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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距离文化对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影响机制解释*

2020-05-10汪洪艳

关键词:差序容忍度权威

汪洪艳

(湖北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3)

政府官员腐败研究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热点。大多数研究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视角,对腐败的概念、类型、结果以及防腐策略等进行了具体探讨[1-4]。随着研究和管理实践的发展,研究者意识到腐败是根植于社会环境之中,单纯依靠制度反腐不能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社会反腐才是最高境界的反腐途径,社会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测社会整体的腐败状态,折射出社会公众对腐败的态度认知[1],这为腐败治理研究开拓了新的思路。为此,部分研究者以社会公众为研究对象,来探究社会层面的公众腐败容忍度及其影响因素[5-7],但是这些研究主要聚焦于社会制度、人口特征、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认知、道德伦理等因素对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影响[2],较少有研究从社会文化心理视角来专门探讨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内在影响机理。社会公众的腐败容忍度主要反映的是人们对掌权者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5],是衡量社会腐败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那么,公众对腐败的容忍无法脱离具体的社会文化情境而独立存在,须在特定的文化情境下才能得到较好的理解[8]。权力距离文化作为具体性、聚焦性的社会文化,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待权力以及权力关系的态度[9],是社会权力等级结构衍射下的权力具象,对公众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起到规范性作用。处于不同程度权力距离文化下的公众对腐败的接受和认知程度也可能是有差异的,为此有学者呼吁应积极探讨权力距离文化影响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内在规律[2]。由此,本文试从权力距离文化视角,基于我国本土文化特点来探究公众腐败容忍的具体心理形成机制,并提出相关理论模型,以揭示公众腐败容忍度及其认知在腐败治理中的价值。

一、公众腐败容忍度的概念及其理解

关于“公众腐败容忍度”的概念,一些学者从广义上将其界定为“公众对腐败的接受程度”,研究大多采用预设的制度模式对腐败容忍度进行层次描写 ,强调将社会道德规范、法律规制等作为衡量公众腐败容忍度的重要尺度[10-11], 这本质上是将公众的腐败容忍度视为社会规范下的产物。也有研究认为,以道德规范为衡量标准的腐败认知可能只是人们对腐败问题有较高的道德标准;而法律约束下的腐败认知也仅代表人们对规则以及权威的敬仰[5]。因此,这些具有规范性意义的腐败容忍尺度只能暗示腐败的风险,而无法显示公众对腐败容忍的实际程度。而且,研究也表明,正式制度对公众腐败容忍的影响效度是有限的,而经济收入和个体利益相关度则可直接影响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6,12]。 可见,个体利益应是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关键影响因子之一,这也符合“经济人”的人性理论,即个体是自利或利己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驱使其行为的一切动机。因此,基于“经济人”人性假设,可以将公众的腐败容忍度理解为:社会公众基于权力腐败对个体基本利益的影响程度所呈现出的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和接受程度。

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并不总是静止不变的,它是随个体利益与权力腐败之间的张力变化而变化,表现出容忍与非容忍两种状态。公众对腐败的容忍限度是由权力腐败对公众个体利益的威胁或损害程度来决定的:当权力腐败对公众个体利益的威胁或损害程度越小,公众的腐败容忍度越高;反之,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则越低。比如,当公众认为个人参与腐败(如请客送礼等)还可以增加个体利益或弥补个体利益损害时,公众就能容忍腐败;但是,若腐败行为对公众个体利益的损害程度触及甚至打破了底线,那么公众就不能容忍腐败。可见,公众对腐败的容忍与非容忍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主要取决于腐败行为对公众个体利益的触及程度。该研究基于“经济人”人性理论对公众腐败容忍的解释,较好地诠释了社会公众“经济人”的人性主张和行动逻辑,丰富和细致了既往有关于公众腐败容忍的微观研究视角。

