法避免未成年人犯罪者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针对这一现状,需要重新审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设目的,需要相应司法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文书中加入并阐明被害人的意见,以被害人是否同意对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执行的关键要件。

2、真正落实对考察执行的制约监督

对于上述一系列的完善措施而言,已经表明了应当选择司法机关作为考察是否执行的主要个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考察机关是检察机关,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没有必要再一次的进行考察工作,检察机关再一次进行考察工作是不合理的,为了保障司法机构能够切实保障并履行考察工作,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展开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体系:

一种层面上,灵活地考察并监督司法机关的执行行为,评价考察的内容,并最后整理意见将其反馈到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相关内容当中,同时,检查机关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考察执行任务当中,如果发现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没有任何帮助,需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相关建议,并及时督促其更正,在需要的时候检察机关会协同参与执行工作的考察。

另外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在考察执行工作上还需要接受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监护者,其就读的学校、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单位等相关人员的考察协助人的地位,这些人能够参与到具体的执行考察任务当中,这对司法机关考察执行工作来说,是最有效的监督。

3、借鉴其他地区法律经验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是作出相关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的应对方法的关键条件,比如,台湾地区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办法固定,未成年人协查人员需要在出庭的过程中陈述相关的调查意见,需要进行专门的调查,检察机关的决策才可能称之为有效的稳定的事实基础或者根据,这样才可以减少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我国刑诉法应当在今后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以有效且真实的社会评估报告为基准。

参考文献

[1]  闫畅,张正菊.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 华人时刊旬刊,2014(9).

[2]  李敏敏. 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问题研究[D]. 北京师范大学,2011.

作者简介:张伟,男(19990510)男,汉,四川成都,本科,学员,武警警官学院,法学。

猜你喜欢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由各国校园暴力案例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处理
孝道教育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论女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特征与预防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私人不法取得之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分析
论公安刑事执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障
探究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完善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
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机制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