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2020-03-30高远刚
高远刚

摘要:通过从一则案例入手,介绍该案件的审理、判决以及债权的清收过程,分析并解读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预抵押的期房无优先受偿权的基本法律知识,并指出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制度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方面的重要性。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期房按揭;预抵押登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20)03-0064-68 收稿日期:2020-02-01
1 案例
1.1 基本案情
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畜牧水产局职工程某,于2018年4月向兴文嘉记置业有限公司预购了该公司开发的“大龙城”商品住房一套,在交付了首付款后于2018年10月以该套住房抵押,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了期房按揭贷款230000元,同时在兴文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预购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因借款人程某嗜赌如命导致债台高筑,无还款能力,于2019年3月自杀身亡。2019年3月开始,该笔贷款出现逾期,截至2019年8月28日,连续逾期6期,逾期贷款本息227734.7元,其中本金225882.41元、利息1852.29元。2019年7月20日,市公积金中心兴文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兴文管理部”)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以下简称“兴文农行”)以原告身份,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某、吴某(程某的法定继承人)、兴文县嘉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本金225882.41元及截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1852.29元,合计227734.7元,以后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2、判令确认程某所有坐落于兴文县古宋镇大龙城小区5幢1单元23-4号房产(房屋备案合同号2017110141、他项权证川2018兴文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272号)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原告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