二、权力距离文化对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心理影响机制

权力距离指一个社会或组织内部成员对权力分配不平等现象的期望和可接受程度[9]。权力距离指数越高,则意味着该国家或地区对权力不平等的认可程度也越高,腐败容忍度就越高;反之,权力距离指数越低,则表示该国家或地区对权力不平等的接受程度越低,其腐败容忍度就越低。尽管学者们已意识到权力距离文化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潜移默化地作用于公众对官员腐败的容忍态度,但对其具体心理作用机制却未做深入研究[2]。为此,该研究拟就权力距离文化对公众腐败容忍的具体心理作用机制进行探讨,并提出权力距离影响公众腐败容忍的心理机制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具体表现为:权力距离不仅可以直接作用于公众腐败容忍,公众的权威取向、心理安全感、权力信任感也在其中发挥着中介作用;差序格局文化则在其中发挥着调节效应。

图1 权力距离文化对公众腐败容忍的心理作用机制理论模型

(一)权力距离文化对公众腐败容忍度的直接影响

权力距离是文化境遇下人们对权力的心理认知,反映了人们对权力分配不平等的态度。实际上,权力距离是由于对权力的启动而激活的与权力相关的心理和行为倾向,反映了人们对权力分配不平等的态度[13]。权力的启动源是多元的,而人性对权力的占有和需求欲望则是关键的启动源,它巩固和激发了权力的不对等性和双向性,这也体现在对权力距离的本质属性认知上。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关键特征之一,权力距离主要体现在等级(阶层)距离和情感(人际)距离两个构面[14]。等级距离主要是权力分配所赋予的社会等级“色彩”,表现为纵向的“上尊下卑”等级制的社会结构及其所决定的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功能、地位差异,如官民之分;情感距离是等级距离在情感和生活上的延伸,更多地反映社会中处于权力分配较低端的个体与上一权力层级个体之间的人际和情感距离[14]。 因此,权力距离对公众腐败容忍的作用机理是由等级距离和情感距离衍生出来的。具体如下:

作为权力距离的构面之一,等级距离具有不对等性特征,即权力分配不均所致的掌权者与弱势者之间资源的不对等,如社会地位、工作职位、社会人际关系等。在高权力距离社会中,等级距离的不对等性实质是一种控制,处于权力强势地位的掌权者通过提供或不提供资源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人进行控制,致使权力弱势者对其依赖;控制的程度越强,依赖的程度越高[15-16],抗争意识也就愈发薄弱。因此,在高权力距离社会中的人们不仅实践着带有社会等级差别的支配与服从的角色,而且享有着与等级地位和角色相匹配的一系列不均等的生活机会和资源[17],并将特权或权力集中所衍生的腐败行为归因为权力演进的自然结果,从而对掌权者的腐败行为选择默认与容忍。

同时,作为权力距离的另一个构面,情感距离具有双向性特征,即权力强势者和弱势者双方围绕权力资源开展的人际或情感互动。一方面,权力强势者为保持现有的权力不对等性,需要通过增加财富、地位等象征性权威资源来强化自身在权力弱势者面前的权威,而这给权力弱势者提供了接近权威的机会。相关研究结果也表明,权力距离指数越高越容易滋生行贿行为[18];另一方面,处于权力弱势地位的人们意识到特权资源的有限性与优越性,期望实现从忍受特权到享受特权的跨越,除选择正式的流通机制外,还指向当权者的关系运作机制,即通过人际或情感互动来填补与权力强势者之间的权力鸿沟[19]。因此,高权力距离社会中,处于权力地位悬殊的掌权者和权力弱势者为维持或获取更多特权资源,双方选择除了通过显象的资源通道外,更倾向于相互间的情感或人际互动,捆绑成“一条绳上的蚂蚱”,从而对各种腐败行为选择主动或被动接受甚至参与腐败。综合以上分析,权力距离对公众腐败容忍有正向的预测作用,一般来说,权力距离越大,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就越高,这与相关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9]。

