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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私法规制

2020-06-01郑佳宁

现代法学 2020年3期

郑佳宁

摘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旨在为交易达成和促进提供相应服务,具有开放性、中立性、营利性、控制性的特征,其在网络交易领域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理应明确其私法属性,强化法律规制。由于给付标的的无体性、复原之不可能性、难以库存性、持续性等特征,应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属性界定为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该服务合同与居间合同等现有典型合同均存在显著差异,属于一类全新的有名合同,即平台服务合同。按照对交易活动促进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分为必要型服务和辅助型服务,必要型服务包括提供缔约系统、提供履约手段等,辅助型服务包括交易信息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履约信息反馈等,应该按照服务类型的不同具体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电子商务法;平台经营者;服务合同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0.03.13

一、既有规范与研究的评析

在逻辑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法中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的宽窄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文献予以一体考察和回顾。

从语义学角度而言,电子商务为典型的偏正结构词组,“商务”构成了该词组的中心词,而“电子”则为该词组的修饰语,此二部分构成了理解这一概念的核心要素。域外立法和相关研究也大多采取这一模式对电子商务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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