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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论视角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欺诈风险适度监管研究

2020-06-06冯娟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1期
关键词:贷款人消费信贷借款人

冯娟

(郑州商学院,河南 巩义 451200)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概况

(一)消费金融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8年,消费金融规模由2007年的3.27亿元上升到36.07万亿元,并且仍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其中消费贷款余额也在不断攀升,2014年到2018年间,我国的网络信贷余额从2676.8亿元增长到33642.8亿元,增长速度保持在40%以上。

(二)资金补充需求加大。年内已经至少有5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获批增加注册资本,如兴业消费金融增资7亿元、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增资6亿元、哈银消费金融等其他几家公司增资额度在3至6亿元不等,新资本的加入进一步加强了消费金融公司再场景、获客等方面的能力。

(三)消费渗透率依然偏低。2018年我国消费贷款余额约为36万亿元,占GDP比重的45%,占总贷款余额的31%。根据调查,专家预测未来复合增长率有望保持在20%左右,且消费贷款余额在2019年底将突破43万亿元,2020年消费信贷余额将攀升到51万亿元,消费信贷占贷款余额的比重也将随之上升。

(四)不良风险开始暴露。随着互联网消费贷、P2P、现金贷等市场放贷主体不断增多,“共债”的风险不断积聚。同时由于消费金融公司自身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欺诈风险等不断加大。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欺诈风险

当前,互联网信贷业务已经进入强监管模式,但对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而言,欺诈风险与信用风险仍然是当前行业面临的两大风险点。欺诈风险不同于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信用风险并非主观上故意诈骗,而是因各种突发状况导致资金周转不畅而发生的违约行为。欺诈风险,是主观上恶意诈骗的风险,多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风险内部管控不严导致的风险,如身份盗用、黑产中介等。在实际消费金融行为过程中,欺诈的风险发生概率要比信用风险发生概率高得多,据美国信贷平台Payday loan的数据显示,将近75%以上的消费金融风险源于欺诈风险。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欺诈风险的博弈分析

在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单词借贷博弈中,借款人的策略组合为(诚信,欺诈),贷款人的策略组合为(放贷,拒贷)。在第一阶段博弈中,由贷款人先行决策,若贷款人拒绝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则博弈结束,双方收益为(0,0);若贷款人通过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则博弈进入借款人决策阶段,如果借款人选择坚守诚信,则可获得信用消费机会,收益为y1(y1〉0),此时贷款人获得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收益为W1(w1〉0)。如果借款人选择欺诈,借款人获得信用消费机会并占有贷款资金,收益为y2(y2〉0,且y2〉y1),贷款人则损失本金和利息,此时贷款人的收益为-w2(w2〉0),双方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借贷双方博弈矩阵

针对上述博弈矩阵,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从最后决策的借款人开始考虑,若贷款人选择发放贷款,由于y2〉y1,所以借款者的最优策略是选择欺诈。然后考虑决策人即贷款人,借款者若采用欺诈的方式获得消费信贷,由于贷款人是理性的,所以贷款人的最优策略是选择拒绝贷款(0〉-w2),所以双方博弈矩阵的纳什均衡是(贷款人拒贷,借款人欺诈),借贷双方无法达成信贷活动,双方陷入“囚徒困境”。

在实际操作中,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借贷双方的借贷次数不断增加,借款人的目光应更加长远,在此次博弈中存在无限次重复博弈行为,因此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为了更好的模拟现实,现将反欺诈机制引入到消费信贷中,使借贷双方信息公开透明化,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欺诈风险。

假设在信贷审核阶段,借款人有两种策略选择,一是选择诚信的行为,在消费信贷申请中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即策略A1,也可以选择欺诈行为,骗取提前消费的机会并占用借贷资金,即策略A2。与此同时,贷款人也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建立反欺诈机制和惩罚措施,即策略B1,二是选择不设立反欺诈机制和不惩罚,即策略B2。

