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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婚内财产约定,还是赠与

2020-04-27

伴侣 2020年4期
关键词:约束力承诺书过户

问:

我与丈夫再婚后不久,感情出现问题。丈夫决定将自己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虽然是个人财产,但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丈夫办理过户手续时,妻子必须到场签字。丈夫为了让我配合他办理过户手续,给我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房屋出售,待买方给付购房款到账后,给予妻子10万元。但事后,丈夫不仅拒绝给付我10万元,还向我提出离婚。我同意离婚,但要求丈夫兑现承诺,给付我10万元。丈夫认为,《承诺书》中的10万元客观上是一种赠与法律行为,若没有发生实际交付,他可以拒绝给我。请问该说法对吗?

答:

《承诺书》是双方对于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后取得的房款如何分割所进行的约定,该《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案涉《承诺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案涉房屋系于婚姻關系存续期间出售,故《承诺书》中所涉的10万元不具有赠与性质。你可通过诉讼主张权益,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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