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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论视角的新个税房租抵扣问题探析

2020-06-06张晓媛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1期
关键词:囚徒租客租户

张晓媛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第三大税种,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除享受五千元基本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之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是以家庭为标准,纳税人及配偶在工作地由于没有购买住房而租住住房所支付的住房租金,可根据工作地所在城市人口数量为标准进行定额扣除,每月可享受房租800、1100、1500元三个挡位的抵扣。此项政策一经颁布,便在租房市场引起了轩然大波,按照规定,纳税者须在个税申报App上填报相应的租房信息(包括房东姓名、身份证号等)才能享受专项扣除权利,租客要求房东提供资料配合申报却遭到拒绝,本是政府减轻租户纳税负担的惠民政策,可在那些未经备案直接出租房屋的出租人看来却是如临大敌。

个税改革本身是我国政府为了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进行税收制度改革的红利,为什么会在房东与租户之间产生矛盾?如果房客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进行房租个税申报抵扣,将房东个人信息填写在申报系统中,会对房东产生什么影响?是否会开启对房东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收款项的追收呢?

二、房东与租户的博弈

伴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逐步实施,房租抵扣App系统中的房东个人信息填报的确让房东于房客二者之间陷入困境,房东和房客都希望在个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收益的最大化。换句话说,即便房东与房客在面临“房租抵扣”问题时可以提前进行交流沟通,但由于彼此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极有可能造成双方沟通无效,双方恰恰处于经济学博弈论“囚徒困境”模型中。

“囚徒困境”讲的是囚犯A和囚犯B由于和谋犯罪被同时关押,但并没有关押在同一个牢房中,二者无法进行沟通。如果囚犯A和囚犯B两个人在审问过程中均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二者会因为证据不足同时被判入狱1年;但是,如果囚犯A或囚犯B中有任何一位坦白,另一位却不承认自己罪行,那么坦白的一方将被判无罪并获得自由,而拒不认罪一方将被判入狱10年;如果囚犯A和囚犯B两个人由于担心对方首先认罪而自己面临被判入狱10年的情景,二者均选择进行坦白,那么在罪行确凿的证据下二者都会被判入狱8年。

如图所示:

很明显,如果囚徒A与囚徒B二人合作,双方均不认罪,那么将带来二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均被判入狱1年,但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并且二人互不信任,怀疑对方会通过“坦白”来达到个人无罪释放的目的,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囚徒A与囚徒B都倾向于“坦白”并期待获得无罪释放,纳什均衡落在非合作点上。在这一组博弈对决中可以看到,两位囚徒的理性选择造成纳什均衡无法与帕累托最优相结合,个人价值最大化与集体价值最大化所面临的选择并非一致,个人的理性选择有可能会造成集团选择的非理性。

“囚徒困境”理论是建立在囚犯A与囚犯B均是“经济人”的假设基础上,他们都是追求自我利益最优化的理性个体。所以当“房东”与“租户”面临博弈时,如果租户考虑到即便申报了个税抵扣了几十元税款,但面临房租上涨几百元的困境,则会考虑不进行个人所得税房租抵扣申报,那么房东应该也不会涨房租,这反映了“囚徒困境”中的集体最佳选择。然后,现实生活中是在面临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特别是一二线城市的租赁市场中,房东拥有绝对话语权,租户会认为即便自己不申报纳税,但在信息透明的当下社会中,房东依然会上涨房租来弥补有可能给自身带来的损失,鉴于此种心理,租户为了减少自身因房租上涨带来的损失,必然也会采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措施进行纳税申报,最终呈现出租户将房租进行了个税抵扣,租客享受到国家财税改革对个人税款缴纳带来的福利政策,但房东个人信息被税收管理部门掌握,房东由于出租房屋所需要面临的增值税、房产税等各项税款缴纳接踵而来,房东自然也会将各项税负赋予一个“间接税”特性转嫁到租客身上来,租客实际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和面临的房租上涨之间的天平面临严重不平衡情景。租客出于个人价值最大化做出的理性选择,但这种选择却造成了租房与房东二者集体价值的非理性选择,对集体利益产生了一定损害,也就是囚徒困境中的“困境”,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

