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规则的细化及其解释
2020-06-01崔建远
现代法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类型
崔建远
摘要:我国《民法典(草案)》确立了不当得利的一般条款,并未排除类型化,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在构成上、在“没有法律根据”的确立思路上均有差异,给付不当得利也有再类型化的必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密切,在法律适用方面应予注意。利益不存在规则系中国民法新设,需要区分情形而有不同的结论,现代法律出现了不当得利元素“浸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象。这也是适用法律时应予注意的。
关键词:不当得利;类型;辅助性;独立性;利益不存在;差额说
中图分类号:DF920.0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0.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仅用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以第118条第2款承认不当得利系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用第122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用六个条文依次宣示不当得利系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第118条)、总括不当得利关系(第122条)、明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及排除的情形(第985条)、设置利益不存在规则(第986条)、宣明不当得利与赔偿责任的聚合规则(第987条)和无偿受让不当得利之人的返还规则(第988条),可谓明显细化完善了,可操作性增强了,值得肯定。本文在此基础上展开解释论的工作,以期助力法律适用,深化研究,也就教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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