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新业态下工会保障劳动者权益对策研究

2020-03-30马晨晓

新西部下半月 2020年2期
关键词:劳动者工会

【摘 要】 文章分析了互联网新业态下劳动用工方式的特点,指出传统的思维方式已经不能准确定位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关系。在互联网新业态下加强工会维权,必须明确新业态背景下企业与劳动者所构成的劳动关系类型:工会要树立互联网思维,明确新定位;要优化工会队伍建设,提升自身能力;工会要知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权。

【关键词】 互联网新业态;劳动者;工会;劳动权益

一、互联网新业态形成与发展背景简述

随着“互联网+”模式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格局出现了全新的就业形态,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迅速涌现,互联网+智能成为众多企业发展的方向之一,体现出中国共享经济的发展理念。早在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李克强就“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做出了相关表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影响和鼓励下,新时期涌现出各种新型劳动关系,这种新型劳动关系以互联网为依托,成为进一步释放经济发展动能、刺激经济消费潜力的重要方式。由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范畴已经不能全面准确的符合新业态下对劳动关系的界定,各种用工方式错综复杂,造成了许多纠纷案件,给新业态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带来了新挑战,也给工会维权带来了难题。

二、互联网新业态下劳动用工方式的特点与关系定性

互联网新业态下各劳动主体与平台之间矛盾纠纷的形成是受当前劳动用工方式的特点与问题决定的,明确当前劳动用工方式的特点与问题,对于工会维权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1、互联网新业态下劳动用工方式的特点

(1)劳动者与公司平台的关系复杂模糊。在互联网平台下,公司和劳动者的关系变成了“平台+个人”的模式,与传统的“公司+雇员”的模式相比,这种劳动方式的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个劳动者可以有多个雇主,劳动者从一而终的劳动理念也被影响,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灵活性和分散性的特点更加突出。从当前的学界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来看,个人与平台之间到底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又或是合作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挂靠关系等众说纷纭,也正是这些用工关系的模糊性,给工会维权带来不便。

(2)劳动者个人权益保障难度增加。以网约车和主播与平台关系为例。网约车司机或者主播如果想使自身权益得到维护,前提是双方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劳资问题的处理也始终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同,产生的法律效力也不同。有些网约车司机只是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择业的随机性比较大,与平台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协议,那么遇到失业、医疗等问题时就不能受到《劳动法》的倾斜性保护。

(3)平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不高。从劳动者自身的角度看,劳动者由于想获得更多酬劳,往往默许这种劳动关系,对平台的要求不高,在自身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也不能够及时和有效维权。互联网新业态下劳动者工作场所灵活,企业平台的工会履职不够完善,工会维权制度不健全,使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不能得到工会有效回应。

2、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

在大多数正常情况下,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构成的是一种劳动关系。具备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根本的四种要素。第一,做到了主体适格。2016年中央层面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肯定了网约车运营的主体资格,具备了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第二,通俗来讲,新业态下无论是网约车、主播还是送餐员,他们在工作中需要遵守平台制定的规则,享受工资,满足了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员工在工作中要遵守平台的规范和监督管理,也就满足了组织从属性。第三是业务性,新业态下各行业具有一个专业性特点,比如滴滴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就是快车、专车、顺风车等网约车,斗鱼、虎牙等都是著名的直播平台,美团外卖和饿了么主要是提供送餐服务。第四是稳定性。即与平台建立长期工作关系的劳动者,具有持续性、日常性的劳动特点。新业态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形成的这种劳动关系也成为工会维权的重要依据。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构成一种新型合伙关系,或者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合作关系。以网约车和主播为例,这种特定条件指的是当网约车司机是以兼职的身份进行工作或者主播与多个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单纯的认定两者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应该解释为一种合作关系。在合作关系下,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在合作关系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三、互联网新业态下工会维权对策探究

王沪宁在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强调,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1]中国工会要立足新时代,开创新局面。必须认清工会自身以及影响工会发展的主客观因素。比如从工会自身的角度看,工会干部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干部职能有待具体;从职工角度看,工会作用弱小,职工对工会信任感降低;新时期的工会组织没有紧跟时代潮流,不想不愿去了解互联网新业态下不同职工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方式,无法满足多元化的权益诉求;在处理一些复杂劳动关系纠纷时,工会可参考的法律法规说服力不够等。

1、工会要树立互联网思维,明确新定位

第一,从主体发展的角度来讲,工会自身要主动应变,转换定位。互联网思维下共享经济的发展更是一种“网络化”的命运共同体,工会要采取措施让双方都有共同体意识。近些年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工会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调解作用与其固定、僵化的工作方式有很大关系。各级工会首先应该树立互联网思维,深刻了解依托互联网发展的企业平台管理下劳动者的发展现状、职业特点,劳动诉求,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树立互联网思维,要明确依靠互联网发展的企业或者平台的经营方式,更要明确在这种更加开放性、自由化、灵活多变的环境中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性质,为接下来的维权工作打好基础。另外,工会要紧跟时代发展,使维权的依据始终与中国的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相适应相协调。

第二,从客体需求的角度来讲,职工所需是工会发展动力。互联网新业态背景下工人利益诉求更加具有多元化,不同行业因为工作性质、方式等的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同一行业中职位不同、条件不同的职工利益诉求也不同。女性职工在工作中为企业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相应的必须有享受产假、生育时间不受限等权益。这些新需求对于工会来说是一种发展动力,这种“被需要”会在无形中让工会产生一种责任感。

