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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手比利·巴德》庭审公正性的缺失

2020-04-17许绮

文学教育 2020年2期
关键词:庭审缺失

内容摘要:长相英俊、天真单纯的水手比利·巴德遭到柯拉加特的妒忌,后者诬告他谋反,比利一怒之下失手打死了柯拉加特。在临时组织的军事法庭上比利被判绞刑,很明显这是一场不公正的庭审,这一不公正性体现在庭审准备及实施阶段没有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而且比利没有辩护律师能为他维护合法权益,更没有从“社会正义感”方面给他支持的陪审团,加上他天生口吃,叙事的障碍导致了信息链条的断裂,使得庭审无法获得更多有利于他的信息。庭审公正性的缺失使比利·巴德最终成了法律审判的牺牲品。

关键词:庭审 公正性 缺失 牺牲品

法庭是令人存有敬畏之心的地方,它是各种矛盾和情感的聚集地,也是善与恶、公正与偏见对决的地方,更是决定案件当事人命运的场所。庭审为被告提供了一个申诉辩解的机会,一个证明自己清白无罪的公正机会,但法律是否真正代表了正义,审判是否就意味着绝对的公正?刑事审判是否能真正树立起了人类尊严的价值?一个社会流行的伦理观、道德观往往可以从它的审判方式中得到展现,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是由陪审团来鉴证事实的,也即是说他们认为真相是不可知的,只能通过辩论和质证,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相。那么庭审的参与者尤其是证人及陪审团的成员是否都抱着惩恶扬善的想法将正义发挥到极致?事实上,他们可能会出于情感的因素或个人不可告人的秘密而作虚假叙事或伪证。审判的理想状态是,一个中立无私的法官或者陪审团,出于对正义和法律的信仰而裁断,考虑公正的处理结果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实现,但刑事审判永远无法做到彻底的公正无私,“动机不纯”的审判是绝对没有正义可言的。本文拟以《水手比利·巴德》作为研究文本,对其庭审公正性的缺失进行探讨研究。

《水手比利·巴德》被称为有史以来写得最好的小长篇,它的发表在20世纪20年代为赫尔曼·梅尔维尔建立了“美国最伟大的作家之一”的名望。“这部小说是一个关于善与恶、人判与神判、个人与国家、激情与职责、法律条文与法律精神、单纯与阅历、内心与外貌、陆地与海洋的经典小说。”[1]梅尔维尔在这部文采四溢的小说中,创作了一个与犯罪、法律、庭审有关的故事,目的在于揭示一个道理:在邪恶面前,理性和智商也没办法无法保护善良无辜的人,庭审叙事公正性的缺失使比利·巴德最终成了法律审判的牺牲品。

《水手比利·巴德》的男主人公青年比利·巴德被强征到英国战舰当水手。他长相英俊,人很单纯,与舰长及水手们相处得都不错,但遭到兵器教官柯拉加特的妒忌,后者诬告他谋反。比利·巴德失手打死了柯拉加特。在临时组织的军事法庭上,这个案子引起了争论。维尔舰长既是惟一的“犯罪”目击者,又是审判官,他知道比利不是故意杀人,但当时处在战争时期,尤其是不久之前英国海军还发生过兵变,这就使得舰长这个关键人物的观点偏向了不利于被告比利·巴德这一方。经过长时间的辩论后,一把不公正的“正义之剑”斩向了被比利·巴德——他被判处绞刑,死后马上被海葬了。

比利·巴德的案例非常特殊,其特殊性体现在庭审公正性的缺失。那么,法律的公正性是如何在审判中体现出来的呢?首先体现在程序方面,包括庭审准备阶段和庭审实施阶段。英美法系的法庭审判是实施抗辩式的庭审。英美法系源自海洋国家英格兰,它的特点就是“法官断案主要依据一系列判例,依例而行,而不是依法而行。而那些判例都是历史上千锤百炼、具有广泛共识的判例,而且它们的形成既有法官的创制,也有人民陪审员依据其良知和常识所做出的贡献,因此具有广泛的法理和民意基础。”[2]其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法官只是双方辩论的“仲裁人”,他是不能参与辩论的。