(二)权力距离文化影响公众腐败容忍度的中介机制

我国是一个高权力距离国家,这与我国的集权制度、官僚结构、权力等级观是一致的[9]。高权力距离文化通过伦理规则、资源配置等来形塑人们的权威取向,进而顺从、沉默、容忍则成为人们极具宽泛性的行为规则[9,19]。 一方面,掌权者拥有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权限,分配多少、是否分配都处在其权限之内,弱势者与之对抗则意味着资源获取的风险增大,失去了对资源的确定感,心理安全感降低;反之,对掌权者的顺从则意味着资源获取的机会变多,心理安全感也随之增强。另一方面,等级制下权力弱势者对掌权者充满期待,认为掌权者是保障其权益的正式通路,充满信任感。由此可见,处于权力弱势地位的人们对权力等级制或不平等的顺从甚至容忍是在对抗风险、权威期望以及权力信任综合权衡下的理性行为选择,这种认知也同样体现在公众对腐败的容忍态度上;权力距离文化不仅可以直接影响公众的腐败容忍度,还可以通过公众的权威取向、心理安全感、权力信任感等中介变量对公众腐败容忍产生作用。所谓中介变量是自变量对因变量发生影响的中介,通俗的讲,自变量X通过影响变量M对因变量Y产生影响,则M称为中介变量[20]。下面将分别对公众的权威取向、心理安全感、权力信任感三个中介变量在权力距离文化与公众腐败容忍之间的中介作用逐一进行阐释。

1.权威取向的中介作用

权威取向作为解释中国人如何与权威融合的关键性概念,指父权家长制度熏陶下的人们容易形成的过度重视、崇拜及依赖权威的心理与行为倾向,包含权威敏感、权威崇拜、权威依赖三方面[21]。 权威具有某种天然的强制性特征,这要求人们无条件认同与屈从[22]。 然而,在不同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的权威取向却大相径庭,从而对腐败的容忍态度也表现出差异。在高权力距离文化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凸显为从属的关系,而非平等的关系,上下尊卑的阶级性心态已经烙印在公众的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中,并认为对权威的顺从、依赖是作为一种合乎情理的义务而存在,对权威的崇拜和依赖呈现明显绝对化的倾向,尤其是当个人利益与权威相关联而自己又无法与之对等时,对掌权者也就更加谨慎[23],趋近而求之、谄媚而附之的顺从、依赖更是“安身立命”的明智之举,并且相信趋从腐败不仅可以避免与权威对抗所带来的风险,还可以带来好处,从而会更愿意容忍腐败行为。相反,在以平等和公正为核心的低权力距离文化中,社会成员权利和公正意识凸显,从某种程度上仅将权力或权威视作保障或实现社会成员权利的工具,认为在权威面前人人平等,难以接受社会的不公平,权威取向式微。因此,当公众在面临损害公众权利、威胁社会公正的权力腐败时,对其容忍度低甚至不能容忍。综合以上分析,在高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的权威取向显著,从而对掌权者的腐败行为容忍度高;反之,在低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的权利公正意识凸显,权威取向式微,对腐败的容忍度低甚至不能容忍。

2.心理安全感的中介作用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认为,安全需要是社会个体的基本需求之一,只有在生理和安全需求基本满足后才会发展社会交往、自尊和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需求。心理安全感是个体产生的一种基于对危险或风险的预测而伴随的确定感和可控制感[24]。高权力距离下权力分配的不平等致使掌权者拥有对公共资源的优先控制权,是否分配以及分配多少主要取决于掌权者的意愿,这容易使弱势者对未来的设想充满不确定感和极低的控制感,心理安全感相对缺乏。但若选择与掌权者对抗,可能会增加自身享受资源的风险或成本,尤其是国家反腐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境下,公众的心理安全感更低,他们只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可能做出风险更大的行为,如对官员腐败行为的监督、举报或揭发等。因此,在高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不得已通过自身对掌权者的忠诚、顺从甚至依附等政治技巧来交换其权力资源,平衡较低的心理安全感,从而对社会或组织内的不公平现象也更具忍耐力。已有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在不同类型组织中,家长式领导下的权威领导对员工的心理安全感有负面效应,进而抑制员工的建言行为[25-26],并可能引起组织的集体沉默,这可能是中国组织员工内敛特征形成的一个依据[27]。 相反,在低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认为掌权者对公共资源的控制及分配应具合法化,并不是由个人意志来决定的,社会体制及法律环境也是权力运行合法化的有效保障,其心理安全感相对较高。因此,一旦公众察觉到掌权者滥用权力,则倾向于采取举报、揭发等措施来捍卫社会的公正,对腐败表现出相对较低的容忍度甚至是零容忍。综合以上分析,在高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的心理安全感较低,对腐败的容忍度也较高;而在低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的心理安全感相对较高,从而对腐败的容忍度也较低,甚至不能容忍。

