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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非寄宿制中小学原则上不得设食品小卖部

2020-03-31

中国食品 2020年2期
关键词:陪餐供餐学校食堂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目前,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已超过90%。《指导意见》提出,要注重借助科技手段,实现智慧监管,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求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

《指导意见》还从两个方面推动学校和幼儿园将校长陪餐制落到实处。一是明确陪餐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记录。二是注重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隐患,要求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此外,對家长们担心的校园周边无照经营的食品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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