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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产业的界定、分类与统计*

2020-05-10汪振汉

关键词:分类产品服务

汪振汉

(温州大学 商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温州大学 温州人经济研究中心,浙江 温州 325035)

进入新世纪以来,休闲产业越来越凸显出重要的经济价值,不仅与人们的美好生活息息相关,而且亦是城市休闲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学术层面,“休闲产业”是休闲研究中重要的基本单位,研究它的概念界定与分类,不仅是明确休闲产业相关论域的基本要求,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目前关于休闲产业研究中认识不统一的遗憾。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梳理国内外休闲产业的相关文献,讨论休闲产业的概念以及与其他产业的界限问题,以形成对休闲产业概念的共识,由此来指导我国休闲产业的分类与统计,深入挖掘休闲产业的积极意义与经济潜力。

一、边界模糊的休闲产业

当前学界对“休闲产业”的界定各有侧重,各有不同。因为对于“什么是休闲”这一基本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所以,与休闲相关的产业也必然难以形成共识。Roberts指出,这种想要划清休闲产业界限的困难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休闲产业内部之间界限的模糊;其二,休闲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界限的模糊;且后者比前者更加困难[1]2。总体来看,学界普遍认为休闲产业能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增加休闲选择的机会,是休闲服务的载体,具有填满闲暇时间的作用,可作为非生活必要品被消费。

国内的学者对于“休闲产业”的界定也有不同的侧重点:一类是侧重于概念性或者理论性的定义;另一类则是侧重于技术性或者统计性的定义;或两者兼备。于光远先生是国内最早定义休闲产业的人,他认为,休闲产业指的是为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而组织起来的产业……是休闲得以实现的条件[5]。刘晨晔与于培娟将休闲产业界定为:那些为人们提供休闲产品、休闲服务和休闲设施,以满足人们广义休闲需要,促进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产业领域[6]。马惠娣赞同休闲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边界十分模糊的观点,认为休闲产业“指与人的休闲生活、休闲行为、休闲需求(物质的与精神的)密切相关的产业领域……涉及到国家公园、博物馆、体育(运动项目、设施、设备、维修等)、影视、交通、旅行社、导游、纪念园、餐馆业、社区服务以及由此连带的产业群”[7]。卿前龙等人则认为,休闲产业是由消费者的休闲消费需求引发的、国民经济中那些生产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行业的总称……分为休闲第一产业、休闲第二产业、休闲第三产业[8]。王琪延等人认为,休闲产业是从事休闲产品生产(包括服务)活动的厂商集合[9];它远不止是一个传统意义的产业,而是与人的休闲消费需求(物质的与精神的)密切相关的产业群或产业链领域,主要包括旅游、娱乐、体育、文化和休闲教育、兴趣爱好、公益活动等以及与此相关的产业[10]。李丽梅将休闲产业划分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11]。尽管这些抽象概念的定义试图从休闲产业技术性的操作层面加以把握,但这种列举方法还是无法穷尽所有类型。

卿前龙基于经济学视角按照“消费者直接消费原则”来定义休闲产业,他仅强调了作为商业性休闲生产的特征,忽略了政府公共休闲供给与非营利性组织休闲服务,尽管某些非营利性组织有经济行为,但它的运营并不追逐利润剩余,在某种程度上也不属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例如: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8]。因此,实际上该原则缩小了休闲产业的内涵;如果“以消费者直接使用为原则且用于休闲”,那么如何定义“家用汽车”(消费者直接使用的交通工具,可用来自驾旅行,也可用来上下班之用途)、“智能手机”(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通讯设备,可用来商务沟通,也可用来休闲娱乐),如果将涉及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也纳入到休闲产业中,是否合理?