法庭审判的前期准备工作通常包括辩护律师与被告的初次沟通、与控方的谈判、调取证据、挑选陪审团、审前动议等诉讼步骤。庭审实施阶段也是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这些程序由法官主持,如法官宣布开庭、原告陈述诉讼理由、被告陈述答辩理由(之后双方可以就一些细节问题进行询问)、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提出答辩意见再由被告方进行答辩,这也是一个举证质证的过程)、最后陈述、案件评议、宣告判决。”[3](P27)各个步骤环环相扣,每个步骤的顺序也不能随意颠倒。法庭审判常常是法律小说的叙事核心及高潮部分。

但《水手比利·巴德》中的庭审程序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杀人事件发生后,所有一切都是由艦长一人决定。本来正确的做法是“将前栀水手严加看押,直到战舰和舰队会合后再将这个案件提交司令官”[4](P320)但舰长担心事情传开会导致船员叛乱。于是他当机立断成立了一个战时军事法庭,并由他任命了成员,包括上尉、海军陆战队队长和航海官。这一准备阶段没有展开对案件的调查、挑选陪审团、审前动议等诉讼步骤。正当的程序要求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办事,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实现,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比利·巴德一案发生在英国战舰上,因为地域、空间和人员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程序上的不完善,使得庭审的话语权被掌控在几个人手中,从这一角度来看,程序公正性的缺失已经非常明显。

在刑事诉讼中,扮演拯救者角色的辩护律师承担着整个叙事行为的核心任务,他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寻找真相或澄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叙事策略、技巧和结构为被告争取一个最理想的结果即无罪或轻罪辩解。他的责任就是根据被告人所提供的信息、利用他掌握的法律知识,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比利·巴德没有辩护律师能为他维护合法权益,要澄清事实真相只能靠自辩。

另一方面,他也没有能为他从“社会正义感”方面给他支持的陪审团,“陪审团制度允许普通民众参与审判,以普通人的思维、善恶标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加上陪审团的成员众多,最终需要全体一致或大多数意见一致才能做出裁决,因而这种审判制度所能体现的社会公正的几率就会高出许多。”[5]优秀的法律应当为法官配备一些随机产生的的陪审团,因为有时普通人根据自己的感情、自身的生活经历作出的判断比根据自己见解作出的判断更为可靠一些。仅仅从以上几方面看,比利·巴德事件的庭审已无公正性可言。

马克思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不管是法官还是审判官都要保持中立,必须听取双方的陈述,要有独立的立场、人格及判断理解能力,不为情感所动,不被人情利害关系所影响。但比利一案中舰长挑选的几个审判官又是什么样的人呢?海军陆战队队长作为军事法庭的审判官在舰长眼里是一名“头脑精明,善于思考,有能力处置好他从未经历过的案件”的人,但另一方面他“脾气好,能吃爱睡,有些发胖”,“在面对有悲剧意味的道德难题时,未必可靠”[4](P321)。“至于上尉和航海官,维尔舰长知道他们虽然很忠诚,也很勇武,但他们的才能基本上仅限于实际的航海技术和战时的军人职业要求”[4](P321)。由此可见,这些人对于法律的了解并不是很多,甚至可以说是一无所知,他们绝对不是熟知法律的专职者,要让他们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公正地裁判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三位审判官完全没有自己的立场和判断力,当维尔舰长作为本案唯一的目击者做证词的时候他所说的每一句话做出的每一个表情都深刻地影响了他们的判断力和理解力。维尔舰长虽然不是以权压法,但他至少是在干预司法公正。

“双方律师对证人的对话式讯问是主导审判的基本活动,也是对相互矛盾的犯罪叙事进行诱导的机制。”[6](P126)换而言之,证人的证词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证据,对审判的公正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个重要方式。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也能够充分体现法庭中立的裁判者的地位,促进公正裁判。证人的重要性还体现在“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7]

另一方面,证人的数量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肯定,另一个人否定,就什么也确定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谁都有权被认为是无辜的”。[8](P30)所以,证人要么是控方证人要么是辩方证人,遗憾的是比利·巴德一案只有唯一的一个目击证人维尔舰长,他是控辩双方的证人,虽然他在案发现场,但这并不代表他就了解事情的始末与本质,他看到的只是表象和结果。而且受害者已死,无法对证,事实认定的功能已經完全丧失,所有的一切都对比利非常不利。证人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法庭审判的叙事包括指控叙事、辩护叙事、证人叙事和法官叙事。指控叙事包括了对案件的介绍及提供相关的背景信息,证人交叉盘问和律师辩护这两个环节是对犯罪案件的重现。比利·巴德一案的庭审人员的构成相当简单,除了三个临时任命的审判官,就是被告比利和兼任两方证人的舰长了。