3.权力信任感的中介作用

权力距离文化不仅反映公众对权力分配不平等的接受态度,更体现出权力弱势者对掌权者的预期,而这种预期的根源在于公众对权力或政治的信任感。信任感是一种基于认知、情感、意向基础上的预期。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权力信任感更具指向性,指一般民众即使不刻意监督,政治体系也会产出预期的结果[28]。 在政治场域,权力不仅规训着等级秩序,强调服从与依附,还应有忠于“天下社稷”的义务,这种“应然”也是公众对权力信任的根基。在高权力距离文化下,对特权的追求是社会等级制度的价值取向,人们认为做官是唯一可以通向社会显荣的通路,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如愿以偿,他们只有选择接近权力资源中心来实现社会荣耀,权力沦为利益交换的工具,这实质上是违背权力的“应然”义务。而已存在的权力等级差距致使普通公众很难接近权力资源中心,他们只能根据表象来判断掌权者的行为,并认为应该信任掌权者,即便掌权者存在腐败行为,仍寄希望于国家或组织的自我修正能力,这种对权力的盲目信任和盲从使得公众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弱化,容忍和助长了腐败的滋生。然而,低权力距离文化衍生出民主平等,公众认为受到来自权威或权力的尊重是自然现象,权力也有履行“应然”的责任义务与道德义务,但本质上“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在权利意识为核心的低权力距离文化濡染下的公众,权力监督意识凸显,认为不能无条件或盲目信任权力,更需冷静或理性对待,只要权力腐败违背了“应然”的初衷和损害了公众的权利,他们将无法容忍。综合以上分析,在高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对权力的信任感较高,对腐败容忍度也高;而在低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对权力的信任感较低,对腐败的容忍度也较低。

(三)差序格局在权力距离与公众腐败容忍度之间的调节效应

有关中国社会关系模式的研究中,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是最具概括力和影响力的,即便在现代中国社会依然有着生存的基础,特别是对于社会结构及其人际关系仍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29]。在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社会中,人们以己为中心,将人区分为家人、熟人、生人或圈内人、圈外人,并根据分类适用不同的人际互动法则,对圈内人讲责任或人情,全力保护或通融,而对圈外人则讲利害、讲原则。这一法则同样适用于公众对官员腐败的容忍态度上,即在高差序格局下,公众对圈内人的腐败容忍度高,对圈外人的腐败容忍度低。可见,差序格局在权力距离文化对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影响强度上发挥着调节效应。所谓调节效应,是指两个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随着调节变量值的不同而产生变化[30]。 差序格局是一个由纵向的社会结构差序、横向的人际关系差序构成的二维结构概念[29],它在权力距离与公众腐败容忍度间的调节效应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纵向的社会结构差序进一步强化了高权力距离文化,公众的腐败容忍度也随之增强。纵向的社会结构差序主要体现在上尊下卑的社会等级差异,它是基于社会结构差序的先赋性基础而存在,为继续维持这一纵向差序结构的稳定性,掌权者通过伦理规范、资源配置、奖惩机制以及社会流动等社会文化制度实现来否定人格平等的可能性,不承认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31],濡化人们的差序人格,致使人们对不平等的权力资源分配合理接受,这样就更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我国高权力距离文化,公众的等级意识愈发显著,并认为社会的不公正是作为一种合乎情理的存在,与个人的天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安分守成、忍耐勿争成为人们普遍持守的做人处世之道,对各种腐败行为也更具忍耐力。

