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研究*
2020-05-21何冠文翁耀城陈伟强
税收经济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金融
◆何冠文 ◆刘 婧 ◆翁耀城 ◆陈伟强
内容提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设国际金融枢纽、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等目标。税收作为金融交易的重要成本,是金融创新的诱因之一,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创新离不开有效的税法规制。当前,大湾区金融税法规制的协调与发展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文章通过梳理内地及港澳的金融相关税法规制,对完善大湾区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从内容和实施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探索与大湾区发展相配套的金融税制和推动大湾区税收协调体系构建提供参考。
一、引言
从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诸多金融工具创新的产生均导因于税收因素,如零息债券、本息分离债券、市政公债基金(Silber,1983)等。金融工具创新在实现经济目的的前提下降低了交易主体的税负成本,在金融市场上逐渐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此外,税法的规制与离岸金融中心的形成、发展密切相关。各个离岸金融中心提供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甚至提供了逃避资金来源国税收负担的机会,而国际资金流动成本的降低又进一步促进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税收作为金融交易的重要成本,是金融创新的诱因之一。金融创新的过程也是不断突破税法规制的过程(汤洁茵,2010),金融创新已经突破了传统税法对金融市场课税的基本假定和基础规则,如何在公平分摊税负、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尽量避免税收流失渠道的形成,成为传统税法应对金融创新趋势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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