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法理学思考
2020-03-31刘小强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网络
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法理学
作者简介:刘小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26
网络言论具有两面性,人们在向外界表达自己观点的同时,也在接受其他人的观点和意见。由于互联网社会没有等级划分,参与其中的网友的素质参差不齐,因此,还会有各种网络违法和犯罪活动出现。此时,就需要法律进行必要的强制限制,以确保人们正常的行使言论自由权。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5日至27日,周鸿祎作为奇虎360的董事长发布了数十篇博文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易微博、搜狐微博等微博网站上。凭借其独特的嘲讽方式和尖锐的说辞,公开揭露360与金山公司两者之间的恩怨与杀毒软件产业的某些潜规则。最终,金山公司在海淀区人民法院控告周鸿祎对其名誉权的造成侵害,并要求赔偿1200万元。
金山公司在诉讼中称周鸿祎利用微博一连串博文捏造事实、故意诋毁、并运用了很多具有侮辱性的言论,使得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产生了重大误解,对金山公司的评价大大降低。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删掉周鸿祎发表的有损于金山公司的文章,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向金山公司道歉,并索赔因该行为造成的损失1200万元。周鸿祎辩称,被告人在微博中发表言论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权,而金山公司的所作所为是在踩踏自然人的言论自由,所以不能成构名誉侵权。
一审判决认定,周鸿祎的行为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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