当贷款人采取策略B2时,假设诚信的借款人从消费信贷公司获得贷款,其收益为w1,有欺诈行为的借款人可获得的收益为w1+d,此时消费信贷公司再借款人采取策略A1时,其收益为w2,在借款人采取策略A2时收益为w2-d。若消费信贷公司采取策略B1,则需要付出监督成本c,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欺诈行为,则最其实施额度为m的惩罚,罚没资金由消费信贷公司所有。假设借款人欺诈行为被识别的概率为监督成本c的单调递增函数p(c)。

假设有a比例的借款人采取诚信策略A1,有1-a比例的借款人采取欺诈策略A2,贷款人即消费信贷公司对b比例的借款人采取策略B1,对1-b比例的借款人采取策略B2,则:

借款人的平均收益为E(UA)=a×UA1+(1-a)UA2=w1+db×e×p(c)-a×d+a×b×m×p(c);

贷款人的平均收益为E(UB)=b×UB1+(1-b)UB2=-b×c+b×e×p(c)-b×a×m×p(c)+w2-d+a×d;

为得到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点(a0,bo),我们分别对a和b求一阶偏导并令其等于零,a为借款人采用诚信策略的概率,b为消费金融机构采取反欺诈机制和惩罚措施的概率,则:

(一)当a〈a0,贷款人的最优选择是建立反欺诈机制和采取惩罚措施;当a=a0,贷款人将以b0的概率建立反欺诈机制和采取惩罚措施;当a〉a0时,贷款人最优选择是不建立反欺诈机制和不采取惩罚措施;

(二)当b〉b0时,借款人的最优选择是诚信借贷;当b=b0时,借款人的最优选择是以b0的概率选择诚信借贷;当b〈b0时,借款人的最优选择是采取欺诈手段获得消费金融贷款。

通过对上述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分析,可以得出消费者均衡违约概率为1-a0=c/(m×p(c)),当反欺诈惩罚力度m越大,借款人诚信策略的均衡概率a0越大。理性的借款人考虑到当其选择以欺诈行为获得消费信贷时,消费信贷公司将对其进行反欺诈信用惩罚,当信用惩罚的力度越大,则借款人采取欺诈行为的概率就越低。

四、结论和建议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是顺应互联网时代对金融的需求,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有利举措,能够帮助长尾用户缓解资金供求不平衡的压力,提高资金配给效率。消费金融的发展应牢牢坚守三条底线,一是消费金融不能成为宏观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二是消费金融应重视弱势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三是消费金融不能影响低收入消费群体的消费潜力。在坚守这三条底线的情况下,稳步发展消费金融,是当前必须要做而且必须要做好的事。

(一)合理设置惩戒手段

反欺诈风险防范机制和惩罚措施的引入作为信贷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能够使借款者意识到短视行为带来的弊端,从而约束自身的信贷行为。在实际发展中,互联网消费信贷公司应着重思考如何设置合理的惩戒手段,从而平衡过于严苛惩戒制度导致客户资源流失和过于宽松的反欺诈机制导致信贷本金的损失。

(二)把握技术变革,做好风控管理

在2019年召开的中国未来金融峰会上,消费金融领域很多权威专家表示,当前区块链技术、智慧金融、云计算、5G以及大数据等信息数据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在消费金融领域能够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范围更加广泛,信息的真实性和信息的效率得到了更好保障,甚至在今后有可能颠覆整个消费金融行业,当前消费金融的发展应把握好这次技术变革的机遇,把握好风控的管理方向,将互联网新技术与消费金融反欺诈机制相结合,提高反欺诈机制的防范效率。

(三)建立多层次的信用等级

消费金融平台应加强诚信理念的宣传,鼓励消费者坚守诚信,按时还款。为了鼓励消费者保持较高的信用等级,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机制,如可以定期选择一些商品,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为消费者提供不同的折扣和优惠,将消费者信用等级与消费产品折扣相挂钩,直接促使消费者在物质层面提升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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