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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认定及规制

2020-04-11王芸芸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保证书决定书陈述

王芸芸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00)

一、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司法现状

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现状可以从法院已作出裁判的案件中进行考察,本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按照民事案由分别以“虚假陈述”“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将其中的“处罚决定书”相关文书进行筛选,得出下列数据:

表1 2013-2019年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数量①

最初仅以“虚假陈述”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发现搜索到的案件中还包括证券案件的虚假陈述以及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作的虚假陈述的情形等。故又以“虚假陈述、诚实信用原则”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发现此时搜索到的案例能更为准确的反映本文所讨论当事人虚假陈述,但并不全面。比如关于2019年的数据,在以“虚假陈述”为关键词搜索时,“决定书”数量为122,经过筛选,113个决定书为针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于虚假陈述的案件数量,可以看出只有对不到0.01%的当事人虚假陈述进行了直接的惩戒;在以“虚假陈述+诚实信用原则”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总共收集到109个案例,经过筛选,仅有74个真正符合本文讨论的当事人虚假陈述,除去7个决定书后,仅有67个案例。在这67个案例中,并非对所有的虚假陈述进行了认定或处罚。因此在后文中我将以2019年的“122个决定书”和“67个判决书”这两个数据为基础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认定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方式

表2 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认定方式

通过对搜索到的案例进行筛查得出了表2的数据,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认定:其一,当事人本人在同一诉讼过程中前后陈述的内容相互矛盾或者在不同案件中陈述的内容不一致;其二,当事人自己承认在诉讼中进行了虚假陈述;其三,法院通过自己调查取证或者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所为陈述与事实不符;其四,当事人的陈述与常理等经验法则不符,推定其为虚假陈述。

通过表格数据可以看出,在众多虚假陈述的案例中,法院对当事人虚假陈述予以认定的案例较少,即便认定当事人作了虚假陈述,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而在更多的案例中法院仅提及当事人有可能涉嫌虚假陈述,但对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并未认定,只通过其他证据对案件直接进行判决。这是导致实践中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案件极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方式

表3 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方式

通过梳理2019年“决定书”和“判决书”的相关案例,法院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规制方式为对当事人的陈述不予采信。这种方式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但是这种形式的规制并未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产生实质的不利影响,就算是败诉对其来说毫无损失,没有任何惩戒效果,不能实质性的达到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第二种惩戒方式为训诫或批评,这种处罚措施相对于第一种而言,似乎稍微严厉一点,但其实效果并不明显,这对于当事人通过虚假陈述可能获得的利益而言不值一提,同样不能起到很好地规制效果;第三种惩戒方式为让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承担因其虚假陈述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种惩戒方式在所收集的案例中只有一个,占比很小,对当事人的震慑作用并不明;第四种惩戒方式为虚假陈述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在搜索到的案例中,仅有4个案例法官明确惩罚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还有些案例虽然也由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承担,但此时为法院认定其为败诉时本应承担的义务,并没有起到惩罚的作用。这种惩罚措施相对于前两种方式而言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而言有了一定的处罚性,使其实质性利益受到了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当事人进行是否要为虚假陈述的思考,但是,若是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节较为严重,则不适宜采用这种惩戒方式,因为此时当事人已经严重的侵占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秩序,轻微的惩罚措施不能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第五种惩戒方式为罚款。这种惩戒方式是除“不予采信”外较为普遍的一种惩戒方式,但是这种惩戒方式也是在2019年增多,从表1中可以看出,2013年至2018年之间的处罚决定书总共才12份,而2019年就有122份,说明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惩戒方式开始重视,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也越来越重视。罚款较之前几种处罚方式而言惩戒作用较强,而且通过分析案例,发现有些处罚的数额也较大,这会比较好的起到打击当事人虚假陈述的作用,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第六种惩戒方式为拘留,采用这种惩戒方式的案例较少,只有在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形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拘留;拘留的方式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有很好的震慑作用,广泛运用或许能够较好的规制虚假陈述,但是,对于虚假陈述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每个法官的认定标准也不一致,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对虚假陈述行为较轻的当事人采取拘留而对较重的采取罚款甚至更轻的处罚,这样没有统一的惩罚标准,有可能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法律效果,影响司法公信力。

