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司法认定
2020-04-17王东海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3期
摘 要:在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中,以“对敲”方式实施犯罪的数量日益增多。“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具有证据链条长、行为人联系网络化、境外取证困难、境外人员违法性认识辩解空间大、管辖等法律适用争议多等司法认定难题。认定行为人实施“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普遍管辖等管辖原则,结合行为地、结果地证据审查,解决管辖权问题;综合评估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结合其成长经历、对我国大陆法律的认知等,确定其主观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全面审查账户资金流向、行为人之间相互联系的电子数据、境外资金账户等证据,确定非法买卖的既未遂和具体金额。
关键词: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司法认定
一、源于司法原生态的案例引入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行为人周某(我国大陆居民)与李某(2002年由我国大陆移民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系香港永久居民)共谋,通过介绍他人非法买卖外汇进行牟利。在没有国家机关授权的情况下,周某与李某先后三次联系他人帮助兑换人苟某某非法兑换外汇共计人民币2.38亿余元,周某从中获利约65万元,李某从中获利约40万元。周某、李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操作流程为:苟某某准备兑换外汇时便通过whatsapp软件或微信等联系周某,提出兑换外汇的汇种、金额等;周某通过微信等与李某联系,询问兑换汇率、汇入人民币的银行账号等;周某经过中间加价后[1],将汇率、打款银行账号等转给苟某某,苟某某同意后将相应人民币款项汇入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其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周某,经由周某告知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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