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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2020-06-01陈小芬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 新冠肺炎 合同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作者简介:陈小芬,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08

一、问题的提出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案件类型错综复杂,为妥善应对疫情引發的系列合同案件,弥补司法解释的缺位,全国多省紧急出具了相关的审判指导意见,多省初步肯定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适用准则。回顾2003年的“非典”疫情,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条款的选择应用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3)丹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非典”疫情致使被告饭店不能正常经营,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条款。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非典”虽然给酒店业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上诉人停业主要基于自身经营策略问题而非因“非典”疫情导致,不产生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非典”疫情不构成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势变更情况。

因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导致在非典期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屡见不鲜。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交界尚存在许多争议,因此厘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核心要素显得格外重要。

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事由的交界

(一)肯定“新冠肺炎”疫情及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代言人臧铁伟表示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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