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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2020-03-18宋志红

东方法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宋志红

内容摘要:由于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采取了“搁置”“暧昧”态度,学术界对土地经营权之权利属性的争议从修法前的制度设计延续至修法后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并出现了“权利属性不明确说”“债权说”“二元定性说”“三类土地经营权分属不同性质说”四种解释结论。以目的解释为主导,兼顾“内外关系和谐”和“不与法条文义相反”的要求,新承包法中的土地经营权首先应区分为设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和设定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两大阵营,而每一类型土地经营权又均应解释为包含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和债权性土地经营权两种权利类型;设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以5年期限为物、债划界标准,设定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以权利设定方式和实际权能安排为划界标准。出租属于债权性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方式,建议引入“分置”指称承包农户设立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同时采用“出让”指称发包方设立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权分置 物权性土地经营权 债权性土地经营权

中国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2-0146-158

引言

明晰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权能,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入法的关键,而土地经营权权能的明确又必须以其性质的界定为前提。换言之,土地经营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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