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寻找“裁判理由”:一种系统化的操作
2020-05-21吕玉赞
东方法学 2020年3期
吕玉赞
内容摘要:为了充分协调“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之间的张力,裁判理由的获取需要遵循一种从问题性思维向体系性思维逐渐过渡的开题程序。其中,“问题性开题”负责“裁判论据”的开放性寻找,“体系性开题”负责“裁判依据”的体系化检索以及“裁判论据”的教义学处理。而不管是“裁判论据”的寻找还是“裁判依据”的发现,都必须将案件争点作为出发点。因此,裁判理由的寻找最终可以固定为三种具体操作:一是识别个案的争点形态,并将之划分为各种标准的“题头”;二是围绕案件争点,首先运用决疑术获取案例性论据,然后运用论题学获取论点性论据;三是在法律文件引用规范、法律渊源以及教义性知识的基础上,开展裁判依据的法律发现,并将获取的裁判论据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进行评价。
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依据 裁判论据 问题性开题 体系性开题 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3-0101-115
一、问题的提出:“裁判理由”的获取难题
裁判文书说理必须“建立在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合乎逻辑与情理的方式展现出从法律与事实推导到裁判结论的过程”。〔1 〕这意味着,法官在裁判说理中必需进行两种修辞操作:一是在案件争点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寻找裁判理由;二是运用听众所接受的裁判理由进行有效性论证。法律修辞学始终秉持这样一个观点:修辞者应当首先进行“修辞开题”,然后才能进行“修辞论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