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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的职能重构

2020-04-29邓树勇梁丽燕

山西农经 2020年6期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乡村振兴

邓树勇 梁丽燕

摘 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探讨了集体经济发展、农村自治组织职责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局限,简要分析了重构农村集体经济职能的必要性,通过研究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体制、法理及主体等职能定位问题,提出相应的职能重构策略。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职能重构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6-007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1  重构农村集体经济职能的必要性

1.1  满足乡村振兴要求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在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层面上有明确、权威的解释,其更偏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时代产物,在当代依旧有着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个体发展模式,小农经济飞速发展,但是集体经济却并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是处于“空壳化”状态,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和要求存在明显差距,必须进行职能重构[1]。

1.2  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从本质上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便是推动集体经济发展,但是当前职能和法定职责无法有效实现这一目标。这就需要进一步探索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延伸与拓展,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1.3  区分农村自治组织职责

村委会是我国最常见的农村自治组织,其雖然也承担着处理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社会等职责,但其职责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有着一定差别。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为了协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自治组织的职能作用,需要对二者的职责进行明确区分,强调前者在农村资源利用、物质生活水平提升等方面的职能,故而对其职能进行重构十分有必要。

1.4  突破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局限

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还有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些组织在市场化环境下得到了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但是这些组织的发展存在一些天然的局限性,如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牺牲生态环境、强调私人资本发展而忽略集体经济建设等。由于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法成为乡村振兴的倚重对象,那么有必要重构农村集体经营组织职能,推动乡村振兴。

2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

2.1  体制问题

对广大农民而言,土地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资源,而当前我国土地仅有国家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所有权,这正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具备农村土地所有权,只具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权力,不能对土地资源行使处分权。当前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承包经营,难以实现土地资源大规模集中,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履行与实现,也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造成了一定阻碍。

2.2  法理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较为较为特别的“法人”,其虽然符合一般法律层面的定义和规范,但却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权利和职责,正是这种特别性,使得其适应性极差,难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顺利、高效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更难以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

2.3  主体问题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主体是农民,然而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面临着诸多主体问题。

首先,集体经济组织近年来发展逐渐式微,不仅是因为其自身发展较农民个体发展更为滞后,更是因为部分干部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作风霸道甚至损公肥私的情况,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广大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再加上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素养不高,工作方法滞后,更使得农民对其信任不够,自然难以发挥作用。

其次,农村集体组织监管运行不到位,农民参与热情低,导致集体组织难以有效发挥自身职能,需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及时进行职能重构。

3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职能重构策略

3.1  强化既有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重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断摸索,不能直接将现有组织职能进行全面瓦解再重新构建,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对此,应当以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既有职能为基础,不断延伸、摸索,逐步完善组织职能体系,充分发挥组织职能作用,为乡村振兴战略实践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落实情况差,其职能在很多方面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或是因为体制层面的局限约束,或是因为法理层面的矛盾冲突,又或是因为农民群体的不信任、不支持与不参与。因此,需要重点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职能定位问题,为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创造良好条件,支持组织既有职能的有效落实和不断强化。从体制和法理层面看,解决集体组织在“法人”这一法律层面的特殊问题至关重要。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费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等相关政策实施,同时做好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及完善工作,逐步重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人”这一法律定义上的正常性与合法性,赋予清理、等级、监督管理等以土地资产为代表的职能,使其能够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

从主体层面看,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联系,促使广大农民信任、支持和参与到组织管理及工作中十分必要。这就需要做好组织成员培养及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组织管理及工作创新,树立权威,增强农民群众对组织的信任感,形成凝聚力,提高组织管理水平,从根本上确认乡村振兴与农村集体经济中农民的主体地位。

3.2  赋予更多合法合理职能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职能无法完全满足实际需求,必须赋予其更多合法合理的职能,让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利益保障。其中,动产财产权职能与部分不动产有限处分权职能是最为重要的两大职能,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重构过程中重点落实。前者是对组织“法人资格”职能的进一步延伸与拓展,让组织能够获得可自主支配的财产,从而支持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农村集体经济创新与发展提供可行基础。后者则主要集中于对不动产处分权的限制上,即组织只能对部分土地资产在法律规定年限内进行处置,而且处置方式也仅限于出让使用权。

4  结束语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必须积极推动其职能重构。一方面,对组织既有职能进行强化,能够有效改善当前组织职能定位问题。另一方面,赋予组织更多合理合法的职能,可以帮助其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充分发挥作用,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邓文飞.乡村振兴背景下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思考[J].学理论,2019(4):94-96.

[2]周文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J].上海农村经济,20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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