2、工会要优化队伍建设,提升自身能力

一个有能力、有素质、懂法律的干部队伍对于提升工会维权能力,调解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工会领导干部是工会组织的“领头羊”,在领导维权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工会优化队伍组成,在提升自身能力素质上下工夫,就要引导领导干部带头提升,发挥核心作用。

首先,领导干部要以高标准提升自身思想意识。一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服务意识。在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中,王沪宁做出了具体要求与生动比喻:要健全工会服务职工体系,做实服务职工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工会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成为职工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知心人、贴心人、“娘家人”。[2]对于工会干部而言,让职工感受到信任感和亲切感就要走进职工身边,对待职工的权益诉求保持热心、上心、尽心。领导干部树立服务意识,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通过微信、QQ、电话的方式倾听职工心声,主动介入,强化线上线下互动,营造和谐的工群关系。二要树立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作为一个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的责任与担当,不仅利于工会自身发展,也利于职工的维权工作。责任担当不是口号,必须从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监督中做出努力。

其次,要营造充分相互信任的工群关系,不断完善职工诉求表达机制,畅通职工诉求渠道。当下工会维权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源于职工对工会的不信任,工会没有给职工带来归属感,因此,工会一定要采取措施建立与职工之间的信任感。增进职工对工会的信任感可以通过密切职工群众与工会的关系来实现。比如定期组织干部与职工的联系活动,亲自解答职工的工作困惑,鼓励职工理性表达权益诉求。或者通过举办文体交流、思想交谈类活动,一方面拉近了职工与工会的距离,增进职工对工会的认可感获得感,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引导职工理性处理劳资纠纷。

最后,工会领导要优中选优,注重培养。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建设,是保障工会负责履职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发挥工会组织职能,提升工会劳动保障能力。要培养工会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需从选拔、培养、监督方面做出努力。在选拔中,企业要注重寻找德才兼备,勤恳负责、愿意深入基层的干部,在培训中,一方面是加强对劳动关系、劳动维权、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另一方面是要让领导干部重视实践,能够深入劳动者集体,倾听职工心声,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为职工谋划解决方案。关于工会干部监督,可以打造多个方面的共同监督:企业其他部门的监督、工会组成人员的监督、职工的监督等,制定完善的监督惩罚机制,为领导干部维权出实招、办实事提供制度“硬环境”的保障。

3、工会要知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权

第一,养成依法维权意识,让依法维权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在劳动经济中,劳方和资方的权益都是由法律賦予。在实际工作中,资方往往很善于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劳方由于存在法律知识缺乏、不敢不想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等问题,需要工会采取措施,引导劳方善于从法律中寻找保护机制。但需要注意,资方和劳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工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但不会纵容劳动者获得法律规定以外的其它权益,因此,劳动者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不“为难”才会不“难为”。

第二,为职工普及法律知识,引导职工理性表达诉求。多数劳动纠纷案件之所以造成比较消极的社会影响,恶化了职工与企业平台之间的关系,是由于部分职工在表达诉求中没有把诉诸法律放在第一位。工会必须要将依法治国,依法维权诉诸实践,为职工依法维权提供途径。关于具体方式,工会应该在创新形式中想办法,比如将专业、深奥的法律知识绘制成通俗易懂的小册子、举办法律维权知识问答竞赛等更加有获得感和实用性的方式,帮助职工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

第三,继续完善劳动法规,规范平台用工行为。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难以维系,与相关劳动法规不够具体规范有关,给企业平台钻了空子。新业态下的用工关系更加复杂,细化法律法规才能保障侵权时有章可循,规范平台用工。对于法规的完善,从国家层面上需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规章加以明确。对于各级组织工会,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法律,尊重法律权威,为维护职工权益做出强有力的保障。

总结来看,互联网新业态下市场经济发展呈现出的新特点与新要求、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工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是影响当下工会有效维权的重要因素。工会必须把握住新时代的劳动特点,优化工会组织建设,善于树立法制思维和运用法律方式,为维护职工合法利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才能在共享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注 释】

[1][2] 王沪宁在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致词.新华网[EB/OL].2018-11-22.

【参考文献】

[1] 赵斌.新业态用工方式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分析[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9-09-04(003).

[2]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EB/OL].国家信息中心网.2019-03-01.

[3] 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EB/OL].2018-10-27.

[4] 王沪宁在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致词.新华网[EB/OL].2018-11-22.

[5] 杨雅莉.场域视野下的网络直播中主播行动策略分析[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9.

[6] 李威.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劳动关系认定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9.

[7] 尹玥.浅谈网约车司机与网络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J].中国商论,2019(07)14-16.

[8] 熊伟,贺玲.劳动关系确认理论之反思——以网约车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关系认定问题为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39(09)101-105.

[9] 亚茹.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研究——基于快车运营模式[D].内蒙古大学,2019.

【作者简介】

马晨晓(1995.2—)女,汉族,山东泰安人,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2017级研究生.

猜你喜欢

劳动者工会
致敬劳动者
致敬最美劳动者
工会是什么公司
工会“共享梦”
劳动者获赠新年“笑脸”照
辽宁省各级工会收看十九大开幕会
做勤政廉洁的工会人
在云端
进退维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