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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

2020-03-18白云

北方论丛 2020年2期

[摘 要]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及民事法律责任在学界却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由于网絡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从本质上看是个人信息利用中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应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并赋予主体积极的义务。根据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情况的不同,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应当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便于信息主体的权利救济。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情况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

[关键词]网络空间 个人信息 义务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白云,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莱文法学院访问学者( 哈尔滨 150025)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20)02-0039-08

在现代社会,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与效率的同时,也遇到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成为常态,并蕴藏着巨大的商机。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及其法律责任的研究就尤为重要。

一、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法律责任主体:类型化研究

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主体的研究相对较少,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权利的研究上。对于个人信息权利的认知,现在的主流观点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1],是对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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