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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建构的思考

2020-05-13刘砺

理论观察 2020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刘砺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4 — 0102 — 04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知道案情并能向司法机关陈述的自然人。〔1〕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一般以义务主体的面貌出现。学术界通行的观点也认为,依法作证是刑事证人的义务。世界各国立法机关大都以法律形式对证人作证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皆因“证人,系陈述其自己所观察之过去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义务性较大,故一般国民均有作证之义务,其国籍、经历、男女、宗教、種族、阶级、党派如何,并非所问。”〔2〕但是,从权利与义务关系密不可分角度看,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义务主体出现的证人,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也应该是权利主体,国家应当依法保护证人的权利。证人作为权利主体时,国家机关及相关人员就成为依法作证人的义务主体。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难、作证难的尴尬状况,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借鉴国外刑事诉讼中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对我国正在构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蓝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现状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和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其价值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证人证言在证实犯罪、揭露犯罪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3〕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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