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机构审查的局限性及其突破
2020-05-21王晓妹
东方法学 2020年3期
王晓妹
内容摘要:法制机构审查是《立法法》确立的重要立法制度,被赋予确保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保障法制统一、阻断不当部门利益、提高立法质量的法定功能。从兑现法定功能的角度看,法制机构审查至少存在体制、组织和专业三方面的局限。突破体制局限,应考虑使法制机构回归中立身份,并强化外部程序,扩大立法过程性信息公开;突破组织局限,须更大程度地引入集体理性,形成“审查组织+质询+说明+公开”的制度组合,并建立审查辅助机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审查的大量基础性工作;突破专业局限,必须形成与法律事务处理结合的专业培养机制,建立提前介入起草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有效引入专家团队。
关键词:立法法 法制机构审查 体制局限 外部程序 集体理性 法制统一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3-0149-160
引 言
201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指出,甘肃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在修正《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该条例部分内容严重违反上位法规定,但仍然得以通过,应进一步查清事实,严肃问责。〔1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首次因立法工作被公开问责。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政府起草部门完成草案起草工作后,需将草案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查。从立法程序上来看,起草部门起草与法制机构审查是立法工作中前后两道独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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