大多数学者都认同休闲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体现在休闲产业的分类、业态、统计三个方面的模糊性。

第一,Nazareth论述了变化的人口特征是如何影响休闲经济以及休闲产业的发展,她在书中主要分析了娱乐(电影、电视)、阅读产业(图书馆等)、烹饪(外出就餐等)、教育①、手工制作与爱好、健身与体育、赌博及其他嗜好、旅游(长途与短途)等[12],这种没有分类标准的休闲产业分类显然是模糊了休闲产业之间的边界。Roberts将休闲产业分成三类:政府公共休闲供给、营利性商业供给与非营利性志愿者组织供给[1]15。西方大部分学者都采纳他这种分类,如Henderson[13]、奥萨利文[14]等学者。凯利认为可以把以娱乐为基础的商业活动分成两大类:直接供应公司和间接供应公司[15]163。Tribe把它分为私人部门(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与公共部门(国家政府组织、地方政府组织)两大类[2]27。

多数中国学者对休闲产业的认识与研究仅限于商业性休闲产品与服务。这样的认识忽视了非营利性与公共休闲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实际上是缩小了休闲产业的范围,不利于认识与研究完整的休闲产业发展与供给,这种强调经济价值是营利性休闲供给部门的最大特征,是利润驱动下的营利性休闲供给部门的显著特点。显然,休闲产业还肩负着“美好生活”的社会功能,如Garcia等人认为,由于企业规模和类型的多样性,休闲企业的单一定义很难创造,将休闲产业视为一个产业集群是很有意义的……不应被视为经济的另一个生产部门,因为它不仅仅在创造财富方面具有突出的地位,也为公民带来了重大的社会福祉[16]。

第二,几乎所有的学者都采用业态列举法,将既已存在的、发展成熟的、具体的某一业态,即休闲产品或服务供给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体分门别类地罗列出来。这样的列举法虽然没有办法穷尽所有的休闲产业类型,但这种列举方法具有可操作的技术性优点,也就是产业统计学上的现实可操作的定义方式。他们普遍认为,公园、休闲体育、休闲旅游、大众媒体以及新兴的电子游戏与互联网相关的休闲产品都应该纳入到休闲产业的范畴。当然,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产业发展本身的内在规律,某些旧的休闲产业类型将逐渐式微以至被淘汰,新的业态则不断生成与发展以至跻入休闲产业范畴。因此,归属于休闲产业的具体产业内容并不是静止、固定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其本身具有内在生命周期的产品与服务。也正因如此,北美产业分类标准并没有严格将休闲产业的具体形态限定,而是开放式地、不断地保持自我更新,以保证与现实产业形态发展的一致性。

第三,关于休闲产业的统计体系。根据已有的北美产业每个统计单位应按其主要活动类型确定分类项目的原则,该标准将休闲产业全部纳入到服务业。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以休闲产品制造为主的产业该如何分类呢?根据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简称“NAICS”),制造业编号为“31”中的“体育和运动品制造”“玩偶、玩具和游戏制造”“啤酒生产”等明确以休闲为目的的产品制造业不属于服务业,因此也就不能统计到休闲产业的门类中。但根据此类产品的性质,显而易见应当属于休闲产品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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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北美产业分类体系,休闲产业明确属于编号“71”——艺术、娱乐以及休闲,指“主要经营设施或提供服务以满足顾客的文化,娱乐和休闲兴趣的机构。这些机构制作、宣传或参与供公众观看的现场表演、活动或展览;提供生产艺术品和现场表演所需的艺术、创意和技术技能;保存和展示具有历史、文化或教育意义的物品和场所;运营设施或提供服务,使顾客能够参与体育或娱乐活动,或追求娱乐、爱好和休闲兴趣”。另外,该体系将住宿与餐饮服务归类于编号“72”,指的是“为旅行者,度假者和其他人提供短期住宿和其他服务的一些设施,例如宾馆,汽车旅馆,度假村,赌场酒店,家政小屋和小木屋,休闲的汽车公园和露营地,狩猎和钓鱼营地,以及各种类型的休闲和探险营地”[17]。

王琪延等人区分了狭义与广义的休闲产业,第一次从具体的统计学分类角度对它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表中做了细致的梳理与划分。其中,他将“Q—卫生和社会工作”中的包含有公益部门的“社会工作”的全部种类纳入到休闲产业,但 “孤残儿童收养和庇护服务”等分类是否属于休闲产业依然有待讨论[9]。另外,我国现有的三大产业统计体系,由于“休闲”的元素被广泛地植入到第一、二、三产业的各个领域中,习惯上我们就认为,休闲产业广泛存在于一、二、三产业中。如果是这样,那么是不是只要涉及“休闲”的产业都属于休闲产业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这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这样的讨论无益于厘清休闲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界限。

