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2020-06-01高海
现代法学 2020年3期
高海
摘要:在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既有资格权和使用权内涵与性质的疑惑,又有资格权与使用权分置事实、房屋使用权性质之困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路径的法律表达,如果解读为“所有权+资格权(依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取得之宅基地使用权)+次级权利用益物权”,可能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和“房地一体原则”。如果解读为“所有权+资格权(主要是最先受让权和优先受让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不仅可以避免第一种解读的不足,还可以使成员权性质的资格权包括最先受让权,亦可替代实现第一种解读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和收回权的居住保障功能并产生更大制度优势。第二种解读对住房财产权跨集体转让模式和宅基地上共建共享模式均普遍适用。因此.宜以第二种解读为路径,促进地方实践和法典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规则完善。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资格权
中图分类号:DF45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0.03.09
引言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要求,“要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即要实施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路径,学界已经形成诸多代表性观点。例如,将依据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取得之宅基地使用权视为资格权,将宅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