庭审的目的就是给被告一个辩护的机会,这是一个树立自己尊严价值的机会,以证明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无论你犯罪与否,政府都会提供一个机会让你证明自己的清白阐述吧、你的理由。“辩护权是被告人对抗公诉方的指控的有效手段,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利益,达到保证审判程序公正的目的。”在庭审过程中,各种各样的叙事者以不同叙事的方式和不同的叙事策略提供各式各样的叙事文本,而作为被告,“无论动机是自我解释,还是自我知识(发现自己是什么),结果都是一个可理解的叙事”[9](P70)。他应该懂得相关的叙事技巧,能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讲一个故事,一个比控方讲得更好更可信的故事。但可怜的比利有一个天生的缺陷,那就是口吃,这个本来无伤大雅的缺陷在紧要关头就变成了致命的缺陷。而且,庭审叙事和一般的叙事有所不同,它是在特定的语境下完成的,庭审讯问的叙事具有信息的互动性,是通过问与答之间的互动来建构其案件的信息。崔玉珍曾指出在庭审讯问中,讯问者首先发起提问,其提问必然含有信息,信息传递给了被讯问人,被讯问人根据讯问者的信息做出一定的陈述,提供新的信息,随着讯问的不断进行,讯问双方都在不断地生成信息、传递信息和理解信息,因此庭审讯问就是一条信息传递的链条,是一条有众多信息按照一定的次序不断进行传递的链条。[10]但是比利叙事的障碍导致了信息链条的断裂,使得庭审无法获得更多有利于他的信息。他打死柯拉加特就是因为后者污蔑他叛变,而他一时情急无法用语言为自己申辩才用拳头打死了他,他的叙事能力的缺失导致了他用暴力解决问题,也导致了他在庭审中处于不利地位。维尔舰长的一句:“我相信你,我的孩子。”使得审判官们也像维尔舰长一样完全相信比利,相信柯拉加特对比利的指控只是莫须有的罪名。加上他们对比利的为人品格也是相当了解的,知道他是最少有可能做出那无可辩驳的事。至此庭审对比利还是非常有利的。

犯罪是阶级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它是与一定的刑法联系在一起的。而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政权作保证的,判断有罪无罪的主体是执法官员。执法人员必须根据犯罪证据来量刑,从立案、破案(结案、销案)、需不需要起诉,以什么性质的案件进行起诉,起诉准备阶段到最后的起诉,以及是否立案,立成什么性质的案件;能否破案,以什么性质的案件破案(结案或销案);所有这一切都必须有证据来证明事情真伪的。刑事诉讼侦查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证据的支撑,审判应该公开,犯罪的证据也应该公开。

比利一案缺少实实在在的证据,既然认定柯拉加特的指控是诬陷,那么证据何在?柯拉加特为什么要诬陷比利叛乱?船上是否有其他船员企图谋反?物证人证都没有,事情的起因也不清楚。维尔舰长本人也认为:这是“神秘邪恶”[4](P324)事情真相无从得知那么法律的权威又如何体现?审判官们问比利是否知道或怀疑战舰上任何部门有什么不良苗头,但凡精于人情世故且有一定表达能力的人都应该利用这一机会把自己的所见所闻说出来为自己辩护。但他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阻碍了他,使得他做出了不利于自己的回答。他的困惑、犹豫和慌张被旁人误解为心里有鬼,他求助于维尔舰长,希望他能将解围,因为柯拉加特已经死亡,死无对证,事情的真相成为难解之谜,不管是比利还是舰长都没法回答这个问题。于是舰长提议说“当前军事法庭的问询应该集中在这一拳的后果,而这后果公正地说是打人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4](P323)这句话隐藏的含义比利听不懂,三位审判官却明白了,舰长的话里隐藏着他们没有预想过的某种意思,他们受到舰长的示意,立刻决定把重点放在犯人的行为上,于是让比利为自己说点什么,这也是比利为自己申述的最后机会,可怜的比利只能再次求助于舰长,因为对他来说舰长是如同慈父般的人物,一个可以信赖的人,后者的表情让他觉得还是什么都不说为好,就这样比利失去了为自己申辩的机会。