最后,关于休闲产业的名称确定问题。从文献中我们还发现,外国学者对休闲产业的称谓有多种方式,比如:Recreation/Leisure Services,Leisure Industries,Leisure Businesses等。总体上来说都各有侧重,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有人使用Recreation/Leisure Services,该称谓较为侧重于政府公共休闲服务与志愿者部门的休闲服务,如戈比于1976年所著《休闲研究和服务概述》一书。当商业性休闲在整个休闲供给中的份额日益重要,那么Leisure Industries,以及Leisure Businesses也开始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18,1]。因此,休闲产业或者休闲业更多的是侧重于商业性休闲而言。我国台湾学者也有使用“休闲事业管理”的称谓,他们试图通过不同的称呼,以此表明不同的休闲供给者的背后驱动力(包括利润、热情、公共义务)与追求的不同价值(包括人本价值与经济价值)。

二、休闲产业界定困难的原因

休闲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边界模糊,有两点原因:第一,对“休闲”本身定义的困难。如果没有存在一般意义上普遍统一的人类休闲行为,那么是否存在确定的“休闲产品与服务”呢?第二,当前我国第一、二、三产业的分类原则与标准,并不能明晰休闲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界限。

首先,理论上看来,当我们以时间、活动、体验或者一种特定的生活等定义休闲的时候,总是能够找出相对应的特殊具体事例使得该休闲的概念陷入两难。其次,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视角定义休闲也互有差异。所以,我们认为休闲并不是特定的某一种行为,也不是特定的某一段时间或者某一个空间,亦不是某一个具体的活动或者某一类特别体验[19]。几乎不可能找到一种统一的休闲行为、休闲活动或者休闲体验。由此,如果按照“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的视角出发来判定休闲产品或者服务的话,那么对于不同的休闲主体,使用同一休闲物品,对一方来讲是休闲物品,对另一方而言可能未必是。因此,从休闲使用者或者消费者个体的视角出发,我们就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休闲产品或者服务,就会陷入什么都可以成为休闲产品、什么也都不可以成为休闲产品的两难困境。诸如消费者在大型零售生活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日用品)或者休闲商品,我们该如何认定“零售机构”是否属于休闲产业?再比如,当汽车被消费者用来上下班或者自驾旅行,我们又该如何认定汽车生产商是否属于休闲产业?很显然,如果基于休闲个体的休闲需要与休闲行为来定义休闲产业的话,可能会使我们陷入这些棘手问题。因此,我们只能从相对于消费者的一方,即从休闲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供给角度将休闲产业界定为提供休闲产品或者服务的供给者的总和。只要产品与服务供给者的目的是用于消费者的休闲活动,或满足消费者的休闲需要,那么这些产品与服务就有可能属于“休闲产业”。

其次,“产业”在辞海中有三种解释:指私人财产,如田地、房屋、作坊等等;生产事业;特指现代工业生产部门。产业组织学中,产业通常是指同类经济活动的总和。由此,休闲产业便可以理解为,生产“休闲产品或者服务”的经济活动的总和。

休闲产业其实是根据其生产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用于休闲生活)、功能(具有休闲功能)、目的(实现休闲目标)而言的。这就违反了广义的产业分类方法——以经济活动的阶段为依据(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以技术、工艺相似性为依据划分的企业(采矿业、制造业等)[20]。我们并不能简单地以第一、二、三产业的标准来划分休闲产业,就像西方学者提及的“休闲旅游产业”“休闲运动产业”“娱乐产业”“大众媒体产业”“电子游戏产业”等产业的共同特征,便是所生产的产品或者设计的服务是作为休闲之用,或者主要是实现休闲之目的。因此,只要是明确为了满足休闲需要之功用目的,不管是农林渔牧部门、制造部门、零售部门、教育部门,还是其他服务部门,都可以归入到休闲产业之统计。

三、休闲产业的界定

休闲产业可被定义为,从事“休闲产品或服务”供给的组织或个体之经济活动总和。它以实现人本价值与经济价值为发展目标,且以能满足人们有意义的休闲需要为目的,是一个不断更新、变化发展的产业体系。它有以下三个界定原则:

一是生产目的原则。休闲产业有明确的生产目的——为了或主要为了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遵循这一原则,有助于厘清不同类型休闲产业之间的关系。前文中西方学者广泛提及的旅游产业、休闲体育产业、文化娱乐产业、大众媒体产业、电子游戏产业、娱乐产品制造业、休闲农业等,都有明确的生产目的——直接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因此应当归入休闲核心产业或者狭义的休闲产业,而不需要考虑归属于第一、二、三哪个产业。

