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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等学校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2020-04-30江世国乔进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20年3期
关键词:商标高等学校保护

江世国 乔进

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高等学校商标的申请、管理及保护问题,以利于高等学校对商标问题的重视,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充分发挥注册商标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高等学校;商标;管理;保护

一、高等学校商标的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誉日益提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部分高等学校依据商标法,将长期形成的、具有自身历史文化、人文特色的学校标识、标记、图案、简称等申请注册商标,这些商标能够充分体现高等学校的办学理念和人文精神,以此提升社会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比如,北京大学将“北大”申请服务商标,清华大学将“清华”申请服务商标,而且“清华”商标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我国大部分高等学校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对长期办学形成的校标、标识、图案等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没有以注册商标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保护,影响其对外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术交流等活动,也不利于保护高等学校无形资产。

1.高等学校应当重视申请商标工作

我国高等学校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建设,形成了办学特色,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重要的文化传承,主要体现在其校标、标识、简称等方面。如果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容易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或者以高等学校的校标、标识、简称等进行违法活动,损害高等学校的社会声誉。因此高等学校应当及时依据商标法,尽快将其校标、标识、简称等申请注册商标。首先,高等学校应当成立申请商标注册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申请注册商标工作。如,2009年武漢大学成立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宣传部、图书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管理机构,负责将“武大”“武大校徽”以及其他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其次,高等学校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校标、标识、简称等进行梳理分类,结合高等学校的办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具体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分别进行不同类别的注册,以利于全面保护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比如,武汉大学的注册商标“武大”在涵盖第1至第45类全部成功获得注册。最后,高等学校应当挑选经验丰富的商标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协助相关商标的申请工作,代表高等学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疑答辩,保证商标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2.高等学校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商标

高等学校申请注册商标成功后,应当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已经注册的商标,维护商标权,保证商标的合理使用。比如,武汉大学指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商标的管理工作。第一,建立并完善注册商标的文件档案管理,便于使用交流与对外宣传。第二,负责商标权的对外使用许可。比如,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分别将“浙大”、“复旦”商标依法许可给有关文化用品公司有偿使用,这些获得授权的文化用品公司可以将“浙大”、“复旦”商标印制在有关文化用品上对外出售。一方面,浙江大学、复旦大学通过商标权的对外有偿使用许可,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了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三,负责维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否则,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高等学校应当按时办理续展手续,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避免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第四,负责对高等学校后续创新性的新标识、标记及时申请商标保护。同时,负责收集侵犯高等学校商标权的信息和证据,供高等学校领导层决策,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二、高等学校商标的保护对策

近年来,我国高等学校不断加强对校标、标记、图案、简称等无形资产的保护,而且依据商标法及时申请了注册商标。但是,高等学校因商标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社会上侵犯高等学校商标权的违法活动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主要发生在高考招生、各类培训办学、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领域。假冒高等学校的校标、标识等注册商标,通过非法的网络连接和虚假宣传,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损害了高等学校的社会声誉,侵犯了其商标权,另一方面,破坏和扰乱了我国的教育管理秩序,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依法保护商标权。