庭审中“说”即叙事这一功能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叙事让在场的人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建构案件的大致脉络,比利什么都没说,他提供的信息基本为零。整个审判过程由舰长一人掌控,一切由他来主导对比利已经是不公平的了,何况他还巧妙诱导审判的走向,“……在战争期间,海上的一名水手打了他的上级长官,而且一拳致死。且不论此事的影响如何,单是这一拳本身,依据《海陆军法规》,这本就是死罪”。[4](P327)“难道公正的法官会为被控告者娇弱家眷的泣求所左右吗?……但此案我们必须剔除这种妇人之仁”。[4](P327)三位心眼好并且困惑的军官心里并不完全赞同舰长的话,但他们智识不成熟没有能力去辩驳,尤其是舰长利用了形势不稳定以及海军天性一类的说辞来动摇他们的看法,这种思想压力对他们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在极短的时间内,比利就被判有罪将处以絞刑。比利的不幸就在于他过于天真、善良,他从无害人之心,但缺乏防人之心,他以为大家都和他一样心无城府,所以看见一些可疑的人和事也没及时上报。他外表年轻、体格健硕,成为别人妒忌的对象并落入他人布下的陷阱而不自知。

德里达在《法律的力量》一书中关于正义与法权的论述:“正义与法,在它们产生的过程中,也就是说立法、制定法与将法正当化的瞬间,就包含行为实施的力量,换而言之,时常包含着结实的力量--制定法律、创建法律,将法律正当化的实施(统治现场)大概就是发出力量的一击(coup de force)所形成的条文。这种力量的一击无非就是实施暴力的行为,就是解释的暴力。但是其本身既不正当也不正义”。[11](P87)比利对柯拉加特打出的有着致命的力量的一击确实是实施暴力的行为,这一做法是不对的,是应该严惩不贷的。但从另一角度看他杀死了一个意欲谋反的坏蛋,拯救了船上其他人的生命,这其实是正当和正义的。比利打死人是既定事实,但杀人有过失杀人,故意杀人之分,他遭人诬陷,情急之下挥动拳头打死了柯拉加特,但于情于理都不致于死罪。三位审判官中的少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能否先判其有罪,再减刑”。[4](P328)结果被舰长给否决了。

有研究者指出:“国家的本质是权力,是所有伦理价值的源泉,而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国家‘权力的正义必定隐藏了法的无伦理性、不合理性,统治阶级实施这种制度的时候,始终要把这样的特征作为一种“秘密”来处理。”[11](P86)舰长的表现让人迷惑不解,他一方面表现得如同慈父一般,另一方面又似乎在隐藏自己的感情,表现出极大的理性,巴不得把比利绞死,而且是越快越好,他曾说:“但是你们能否告诉我,处于我们这样的职位,个人良心是否应该服从于也已制定的帝国法典,我们进行起诉的唯一根据?”[4](P327)他看上去似乎有着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实际上是在竭力躲避威胁自己的敌人。他的虚伪和诡秘让人觉得他已经堕落成柯拉加特的同伙。极具讽刺性的是比利被处死后的几个星期,海军周刊报道了这件事,完全颠倒是非,把比利描述为罪大恶极、丧心病狂之人,而受害者则是一名品行优良,受人敬仰的中年低级军官。庭审的不公正性不仅夺去了比利的生命而且还摧毁了他的声誉,使得成为一个身败名裂的人。

公正的庭审必须能够全面发挥庭审的作用,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应该做到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他们应当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庭审指挥、驾驭能力;不能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有着或明或暗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庭审应当正确使用程序法,做到程序公正,法庭应当在诉讼双方争议的基础上开展法庭调查,通过庭审质证和认证来查清案件事实,而不是靠一句“神秘邪恶”就从匆匆结案的。缺少对生命存敬畏、对正义有坚持、对良知有坚守的庭审是无公正性可言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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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素青.法庭言语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4](美)赫尔曼·梅尔维尔(著)陈晓霜(译)水手比利·巴德:梅尔维尔中短篇小说精选[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

[5]陶伟伟.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Z].https://wenku.baidu.com/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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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成昌明.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是什么[Z].找法网.2014.

[8](意)切萨雷·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9](美)华莱士·马丁.当代叙事学[M].伍晓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0]崔玉珍.庭审讯问中的问话结构与言辞证据链的构建[Z].http://www.doc88.com/p-5109893917202.html

[11]孙传钊.“漂亮水手”与“宗教大法官”[J].http://www.doc88.com/p-490028624

5.html

基金项目:2016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名称:英美法律小说的庭审叙事研究.

(作者介绍:许绮,韩山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英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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