诸如邮轮制造业、体育用品制造业、博物馆(剧院)建筑业、房车制造业、乐器制造业、摄像机制造业等都有明确的生产目的——间接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是休闲核心产业不可或缺的休闲关联产业。从产业组织理论上来说,休闲关联产业所生产的产品是休闲核心产业用于再生产与服务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休闲关联产业与休闲核心产业两者的联系方式表现在:前向联系(休闲关联产业通过供给与休闲核心产业发生联系)与后向联系(休闲核心产业通过需求与休闲关联产业发生联系);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在于:生产目的都是明确为了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

那么,诸如大型生活零售超市、智能手机与手表等智能穿戴设备、家用汽车制造业等满足人们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能否归入到休闲产业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分析。Roberts在文章中进一步分析道,诸如Microsoft,Apple,Google,Samsung等其他同样生产智能硬件与软件的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润,他们不仅开发商业用户,也开发休闲用户。这些公司不仅希望我们能使用他们的设备预订话剧门票、下载音乐……,也希望能够找到更多的商业用户[1]11,21。因而,这些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不仅是为了挖掘更多的休闲用户,也是为了找到更多的商业用户;不仅满足休闲需要,也满足日常生活与商业商务等经济活动需要。归根结底,他们的生产目的并不是单纯满足休闲需要。前文中大多数学者所提及的休闲产业与其他产业界限的模糊,很大的原因就在于生产目的的多元化,而不是使用目的的多元化。

同理,在体验经济时代背景下,不管是零售业、教育业、金融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还是各类公共服务业,他们都试图提高良好的消费体验,其中很重要的途径便是提高“休闲体验”质量。以零售购物为例,大型生活超市(例如家乐福、宜家)的经营者在消费者购物的过程中融入了许多增加购物乐趣的体验,比如:有趣的音乐背景、怡人的空气气味、多样化的休闲空间;以汽车生产商为例,除生产旅游房车之外,他们生产作为交通工具的私人汽车也尽可能地增加休闲功能,满足作为自驾旅行时的各类需要……当这些产业在运用“休闲体验”的原理满足人们某些休闲需要的时候,他们似乎也成为了休闲产业的一部分。另外,飞机作为大部分情况下人们休闲旅行的交通工具,正如戈比所说的“在飞机上有60%的乘客是在作休闲旅行,而非业务旅行”[15]157。可依然还剩下40%是其他旅行。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那些仅将“休闲体验”元素融入到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的产业,一部分服务目的不属于满足休闲需要的供给者,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属于休闲核心产业,更合理的分类应当将其归入到休闲辅助产业,比如那些既为了满足日常生活工作需要,又为了增加休闲体验的其他产业部门。在休闲供给体系中,这些辅助型的休闲产业部门运用休闲原理,以提高或者促进产业发展,同时也帮助人们实现在生活中的部分休闲体验与休闲感受,是重要的休闲生活辅助部门。

二是人本价值与经济价值并重的原则。休闲研究至今已有百多年历史,不管我们以何种学科视角定义休闲,有一种令人信服的观点便是:休闲蕴含着对“人”的积极建构作用,与“有价值的生活”之间存在正向关系,始终着眼于“人”本身的发展问题。而休闲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恰好是观念中的“休闲”走向日常生活的载体,是实现抽象理论中“休闲人本价值”的现实途径。休闲产业归根结底是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供给体系。我们定义休闲产业的时候,不仅要认识到休闲产业作为经济学领域供给与需求,挖掘其经济价值潜力;而且更不可忽视其人文属性,实现其人本价值。因此,休闲产业应该与“有意义”的休闲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

