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物业用房的特定及应当一并申请登记
2020-03-30朱晓光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开发
朱晓光

摘要: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明确授予规划机关对物业用房特定其在会所内的具体位置、界址、面积和房间号的权力,而是要求由申请人(开发企业)来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等。所以,对物业用房的特定,及物业用房与商品房一并申请登记,是开发企业的法定义务。“应当一并申请登记”是具有强制性、义务性的规定,对法律语境下的“应当”,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机关都没有选择余地。
关键词:物业用房;登记;开发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20)03-0037-41 收稿日期:2020-01-10
物业用房,是业主委员会办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财务、接待业主、档案、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等以办公为主的综合性用房。法律规定,物业用房及小区内的公共配套房屋归全体业主共有,由開发企业无偿向业主提供。国家规章也规定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与物业用房等公共房屋一并申请登记。但是在现实中,仍有一些开发企业或单位认为,对物业用房的特定,是规划部门的责任,并以此为借口不一并申请物业用房登记,或为违法行为开脱,或用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充当物业用房,甚至把物业用房的所有权登记成开发企业所有。因此,必须对物业用房的特定和一并申请登记问题探讨明白,严格执行《物权法》特定原则和《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并申请原则。
1 物业用房的特定责任,应当由开发企业来完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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