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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融资困境及破解对策

2020-04-29黄雯

山西农经 2020年6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困境融资

黄雯

摘 要: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之一,同时也是促进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措施之一。资金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分析了当前乡村振兴融资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以有效提升乡村振兴融资效果与质量,促进乡村发展。

关键词:乡村振兴;融资;困境;措施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5-0021-03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1  研究背景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重要决策之一,而资金是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促进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等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是深入挖掘阻碍乡村振兴融资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可以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发展需求,提升乡村振兴融资的有效性[1]。

2  乡村振兴在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充足的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前,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都倾向于城市,政府财政资金在农村的投入总量较少,甚至存在部分地方挪用农村发展资金的情况。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为例,政府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主体存在一定的定位偏差,导致当前农村缺乏足够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因素有4个方面。第一,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较多,但政府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第二,部分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缺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第三,尽管各级政府积极响应乡村振兴号召,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但其投资普遍侧重于城市,导致分配给农村基础设施的政府财政资金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第四,在部分农村基礎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导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分配不够合理,出现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情况。

2.2  金融机构对于乡村振兴支持缺乏持续性

种植业、养殖业、个体作坊、农村小微企业等行业都属于乡村振兴相关内容,其中存在很大一部分具有发展或建设期限较长、偿债能力相对较差的特点,且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不愿向此类行业提供资金支持。因为向乡村振兴相关行业所放出的贷款无法满足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的,所以其对于乡村振兴缺乏足够的支持。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都侧重建设和发展城市,导致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普遍向城市发放。尽管近年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但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依然远少于城市。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的主要金融机构,因为长期缺乏外部竞争,所以自身内部管控能力相对较差,经营效率较低。农村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健全的产权制度和合法有效的抵押物,使金融机构的贷款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导致乡村振兴发展过程中出现资金支持持续性不足的情况。

2.3  村集体缺乏较强的集资能力

村集体集资在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方面有重要地位,具有地利优势,能够凭借地缘优势促进乡村振兴工作开展。尽管我国村集体资产规模较大,但存在大量资源未能激活的现象,未能充分体现村集体集资在乡村振兴融资方面的作用。例如部分经济较差的村集体,其收入来源单一,增长缓慢,没有多余的物力及人力为乡村振兴提供支持。

此外,由于对于村集体资产缺乏有效监管,存在少部分村集体领导将集体资产和资金挪为己有、随意处置、非法集资、贪污或变相买卖集体土地以及隐瞒集体经济经营业绩等情况,如此不仅会损害农民群众及村办企业的权益,还会降低农民和创办企业对于集体集资的积极性,影响融资进度,使得村集体集资能力大大下降[2]。

2.4  社会资本缺乏强烈的投资意愿

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是以融资为目的,但由于部分投资无法获得有效管理,很可能会对社会资本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导致社会资本投资缺乏强烈的投资意愿,且农村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无法让社会资本获得较高的利益。以乡村振兴中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为例,当前农村很大部分基础设施产权不明确,若社会资本盲目介入,很可能出现亏损情况,对乡村振兴融资产生阻碍。而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本身存在回收慢、效益低和风险高等特点,所以此类项目很难获得社会资本的投资支持。除此之外,社会资本向乡村振兴的投资依然存在手续繁杂、程序烦琐、限制条件多、门槛较高等问题,政府方面抑制及社会资本自身缺陷,使其很难有所作为。由于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得社会资本对乡村振兴缺乏强烈的投资意愿。

2.5  农民群众缺乏自我筹资能力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除了需要当地政府、村集体、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本提供资金支持外,农民群众的自我筹资也是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我国部分农村的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经济水平相对较低,农民收入水平相应较低。在此背景下,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都较为缓慢,导致农民群众缺乏足够的资金参与到乡村振兴建设中,其收入普遍被应用于子女教育、房屋修建、购置农具、医疗及日常消费等,尽管部分农民群众自身具有较强的积累能力,但因为乡村振兴建设涉及范围较广,存在建设周期较长、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回报缓慢等特点,会使得农民群众对此缺乏积极性。而且当前农村的分散式经营模式,也使得农民群众缺乏足够资金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由此可见,农民群众的自我筹资无法作为乡村振兴融资的主要渠道,只能将其看作补充部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起助力作用。以农村基础设施为例,由于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产权不够明确,其供给存在外部性可能,导致部分农户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和行为。如A村地处偏远,为满足饮水需求,在征得B村允许后,筹资在B村旁边修建一个蓄水池,并通过管道将水输送到A村,但管道中途有部分靠近C村区域,C村村民出现“搭便车”心理,破坏管道,将A村的水转为C村使用,A村却对此无可奈何,尽管蓄水池修建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却很快就废弃了。