另一方面,横向的人际关系差序进一步延伸了高权力距离文化,公众的腐败容忍度也随之增强。横向的人际关系差序,即中国人按照与“己”的亲疏远近的差序原则建构的,似“水波纹”般向外扩散的社会人际网络,具有公私不分、群己不分、特殊主义、自我主义、伦理型交往的特征[29]。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差序格局并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关系格局或是一种伦理道德模式,更是社会中稀缺资源配置的模式和格局[32]。在我国高权力距离文化下,尽管公众接受既定权力分配不平等的事实,但无法否定自身对权力或特权这种稀缺社会资源的需求欲望,竭尽所能跨越原本具有等级性的正式社会关系网络,期望能通过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来缩短正式权力距离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非对等的社会关系。而非正式的人际差序格局恰好向人们提供了接近权力资源中心的路径,人们以“己”为中心编织一张非正式的权力资源网,并按照亲疏远近的差序原则将他人与自己的关系划分为圈内人和圈外人,采取区别性的交往规则,即对圈内人讲究特殊主义,注重人情交换;对圈外人按原则行事,不留情面。这种基于人际差序格局而形成的交往法则,更进一步增强了高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对腐败的高容忍。一方面,基于血缘的“亲缘化”关系是形成圈内人的核心资源,中国自古就奉行“光宗耀祖”,血亲、姻亲关系则成为人们容忍或参与腐败的重要考量因素;另一方面,除了具有血缘基础的亲缘关系外,一些身份、社会地位相近的个体、群体之间形成的“拟亲缘”化的人际关系也成为圈内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编织着一张“自己人”“内部人”的权力资源网,并不断地为这个利益团体汲取利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我国目前所揭发的大量官员腐败个案或窝案,掌权者的行为动机之一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照顾家族利益或圈子成员的利益。而当这些官员的腐败行径一旦曝光,公众对腐败官员的态度上也有所区别,对待“亲缘或拟亲缘”化圈内人的腐败行为更注重情感上的理解,尤其是对具有血缘关系的家人更是全力保护、照顾甚至包庇,具有较高的容忍度;但对圈外人的腐败行为则更多是从法律、道德上加以批判,容忍度较低。综合以上分析,在高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对腐败的高容忍态度受到差序格局传统文化的调节作用,即社会差序性越高,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就越高,尤其是对圈子内成员腐败的容忍度越高。

三、权力距离文化视角下关于腐败治理的建议

前文探讨了权力距离文化对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心理作用机制,即一般来说,权力距离越大,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就越高;公众的权威取向、心理安全感、权力信任感在其中发挥中介作用,而差序格局也在其中发挥着调节效应。研究结论启示我们:腐败的治理不能单纯依赖“自上而下”的制度规范路径,需要从社会文化和群体心理角度加以注解,以探寻更多元化的路径。缩短国家权力距离,降低公众腐败容忍度,为我国腐败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一)构建良性的公共权力结构,缩短权力距离,构建公众腐败低(零)容忍的良性政治权力框架

权力距离文化对公众腐败容忍度产生作用的内在机制是建立在不对等的公共权力结构及其隐射的社会关系基础上,而公共权力结构不对等具有先赋性,因此,要从根本上降低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必须弱化现行公共权力结构的失衡,形成权力距离较小的良性公共权力结构框架。在国家和社会分析框架之下,公共权力结构主要包括嵌入性公共权力结构和实体性公共权力结构,它们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具体形式,也是权力距离文化的具体实践。由此,分化与制衡嵌入性公共权力结构、实体性公共权力结构是构建良性公共权力结构的重要前提之一[32]。首先,分化与制衡嵌入性公共权力结构。嵌入性公共权力结构主要指国家与社会、市场互动所形成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模式。 一方面,厘清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边界,明确国家该管和不该管的权力领域和范围,把国家的权力范围限制在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公正上,并把 “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务及权力让渡给社会,合理收缩国家权力、扩容社会权力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前提,但“社会性权力结构复杂化,社会性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难以说明”,而法律就必须成为界定合理利益边界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建构相对平衡的社会权力体系。当社会主体或人民不拥有国家权力,即没有取得政治统治时,国家权力会对社会权力进行侵犯,因此,只有对等的社会权力体系才能与强大的国家权力抗衡。其次,分化与制衡实体性公共权力结构。实体性公共权力结构主要是政府自身、政府内部的权力配置、权力隶属和权力运作[32]。一方面,在公共权力的内部结构上,建立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的决策机制。注重群体决策,避免“一言堂”的独断决策,实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科学决策路径,制约公共权力的过度集权化导致的权力滥用;另一方面,要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加速缩短权力距离,构建扁平化的官民沟通平台,打破官民话语系统的壁垒,创造民众“零”距离透视公权力运行的机会,倒逼政府和官员权力的规范运行。同时,也要完善电子政务建设,打破传统金字塔式的权力模式,实现权力流向由纵向向横向转变,减少权力传递的层次。