譬如Roberts、Murphy、于光远等学者都较为重视休闲产业的人本价值。帕克在文章中认为,商人与政府各自承担不同的经济职能与社会功能,休闲产业应当能够有意义地满足人们在工作之外,于闲暇时间内的休闲需要的产品、设施与服务,它增加了人们的休闲机会与休闲选择[4];于光远在文章中也指出,如果忽视休闲产业的人本价值,仅重视休闲产业的经济利润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5]。然而,“我们的生产动机,不是为了产品的社会实用性,不是为了在工作过程中获得满足,而是为了通过投资而获得利润。产品对顾客的用处,不一定是资本家感兴趣的事”[21]。尽管现代社会的广告宣传已经大大地淡化了企业对于利润的追逐,取而代之的是化妆品在售卖美丽,刮胡刀在售卖男子气概等等,但不管消费者是否真的需要,企业仍旧会竭尽所能,吸引消费者购买之。人的真正需要依然被摆在了经济价值的后面。

三是动态更新原则。指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价值观的变化,休闲产业的内容与形式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与更新。这一原则说明,休闲产业具体产业内容并不是静止的、固定不变的,而是一种动态的、具有其内在生命周期的产品与服务,包括某一休闲产品的诞生与式微的动态周期变化,包括休闲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转换变化,也包括新的休闲产业的兴起。具体来说,就是休闲核心产业、休闲关联产业等,都会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互相转换。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从英国工业革命开始至今,休闲产业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公园、休闲体育、休闲旅游、大众媒体以及新兴的电子游戏与互联网相关的休闲产品的发展变化。所以,动态更新原则标志着某些旧的休闲产业类型逐渐式微以至被淘汰,新的业态不断生成与发展。尤其是在认定某一产业是否属于休闲核心产业或者其他产业的范畴,一定要坚持动态更新的原则。譬如,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欧洲贵族“大旅游”的传统开始影响到19世纪30年代海边度假旅游产品的兴起;随着飞机的发明,跨国长途旅行开始逐渐盛行;无线电技术的发明使得英国BBC广播公司以及其他电视等媒体设备的出现,促进了基于家庭休闲设备的发展,也促进了休闲体育商业化的进程;信息智能技术的发展更使得休闲产品与服务的种类日新月异。另外,人口结构、职业种类、性别角色、思想价值观等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各种国家公园、户外休闲活动得以普及;新的“银发休闲产业”则回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来临等。

四、休闲产业的分类与统计

国内外对休闲产业至今没有形成一个严格的统一分类。本文根据休闲产业的定义,参考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2006年第四版,简称“ISIC Rev.4”),以及2017年北美产业分类体系[17]、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休闲产业的行业范围进行理论上的归纳,并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提出休闲产业统计的大致框架。

(一)休闲产业分类的理论框架

据上文所述,休闲产业可分为:休闲核心产业与休闲关联产业两大类。明确生产休闲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如果是直接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可将其归到休闲核心产业;如果是间接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可归到休闲关联产业。休闲关联产业涉及到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的所有产业,是服务于休闲核心产业的产业。他们之间的关系谱系如图1所示。

图1 休闲产业归属关系谱系

(二)休闲产业统计分类

一般认为,休闲产业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休闲产品与休闲服务两大部分。但休闲产业的概念以及分类在学术上并未形成明确且权威理论的情况下,人们日常实际经济活动中的具体门类之间存在相当的模糊性。根据现有的文献基础,诸如前文提及的学者Roberts[1],Tribe[2],Wiliams[3]等,以及Borsay[22]、DeGraaf[23]等,都将休闲产业划分为:休闲旅游、休闲体育、娱乐公园、酒店接待、大众媒体、餐饮与饮酒、文化艺术等。结合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17年6月30日版)[24],本文提出休闲产业统计的框架体系,如表1所示。

表1 国民休闲核心产业分类

我国国民经济行业总共20个门类(一级指标)中,休闲核心产业涉及7个门类,主要集中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门类中,包括5个大类: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相比北美行业分类标准关于休闲核心产业的三大分类(711-表演艺术,观赏体育及相关产业表演艺术; 712-遗产机构 ;713-娱乐,赌博和娱乐业)来看,当前我国分类标准将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两类明确作为休闲产业,将休闲农林渔牧产业划分至“9030-休闲观光活动”,不被列入“A-农林渔牧”大类,当然不归属于“第一产业”。笔者认为如此归类是可行的。依据生产目的原则,该类产品是直接服务于人们的休闲观光娱乐活动为目的的,传统农林渔牧产品生产业与依托原有产业基础与特点,开发并提供与农林渔牧相关的休闲观光产品,都应属于休闲核心产业。

注 释

① 作者特别指出“教育”在这里是非常宽泛、宽松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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