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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的开发价值探析

2020-06-08穆伯祥

教育教学论坛 2020年20期

穆伯祥

[摘 要] 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法文化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资源。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中的契约意识、原生的环境法理念以及和谐、自由、民主观等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具有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 大学生法制教育;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法文化

法治素养是一名大学生的能力标配,是制约其职业发展高度的重要影响因子。大学生法治素质的养成需要通过包括法制教育在内的多路径来达成,法制教育的水平与效度,则直接影响着大学生法治素养、法治能力的高低。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以及其他法制教育中,利用好中華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不失为提升法制教育水平的有效手段。

少数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包括法文化在内的具有民族特质和地域色彩的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教育大学生的良好本土资源。笔者结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传统法文化资源,探析优秀传统法文化资源的教育开发价值。

一、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中的契约观与大学生契约精神、法治理念教育

苗族、侗族人民在社会、经济交往中比较注重平等,古代民间自发缔结的经济契约较多,成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维护经济交易安全的有效工具。譬如,杨香保、龙保兄弟出售山坡的契约中规定:立卖山坡芳(荒)平(坪),苗绥寨杨香保、龙保弟兄二人,今因家下一要银紧急,自愿将祖父山场芳(荒)平(坪),坐落土名九白冲,右边上凭深冲领(岭)吴姓山为界,右边平(凭)凹为界,任凭陆姓挖沟过坟山凹开垦田丘栽杉。要行出卖,先问房族,后问亲邻,吴(无)人承买,请中问到庙吾寨现宇、现乡名下承买开坎(垦)管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断价银四两八钱整,杨香保弟兄亲手领足。其山(荒)平(坪),凭陆姓管业,日后不得翻悔。如有翻悔,发(罚)生金乙(一)两,龙角一双,上平(凭)天(理),下平(凭)地神,今欲有凭,立地断卖契,永远子孙存照。凭中姜太乔、龙党格、姜高明,三人共银八分 代笔蒲兴安,受银八分 康熙五十四年二月十六日立卖 天理人心、管业发达[2]。这一契约的缔约主体、标的、位置、数量等条款内容都较为齐备,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即使在现代看来也较为先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契约精神与法治精神一脉相承,相互契合,是大学生基本素养的必要构成。苗族传统的少数民族契约,既注重对合同内容作证据上的保存,更强调合同内容订立时的完备和事后的遵守,其对规则的信奉留给后人颇多启迪。少数民族优秀的契约文化,能够为对大学生开展契约意识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提供本土资源,非常值得开发和应用。

二、少数民族原生的环境法文化与大学生的环境法制教育

环境教育作为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友善环境行为的必要方式,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大学生接受环境法制教育也是一项法定义务。

少数民族大多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黔东南州的苗族、侗族人民自不例外。苗族、侗族人民历来爱护生态环境,对大自然有内生的敬重,对山林、天地、沟渠等有天然的亲近感,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比较浓厚。无论是自发的保护行为还是书面约定,均不鲜见。在黔东南州锦屏县的河口乡文斗苗寨,至今仍竖立着刊于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由全寨公议的碑文,该碑文对村寨环境的约定,清晰地展现了18世纪前后黔东南苗族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该碑文云:众等公议条禁开列于左:一禁:不俱远近杉木,吾等所靠,不许大人小孩砍削,如违罚艮十两。一禁:各甲之阶分落,日后颓坏者自己修补,不遵者罚艮五两,与众修补,留传后世子孙遵照。一禁:四至油山,不许乱伐乱捡,如违罚艮五两。一禁:今后龙之阶,不许放六畜践踏,如违罚艮三两修补。一禁:不许赶瘟猪牛进寨,恐有不法之徒宰杀,不遵禁者,送官治罪。一禁:逐年放鸭,不许众妇女挖阶前后左右锄膳,如违罚艮三两。乾隆叁拾捌年仲冬月 姜弘道书撰 立。

苗族人民爱护生态的理念得到有效传承。在该碑竖立12年后,文斗苗寨人民又根据新情况制定了新公约,并在原碑旁边立碑刻制新约:此(村寨周边)木蓄禁,不许后代砍伐,留以壮丽山川。这种超越时代的环境保护思想和习惯法,即使在如今也是令人赞叹的。

少数民族群众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内生的,即使没有集体的习惯法约定,多数个人对环境保护也是由衷的、自觉的。为防后人有变,清嘉庆五年(1800年),有人甚至还立碑,告诫后人要遵守己愿,广而告之众人监督执行,碑文约:立解约人姜举周,因有山一副,在坡脚大路旁,日后恐有杂(木)在路旁,不许砍伐,留与子孙世代乘凉。今欲有凭,立解字是实。凭中 姜绍望 宗义代笔 姜朝佐嘉庆五年十二月初九日立(上述材料均为作者在黔东南州调研时所收集)。

在环境法制教育中,各高校各有其运行机制和特点,对环境法文化发达地区的高校或重视优秀传统法文化传承的高校而言,挖掘、利用好优秀传统环境法文化资源不失为大学生环境法制教育的有效路径。

三、少数民族法文化中的和谐、自由、民主观与现代法治的运行

黔东南少数民族群众由于受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及外部因素影响小等原因,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崇尚和谐、自由、民主的观念。在部分地区至今仍存在的议榔,是苗族人民在长期生活中追求和谐、崇尚自由、民主的见证。议榔,即某一区域的寨子人员共同制定规矩或解决方案。在历史上,为维护社会和谐秩序,促进农业生产、环境保护以及解决有关矛盾、纠纷等,需制定新的榔规或解决办法时,就要问计于民,群策群议。召开大会时,由各寨寨老、理老等推举产生的榔头主持会议,集会人员对各寨寨老或理老们商议的议榔内容进行讨论、议定后,大会予以通过,榔头宣布所定的最终榔规内容或矛盾解决办法。譬如,有议榔词唱道:“不为东南西北而议榔,而是为粮食入仓而议榔。议榔不准开人家田的水口、议榔不准开人家牲口圈。议榔不准偷鱼,议榔不准砍树子。勤俭的莫做给懒惰的吃,明理的人莫织给坏蛋穿。谁要起歪心,谁要存恶意,烧寨里房子,砍地方树子,在山坳抢劫,在半路杀人。我们杀他的身,我们要他的命,教乖十五村,警告十五寨。地方才没有贼,寨子才没有盗。个个做活路,人人去扛柴,地方才平静,寨子才安宁。”[3]这种民间的自发民主表现了对社会和谐的追求,十分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在议榔制度运行之下,苗寨人民利用集体力量和集体智慧,采取民主的方式议定规则,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生产劳动,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1988年,黔东南州雷山县陶尧、乌尧、黄里三地所属村寨就联合进行了一次议榔,解决乱砍滥伐问题。当时,榔头唐炳武讲明禁止乱砍滥伐的意义所在、榔规的制定原则、内容和处罚标准。集会的村民将仪式上分好的牛肉分领回家,即表示知悉该榔规并予遵守。议榔规约的执行,并无执行的机构,规约的执行、社会生活的有序,既来自苗寨每一社会个体的自觉行为,也受制于榔规的合理性、可执行性程度以及议榔组织领袖在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纠纷中的效率和公正。从苗乡侗寨基层社会公共组织的复兴看,和谐、自由、民主的法文化认同生生不息,有利于加快形成以协商管理、集体监督和权威治理为基本特征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唐立,杨有庚,武内房司.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1卷,史料编[M].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言语文化研究所,2001:42.

[2]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17.

[3]喜农.黔东南苗族“议榔”考[J].贵州民族研究,1983(2):17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