通过这些数据及案例,可以看出民事案件中虚假陈述较为常见,但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认定数及制裁数很少。仅在2019年关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处罚决定书数量突增,说明实践中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已经开始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惩戒措施中能起到实质规制作用的并不多,而且对于适用标准不统一,有必要对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有效措施和其适用标准进行讨论。因此,有必要建议对相关法律进一步细化,明确使用标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出正确的裁判。

二、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律依据

通过对搜集到的案例进行研究,发现法院在庭审期间和审理结束后均有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进行规制的表现。庭审过程中的规制方式主要表现为对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的防范,审理结束后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表现为对当事人的惩戒。

首先是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防范,主要体现在法官在庭审期间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在“郡某某与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②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组织双方采集字迹、指印样本和对鉴定检材进行质证之前,再次告知双方必须诚信诉讼,不得隐瞒事实,不得虚假陈述,并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在“陈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③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反言诉讼原理,陈吉英在一审中签署书面据实陈述保证书,保证据实陈述,绝不做虚假陈述。

其次是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惩戒,主要体现在处罚决定书中,主要为罚款和拘留,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1项、第115条第1款、第116条第1款、第3款规定。如在“金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④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金某某在出具诚信诉讼承诺书,知悉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在诉讼中未如实陈述徐青连已支付300余万元的事实。金某某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陈述,促进诉讼诚信,维护司法权威,应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金某某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0元。

由此可见,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律依据极为有限,这也是为什么实践中对虚假陈述规制极少的重要原因。

近期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期通过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范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其中,《修改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方式、内容进行完善,以增强其内心约束;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该规定第63条——第66条专门对当事人虚假陈述作了规定,其从两个方面考虑,规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第一是加强事前约束,在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之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口头宣读保证书的内容,增强对当事人陈述之前的心理约束。虽然法律对于询问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将之前的“可以让当事人签署保证书”改为“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这较之于之前对当事人陈述的重视程度更高,使得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之前有了衡量,为了避免惩罚或许会改变想法如实陈述;但对于何时为询问的“必要”之时,对于未经询问的当事人陈述和经过询问的当事人陈述中产生的虚假陈述惩戒措施是否应有不同并未明确。第二是事后落实,加强事后处罚。明确“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如果当事人违反该义务,故意作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虽然明确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相应处罚措施仍仅为罚款和拘留,并未全面反映出司法实践中采用的相应措施,对于适用何种惩戒措施的标准也未明确。

三、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建议

首先,在认定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层面,认定之后才有处罚,所以应对涉嫌虚假陈述的当事人陈述进行认定,不能因为有其他证据或其他原因就直接放弃认定其是否属于当事人虚假陈述。还由于当事人陈述的主观性较强,实践中对其认定也较为困难,应当统一认定标准,采用多种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其次,在规制层面上,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的事前防范措施,在加强保证书制度制度适用的同时,还应当构建当事人虚假陈述失信制度。而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的事后惩戒措施,应当按照虚假陈述的严重程度,系统的、层次化、多角度的设定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处罚措施。因此除了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罚款和拘留,还应当明确设定要求其负担必要诉讼费用、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以达到有效规制和公平公正原理的平衡。

注释:

① 表1的收集方法: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以案由为“民事案由”,分别以关键词“虚假陈述”、“虚假陈述、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进行搜索得出以上数据。

② 中国裁判文书网:郡小涛与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黔0382民初6559号

③ 中国裁判文书网:陈吉英与孙善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9)苏07民申126号

④ 中国裁判文书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1002司惩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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