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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0-06-01王晓晔

现代法学 2020年3期

王晓晔

摘要:与传统经济一样,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强制性“二选一”行为不是“本身违法”,但如果行为人使用这种手段.严重损害竞争对手实现最低规模经济的能力.或者阻止新企业进入市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市场竞争。考虑到进入市场存在着经济、技术、数据等各种障碍,特别是网络外部效应,我国电商平台已经高度集中。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使商户和消费者充分感受电子商务的好处和便利,竞争执法机关应当保证平台商户的多归属,即任何平台经营者都无权强迫商户只能在一个平台上交易。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点和中小商户对平台中介的依赖性,我国有必要制定规范中介平台与商户之间交易关系的专门法,并完善《电子商务法》第35条。

关键词:数字经济;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P2B条例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0.03.12

电子商务是指卖方和买方通过互联网平台中介进行交易的活动,实践中最常见和对消费者影响最大的电子商务是B2C,即产品或服务的零售。电子商务可以使很多卖方同时在一个平台销售产品或服务,消费者不仅可以有多种选择,而且价格透明,还可享受免费送货服务,因此,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依赖电子商务购物,互联网中介平台成为商户和消费者进入电子商务的准“看门人”。据媒体报道,我国电子商务当前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是有些电商平台强迫商户在平台之间“二选一”:如果商户在A平台销售产品,就不能进入B平台;如果在B平台销售产品,就得退出A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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