3  提升乡村振兴融资效率的具体措施

为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乡村振兴融资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1  政府方面要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并予以适当引导

乡村振兴建设过程中,政府的引导作用十分重要,无论是发展规划还是资金投放,都必须要建立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之上。想要彻底解决乡村振兴中融资存在的问题,就必须要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如此才能够确保拥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农村建设,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分配,为所在区域的乡村振兴创建基本条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也需要将有限的资金充分应用到实处,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由于部分乡村产业存在投资时间长、见效慢及效益不确定等情况,对此政府必须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保证予以适当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要实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其能够被合理、有效地应用到相关环节,从政府层面保障乡村振兴的融资需求。此外,还需要通过政策对社会投资方向予以引导,拓展乡村振兴融资渠道。

3.2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由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村集体和农户很难承担起所有资金需求,所以当前金融机构贷款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融资渠道。只有拓展金融机构的支农领域,并且对农村发展的融资生态环境进行优化,让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真正回归到促进乡村振兴建设上面,才能够有效解决乡村振兴融资难的问题。此外,中国农村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托政府组织优势,有效解决“融资难”等问题;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应用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投资。

构建完善且适合农村、农业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金融服务全覆盖,有效解决农村“贷款难”及抵押贷款瓶颈问题。需要根据乡村振兴融资特点,构建灵活多样且具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通过设置适合乡村振兴融资贷款的信用担保机构,转移或分担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通过项目贷款和发行债券等方式,满足乡村振兴融资需求,丰富乡村融资渠道,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的资金需求。

3.3  提升村集体集资的效率和质量

农民群众作为农村的主人,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最终受益人,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要想引导农民群众和村集体对乡村振兴发展进行投资,就必须要先确保农民群众和村集体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所以当地政府必须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合理引导发展部分具有特色的产业,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还可以发展农村集体企业,在提升农村经济实力的同时,还能够确保农村拥有一定的基础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保障。

除了需要政府方面努力之外,村集体也应当积极投入到乡村振兴建设中去,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投资积极性,为乡村振兴融资奉献自己的力量。农民群众作为乡村振兴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同时还需要清楚所拥有的权益,遵循政府引导,有条不紊地参与到乡村振兴建设中去,缓解乡村振兴融资困难的问题。

3.4  创新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

社会资本是乡村振兴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且当前乡村振兴融资已经逐渐成为重要商机,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进入乡村振兴建设中。可以投资通信、自来水等项目,由于其本身具有完全的收益性,可销售性较高,所以可以采取市场化融资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此外,还可以由政府牵头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以及建设乡村企业等,开展乡村振兴活动,并由政府从政策方面提供适当的补贴和优惠。还可以采取社会资本和政府部门共同投资的PPP模式进行运营管理,在有效解决乡村振兴融资需求的同时,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乡村振兴发展中。在政府制定的约束框架下,应创新社会资本投资渠道,积极制定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其中,以明确的法律法规限定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的范围,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3]。

3.5  强化农民群众的自我筹资能力

农民群众作为乡村振兴的主要受益人,其在经济承受范围内有义务承担乡村振兴建设的融资任务,同时也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要求。所以必须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创造性及主動性,将国家支持和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合理结合,真正实现“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4-5]。

除此之外,还需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由于农民群众更了解农村的情况,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减少乡村振兴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效降低相关风险,通过投工投劳等方式满足乡村振兴融资需求,强化农民群众的自我筹资能力,促进乡村振兴,推进乡村发展[6-7]。

参考文献:

[1]王吉鹏,李虎.整合涉农资金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对策——基于哈尔滨市通河县调研分析与启示[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9(5):86-92.

[2]齐飞,骆晓强,李蹊,等.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到实处[J].中国财政,2019(9):46-50.

[3]侯中太.“农民工回流”为乡村振兴增添新动能[J].人民论坛,2019(16):68-69.

[4]谈儒勇.论融资支持与我国乡村企业的成长[J].经济科学,2001(5):44-51.

[5]鲁明勇.区位结构、投融资与乡村旅游产权制度的形成——以湘西民族地区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0(5):   105-111.

[6]周明勇.京津冀冀乡村旅游区域PPP投融资制度法治化研究——兼论京津冀冀产业结构调整制度生态化[J].   现代管理科学,2017(3):118-120.

[7]翟应霞.肥西县美好乡村建设融资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15.

基金项目:陕西省科技厅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女性就业创业研究”(2019KRM164);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计划支持;陕西省社科联项目“陕西省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创新能力研究”(2019C165)。

作者简介:黄  雯(1976—),女,陕西杨凌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理论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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