1.通过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主要包括三种管理模式,第一种是直属教育部管理的高等学校,称为直属高等学校。比如,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第二种是教育部与其他部委、省级地方共建共管的高等学校;第三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地方高等学校。如果高等学校之间因为商标的注册以及使用发生纠纷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调解决。例如,几年前,教育部直属的南京大学与南开大学因为“南大”简称的使用发生争议,通过教育部协调,顺利解决了该纠纷。南开大学使用“南开”简称,南京大学使用“南大”简称。后来,南开大学将“南开”申请注册商标;南京大学将“南大”申请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南大”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任何高校或者单位和个人未经南京大学授权同意,擅自使用“南大”字样,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15年6月30日,南昌大学官网正式发布了《南昌大学章程》,其中总则第一条规定:学校名称为南昌大学,英文为NANCHANG UNIVERSITY,简称“南大”。这一举动,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南京大学明确声明表示反对,其校友表达强烈不满。南京大学历史悠久,长期使用“南大”简称,该简称在社会上和国内外获得普遍认可,“南大”代表南京大学的办学特色和社会评价。早在2002年,南京大学已经将“南大”申请注册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实施使用在先原则和注册在先原则,因此,南京大学可以请求教育部责令南昌大学改正错误,停止使用“南大”简称。否则,南京大学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2017年3月,武汉市地铁集团公司对外公示地铁2号线南延线设置“华科大站”,但是3个月后又变更为“华中大站”。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同时引发华中科技大学与华中师范大学对“华中大”简称归属权的争议。从办学历史看,华中科技大学是从20世纪50年代我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时设立的华中工学院发展而来。2000年,我国又推进高等学校调整合并的政策,从“华中理工大学”正式改名为华中科技大学,其名称的使用历史仅仅只有18年的时间。而社会民间普遍俗称“华科”、“华科大”、“华中科大”,也比较符合我国高等学校的简称。华中师范大学的办学历史可以追溯至1903年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其办学历史超过了一百年,而且在华中科技大学成立之前,已经在其校标中使用“华中大”,因此华中师范大学最先使用“华中大”,而且使用历史较长。虽然武汉市地铁集团公司最后公示确定为“华中科技大学站”,该争议暂时得到平息,但是,两所高等学校对于“华中大”的归属没有得到最终解决。笔者建议华中师范大学应当及时提请教育部协调解决,同时依据商标法的使用在先的原则,依法对“华中大”申请注册商标。虽然华中师范大学对外使用了“华师”、“华师大”的简称,但是不妨碍其对“华中大”申请注册商标。

2.通过执法部门,保护高等学校的商标权

对于社会上假冒或者违法使用高等学校商标的行为,高等学校应当及时将相关侵权线索提供有关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例如,2016年3月,社会上出现假冒以“北大”的名义举办“微创整形医师高级研修班”的培训活动,实施违法诈骗行为。一方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侵犯了北京大学的商标权,也影响了北京大学的社会声誉。北京大学及时向警方报案,查处制止了这起违法诈骗活动,同时保护了“北大”商标权。2018年6月18日,武汉市江岸区工商局在查处武汉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活动时,致函武汉大学,請求协助调查核实有关信息。武汉大学发现该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主页上使用武汉大学的校徽、校标,进行虚假宣传和违法经营活动,严重侵犯了武汉大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回函武汉市江岸区工商局,请求对该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督促其从网站上撤除武汉大学的注册商标,停止侵权行为,较好地维护了武汉大学的商标权。

3.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高等学校的商标权

高等学校的注册商标不仅是其历史、文化和人文精神的重要载体,而且是其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任何未经高等学校授权使用其商标的行为,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高等学校的商标权,而且损害了高等学校的社会声誉,严重误导了社会大众,扰乱了我国的教育管理秩序。高等学校发现违法侵权行为,应当积极主动依法保护商标权。例如,2019年1月以来,清华大学先后在江西省九江市、赣州市、新余市等地对多家以“清华”命名的幼儿园提起侵犯商标权之诉。2019年5月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开庭审理了5起以清华大学为原告、当地幼儿园为被告的侵害“清华”商标权的纠纷案件。清华大学创建于1911年,是我国著名的高等学校,在国内外享有盛誉。1998年11月21日取得“清华”商标权,2006年,清华大学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清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清华”商标使用范围为第41类,包含“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类别。因此被告使用“清华”字样落入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未经清华大学授权使用“清华”商标,将“清华”商标用于商业目的或者经济活动,仍构成侵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的地位和影响日益提高,高等学校务必充分认识商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方面,高等学校应当尽快将校标、标识、简称等申请注册商标,使其商标化、法定化。另一方面,高等学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强管理和保护,依靠行政执法机关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同时,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商标权。充分发挥注册商标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方面对高等学校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王坤.论商标显著性的层次及规律.知识产权,2016(02).(责任编辑: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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