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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的延长不应从旧兼从轻

2020-04-17冯志恒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3期

冯志恒

摘 要:1997年《刑法》第88条属于刑事实体法当中的程序性规定。主张从旧兼从轻原则及于程序性规定的观点存在过度扩张“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范围、错误理解追诉期限与刑事责任关系以及混淆追诉期限延长与核准追诉两制度目的等问题。1979年《刑法》第77条设定的追诉期限延长条件过于严苛,1997年《刑法》对该条的修改目的在于纠正侦查机关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以致轻纵犯罪的弊病,增强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这一目的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中。1997年《刑法》第88条的基本价值在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而非对已经进入司法机关视野的案件轻易放纵。犯罪后至承担责任前的良好表现,不能成为消灭刑事责任的理由,但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关键词:追诉期限 程序性规定 溯及力 核准追诉

近日,案发于1992年3月24日的原南京医学院在校学生林某被杀案告破,警方经过28年的侦查,于2020年2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抓获。随即,一个法律问题浮现出来:时隔28年之久,追诉期限是否已经届满?由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侦破跨越了我国新旧两部刑法实施阶段,而两部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案件性质十分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追诉几成定局的情况下,更应当讨论的是关于追诉期限延长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与程序性规定

“从旧兼从轻”是很多人耳熟能详的一项刑法原则,其派生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意味着重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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