(二)孕育民主、平等的公民文化,缩短权力距离,形成公众腐败低(零)容忍的文化意蕴

不同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差异,关键在于公众的权威取向、权力信任感、心理安全感的作用。高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依附权威而存在,对权力的信任度高,但实际上心理安全感较低,从而对腐败的容忍度也高,这实际上也导致权力弱势者的“权力自卑感”。因此,孕育以民主和平等为核心的公民文化,培育公众理性的参政议政意识、权力信任感以及提升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心理安全感,从而形成公众腐败低(零)容忍的文化意蕴。首先,培育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理性意识。社会公众的腐败零容忍在政治上被期望是活跃的,但在方式上应该是理性的,为理智而不是为感情所指导,应该在得到足够的信息和信息取向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它要求社会公众具有政治和道德的评价能力。目前我国公众反腐情绪高涨,对腐败的容忍度大大降低,但由于媒体舆论诱导、个人诉求多样性和道德素质差异性等诸多因素,导致社会公众的腐败容忍时有失序、失控的不理性局面。因此,一方面,健全和完善民主法治,给社会嵌入一个规则有序的机制,能使社会公众明晰自身的权责,服从和信仰法律,以法律价值观评判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的腐败低(零)容忍是公民自治、成熟的参政心理、理性的政治和道德评价能力共同蕴育而成的,但是这些都不是公民天生的,而是通过后天的教育和实践培育起来的,通过教育唤醒社会公众的主体自觉性和对社会性的认知,帮助他们有序地参与腐败治理,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其次,增强公众理性的权力信任感。在高权力距离文化下,公众对公共权力充满了信任感,即便掌权者存在腐败行为,仍寄希望于国家或组织的自我修正能力,这种对权力的盲目信任和盲从使得公众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逐渐弱化,容忍和助长了腐败的滋生。因此,不仅要培育公众的公民意识,提升公众主动性的权力监督意识,还要构建多元化的政务沟通交流平台,尤其是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在政务沟通、政务信息披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再次,提升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心理安全感。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变革日新月异,这些变革措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心理不安全感可能尤为突出。尤其是在传统官本位文化影响以及反腐机制(举报、监督等机制)不健全的情形下,社会公众对参与反腐的条件、程序以及权益保障等的主观预期仍处于不确定性状态,心理安全感较低。因此,应对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条件、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补和完善,确保公众参与反腐的合法性身份,提升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心理安全感。尤其是要完善社会公众举报制度,建立统一独立的公众举报受理机构,举报程序规范化和严密性,对举报人政治权利的保护及奖励规定明细化等。

(三)发挥差序格局文化在权力距离与公众腐败容忍间的正面效应,克服其负面效应

差序格局文化在权力距离影响公众对腐败容忍的过程中发挥着调节效应。即在高差序格局文化下,公众对自己的“圈内人”讲人情,讲关系,容忍度高;对“圈外人”讲原则,容忍度低。差序格局是建立在血缘、亲缘或拟亲缘基础上亲疏有别的关系,是中国人在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规则。因此,要充分发挥差序格局文化在权力距离与公众腐败容忍间的正面效用,抑制其负面效应。首先,摒弃上尊下卑的社会等级差异文化。一方面,掌权者树立“服务导向”的理念,明晰个人职业角色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培育社会公众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弱化他们在政治地位上的“自卑感”“疏离感”。其次,注重掌权者“亲缘化”或“拟亲缘化”圈内人的政治与情感教育。要充分发挥差序关系的正面效应,对掌权者“亲缘化”或“拟亲缘化”圈内人进行政治与情感教育,提升他们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使得他们在发现圈内人的腐败“苗头”时能及时劝规。尤其是对居于重要岗位的掌权者,组织应对其圈内人中不同的差序系列实行分类教育与管理,并采取针对性、个性化的措施。再次,建立透明化、公平化公共资源分配机制。由于差序关系的负效应增加了“圈外人”承受不对等公共资源的机会,这就要求组织要程序化、规范化公共资源运行机制,预防“圈内人”对资源的暗箱操作,维护社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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