三、房租抵扣问题成因

虽然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的逐步实施,房东将个人住房对外出租的信息变得逐步透明化,但房东们依然拒绝将个人信息授权给租客进行纳税申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方面如果配合租客填写个人相关信息,那么自己通过出租房屋所获得的收入就完全透明化,税务管理部门会顺着这条线索来加强对出租房屋所得征税方面的监管,想要不缴税将出租房屋的所有所得全部装进自己口袋便再不可能,影响个人收入的实现;另一个方面是在目前的租赁市场,房东不会主动去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也不会对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同时,我国税务管理部门并没有严格按照税法制度规定对“房屋租赁”行为涉及到的税款进行补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原因是对个人租赁行为执法难度较大,也存在对个人房源出租监管方面的漏洞。税务局一旦掌握了自己的房屋租赁信息,会不会追缴以前的房屋租赁税,这是不是为下一步征收房地产税、房屋空置税做铺垫,这也是造成房东比较敏感的原因之一;第三方面是担心税务管理部门“找后账”,根据法律“溯及既往”原则,针对以往出租住房行为进行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及滞纳金,担心给自身带来严重经济及名誉损失。鉴于以上原因,房东们对国家财税改革税收优惠大红包产生了抵触情绪,以“涨房租”或“退租”为手段要挟租客,让租客放弃房租抵扣纳税申报,让自身处于“安全”境界并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

然而事实上,现行我国税法规定,为了鼓励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我国对个人(非企业)出租自有住房所需要缴纳的房产税按照较低税率标准进行征收,同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印花税,每月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10万元的纳税人,免于征收增值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得知即便真如网络传言中所说房东需要对个人出租住房行为进行缴纳税款,缴纳额度也比较低。现行纳税申报中之所以填写出租人信息,是税务管理部门用于资格审核与信息采集的作用。同时,税务管理部门在征收管理过程中还采取了核定征收,即规定了综合征收率,出租人以“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为基础进行纳税金额缴纳。综上所述,现在绝大多数的房东并不了解国家对房屋租赁行为带来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认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等一系列税金,不情愿从已获得的收益中倒掉“一杯羹”,收管存在“盲区”导致房东普遍不交税。

四、结论及建议

(一)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

利用微信公众号、百度新闻等新媒体推送方式加大对房屋租赁相关的政策宣传与引导,让广大民众特别是房东掌握国家对个人出租住房这一行为给予的一系列减税降费相关措施,真实了解到国家税收改革的良苦用心,获得房东、租户广大群体的支持与配合,强化依法纳税法律意识,并强化逃税漏税的惩罚力度。

(二)制定租金个税缴纳优惠政策

伴随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抵扣的实施,建立关于“租金”个税抵扣的监管制度,包括对房东出租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问题,也包括租客就“租金”进行个税抵扣问题。国家可以出台一些过渡性政策,对于出租住房所收取的租金可以给予一定的扣除额度,可以根据房东将一套或多套住房对外出租来区分,根据对外出租数量对应不同的缴纳标准;此外,可以根据租赁时间长短进行区分,如果租赁时间较短比如租期短于1年,到期后并未续租,也可以对房东需要缴纳的各项税款给予一定的减征或免征税收优惠,让租客更为顺畅的获取到房东个人信息进行纳税申报。

(三)简化租金个税申报程序

个税申报缴纳APP可以进一步优化,申报系统中可以把本需要填写出租人身份证号、姓名等信息改为需要让租户填写“租赁合同”,根据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合法有效合同编号可以对租赁住房行为进行作证,从而简化纳税人申报抵扣难度,提高申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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